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的思路

发表时间:2020/8/18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第8期   作者:成守柏
[导读] 建设单位经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因为投资控制有利,风险低
        摘要:建设单位经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因为投资控制有利,风险低。施工承包单位对固定总价合同往往理解不够深,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工程量只报增不报减,结算时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及扯皮现象。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的第三方,对此类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时,应从专业角度提供咨询服务,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并按时完成此类合同结算的工作目标。本文从理清合同的概念,分析合同的本质及其风险,探讨审核的程序,抓住审核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实例和公式得出正确的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同;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合同三种类型。其中总价合同中有一类合同叫固定总价合同,俗称“总价包干合同”、“大包干合同”、“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1]。由于此类工程内容明确,工程量小,变化少,任务清楚,可以一次性包死,对业主投资控制有利,风险较低。对于承包商来说就有“量”和“价”的风险,风险程度较高。但由于工程结算方便,目前在建筑行业上仍然被广泛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虽然结算价款事前明确,似乎工程结算也比较方便,竣工后直接按合同价结算即可。事实上如果不注意工程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结算中会经常出现许多误解,在工程量和单价上纠缠不清,扯皮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延期,甚而至于得出错误的结算价,使参建各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 熟悉总价合同的常有现象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有的认为简单,有的认为复杂,往往是角度不同:
        1建设单位常用固定总价合同,目的是减轻风险,结算方便。但如果施工中变更较大,反而对后期结算不利。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基本上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有投标时对工程量复核的风险,报价时对市场行情把握的风险等。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书时经常“报增不报减”,即:固定合同价款+增加工程价款。施工单位为了结算得到更多的利润,往往要求更多的工程变更,甚至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的现象。
        3造价咨询审核单位从咨询服务的角度,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规范要求及相关文件审核。但在审核的过程中,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误区:
        误区一:仅以竣工图为准。错误的认为竣工结算书只要与竣工图比对即可。
        误区二:合同内工程量只算增加,不算减少。例如:UPVC管变更为双壁玻纹管,UPVC管本身是属包干价的内容,在结算时增加双壁玻纹管的同时应扣减UPVC管工程量。
        误区三:误认为观感效果达到施工图要求,不进行详细现场踏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走捷径,未按图施工,隐匿部份减少的工程量。例如:照明电线设计要求按沿道路边敷设,施工单位为节约材料直接穿过绿化带;树的干径、冠幅、高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植被密度不够;隐蔽、铺装厚度不足等等。
        误区四:合同内增加工程量是否需重新组价的问题。
        二 把握审核程序是的基本前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于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应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团队技术、建立有效工程造价审核程序等,以便更好地落实到每一个审核项目中。
        1资料收集。收集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尤其是施工设计图、竣工图、投标清单、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等。
        2现场踏勘核实情况。在多数建设工程中,除了跟踪审计工程之外,咨询公司均在竣工之后介入,所以咨询公司对项目建设情况了解甚少,甚至只停留在纸质上,所以审核人员应要求建设单位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检测取证核实,并要求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3核对工程量。根据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与已施工完的工程进行比对,当然这种对比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不排除有的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时并没有按现场实际绘制)。

对没有按设计施工图要求施工的项单列出来,对属于设计变更的项也应单列出来。
        4准备相关标准图集、规范、技术资料、现行计量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等。
        5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核工程量及相关建安工程取费等必要的审核程序。严格按照住建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016号)的要求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标准、规范。最后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 理清工程量是审核的关健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以单价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允许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与时间节点进行计量[2]。简而言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应以施工合同和施工图为依据,因为合同价款是以施工图为准进行的包干计算,竣工图只能证明实际施工情况。我们在进行结算审核时,一定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进行核对工程量,因为施工设计图是计算合同价的蓝本,是根本依据,是形成合同及合同价的基础。如果脱离了设计施工图,就脱离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
        1合同内包干工程量
        按招标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单位通常难以接受,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一般不是很准确,在施工投标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复核工程量,招标时也没提出质疑,认为结算价不会低于中标价,通常就会在结算时产生纠纷。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在结算时,若施工图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结算时不增加量;若施工图工程量小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结算时亦不减少量,这就是包干合同的主要特点。既然是包干,就是包括施工设计图的所有内容,量的风险控制就落到施工单位头上。例如:投标清单中钢筋制安为20t,而设计图计算为25t,那么施工中必须按25t施工,结算按20t结算,而不能增加合同价款,对施工单位不利。反之,投标清单中钢筋制安为20t,而设计图计算为18t,那么施工中按18t施工,结算按20t结算,而不能扣减合同价款,对施工单位有利。同理,招标清单中若漏项,施工时仍应按图施工,结算时亦不能再增加。
        2合同内未完成工程量
        扣减合同内未做或未完成的事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是约定了工程量及工程范围,如果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理所当然应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例如,合同约定图纸内容含有安装4KG的灭火器2具,而验收时没有或只有1具,审核时就应扣除未安装的灭火器的价格。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主要反映在竣工图中:一是属于合同内增减工程量,我们按投标时单价单列计算。二是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仍应按合同要求计价计量单列计算。即形成:合同内增减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
        四 确定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
        1承认固定总价合同的中标价格。施工单位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就应该按合同的价格进行结算。
        2单价的确定。单价一般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若没有投标单价,则严格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可。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现行的人工单价、料价格、机械价格及当时当地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的基础公式:工程造价=固定合同中标价-未(做)完工程+合同内增加(变更)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弄清各项费用,才能一目了然的显示出包干合同价的变化情况,才能理清包干价到最终结算价的具体思路。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条
        [2]《建设工程计价》P255-256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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