谈党内监督永远在路上

发表时间:2020/8/18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第8期   作者:倪颂文
[导读] 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
        摘要: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虽然党内监督历史上曾出现过短暂被取消的时期,但总体而言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
关键词:党内监督 政党 历史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因为人心的向背决定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所以对执政党而言,必须谨记权利至上而非权力至上,这也是中央一直强调的不能忘记初心和使命:即为人民谋幸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只要人民追求的,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只要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监督工作就永远在路上。
        一、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先锋队性质的根本要求,从马克思主义政党几代领导人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内监督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内在要求。马克思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应当以法的形式确立监督没有例外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关于党员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权责关系的界定,建立了党内监督的价值基础。列宁对政党的要求是“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  。主张通过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监督,保证全党具有铁的纪律是列宁党建思想的重大贡献。为此,列宁推行“工人民主制”,“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1920年俄共(布)九大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等的监察委员会。我国几代领袖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同样体现了理念上的一致性。毛泽东指出要保证党的性质和宗旨不变,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加强党内监督的系统思想,并开展了延安整风的成功实践。邓小平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江泽民认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中高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胡锦涛强调党内监督的合力,提出“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求是》, 2006第13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从政期间就非常注重政党的纯洁性,比如发表在《之江新语》上的《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篇中提到要“慎小事,拘小节,防微杜渐,两袖清风,筑牢思想道德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与企业家要”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民主”,还要“集中”》篇中提到“首先要讲民主,…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在民主的基础上要讲集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要“干事”,更要“干净”》提到要“怀着如临如履的心态保持干净”,防止陷入“温水效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人与做官》篇中提到“德乃官之本,为官先修德”;《权力是个神圣的东西》篇中提到“权力就是责任”,“用权要接受监督” ;《生活情趣非小事》篇中提到蜕化变质往往从“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开始,要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追求“慎独”的高境界》篇中要求加强自律“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不做坏事等等。开展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
        二、党内监督的发展历史一脉相承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主要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和党员相互间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
        从党章和党内监督制度组织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党内监督虽然历史上出现过短暂被取消的时期,但总体而言是一脉相承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从党章来看党内监督的演进,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大)制定的党纲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二条,候补党员的考察期,要求到其他地区工作的党员“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等基本要素,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二大党章设立了纪律专章,明确了工人阶级政党严明的纪律要求。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监察委员会”专章。四大党章为党内监督奠定组织基础“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五大党章完整阐述了监委成立目的、产生办法、权力范围、领导体制等。如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地位正式确立。中共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确立最初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也为纪检监察机关一以贯之秉持初心初衷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第一个中央党内监督机构诞生地武汉市武昌都府堤20号,当时第一届10名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8人先后牺牲,无一变节,无一叛变,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的铮铮誓言,为纪检监察这支队伍忠诚尽责树立了光辉榜样。六大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但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其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七大党章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从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八大党章中党的监察机关作了三条规定,党内监督“双重领导”机制逐步确立,概括了“民主集中制六项条件”。 九大十大党章正值文革时期,取消了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职能。十一大党章中恢复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要求党的委员会要接受监督。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
        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接受“双重领导”等规定。党章还恢复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六项要求。自此,党的监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概念,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 十三大党章中完善了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差额选举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要求“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十四大党章开始把“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写进总纲,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十四大十五大时期,我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日渐成熟。十六大党章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好党内科学分权,并且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监督,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2003年12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中央正式颁布施行。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七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解决了党的执行机关、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问题。巡视监督写入党章。增加党务公开内容,便于党员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十八大党章规定党内监督的内容有三:一是注重发扬党内民主,总纲增写了“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为强化党内监督创造条件;二是抓住关键少数,总纲中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探索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三是增写了有关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规定“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干部”,推进党内监督向关键领域聚焦。党的十八大后,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2015年10月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16年7月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基础上,中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不仅构建起党内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进一步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制度支撑,对纪委充分发挥专责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还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十九大党章规定了党内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要求;二是“六大纪律”中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三是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健全巡视、巡察制度;五加强“关键少数”监督。
三、党内监督与时俱进
        党内监督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监督的具体内容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代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综上,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党内监督也必须与时俱进,成为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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