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军事司法作为维护军中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对于军事司法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军事司法运行的概念入手,同时对军事司法价值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考察评析,进而提出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价值追求的理想样式。
【关键词】军事司法 权力运行 价值追求
一、军事司法权力运行的概念解析
(一)军事司法
关于军事司法概念范围界定,军事法学界研究较多,认识上尚有部分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大司法观”,认为军事司法是国家为实现军事领域的法律责任所进行的以审判、检察为核心,以侦查、执行为辅助的专门活动。二是“三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是国家司法的组成部分,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军事检察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而进行的侦查、检察、审判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三是“两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是指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核心司法概念”,军事司法是指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即将军事司法的范围限定在审判和检察两个方面,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因此本文所述的军事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问题,限定在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两个领域范围内。
(二)军事司法权力运行
《现代汉语词典》对“运行”解释为周而复始地运转,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有学者指出,司法权力运行过程,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权力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均衡而表现出来的步骤和方式。司法权力运行实际上是司法实现其功能的具体展开过程,它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核心。
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是司法权力运行在军事司法领域的一种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军事司法权力运行,应当是在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活动中,为实现军事利益关系的有效均衡而表现出来的步骤和方式。军事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对于军事司法目的的实现具有着重要意义。
二、军事司法价值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
军事司法价值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是本文研究问题的重要理论前提,围绕军事司法价值问题,学界也展开了诸多探讨,形成了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四元价值说。认为军事司法的价值为秩序、公正、自由、效益。秩序价值是军事刑事诉讼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惩治军事犯罪以恢复正常的国防秩序,以程序性规范建立军事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的秩序;公正价值表现在军事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以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自由价值表现在保障个体最基本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重事后救济;效益价值表现在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得最大收益,高效率的权力配置和诉讼程序设置。
二是二元价值说。认为与国家普通刑事诉讼相比,合理的平时军事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在兼顾安全与自由的基础上,安全价值略高于自由价值,并不意味着自由价值的次要甚至忽略;而强化安全价值的战时主导地位,是军事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是对战时军事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是战时保障军人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
三是两大本位价值说。认为军事司法价值主要表现为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两大本位价值。两大价值互为基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最终共同服务于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平时应关注对军人权利的维护和促进,战时则需要对维护军事秩序价值给予优先考虑。
(二)观点评析
以上几种观点,体现出了学界在军事司法价值问题上随着研究的深入理论的日趋完善,同时,基于不同视角分析,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都存在一些理论上值得商榷的问题。其中第一种观点单纯从法的价值进行概念的移植,虽然所述的价值并无不妥,但缺少了军事司法的特有价值,同时法的价值是一个静态体系,而军事司法价值则应是一个动态样式。第二种观点考虑了军事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了军事斗争需要,因此将安全价值排到了自由价值之前,但这种观点与现今对人权保障强化的趋势已明显不相符合。第三种观点较之前两种观点有了明显进步,在价值论述上有了动态的论述,并且区分平时和战时,分别对不同的价值优先位阶进行了分别阐述。但这也有一定局限,如没有将效率和公正的价值进行吸收采纳。
三、军事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的理想样式
(一)追求司法效率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动态平衡
军事司法权力运行首要的是追求司法效率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动态平衡。平时公正优先,战时效率优先,是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中公正和效率关系问题的基本定位。平时公正优先是指在平时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时,公正相对于效率而言是第一位的,当在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之间有冲突时,应当做出侧重于公正的价值选择。所谓战时效率优先,是指在战时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时,效率相对于公正而言是第一位的,在追求效率和实现公正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做出侧重于效率的价值选择。公正是军事司法的优先价值追求,在军事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只有在不妨碍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但特殊情形下,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中需要对公正价值做出修正,这种特殊情形就是战时军事行动紧迫性和战时惩治犯罪的客观现实需要。
(二)维护军事秩序与保障军人权益的动态平衡
军队需要稳定,更需要军令畅通,以有效应对危机、打赢战争,军队更渴求秩序。同时,在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军人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同样需要保障其作为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军事司法权力运行需要在维护军事秩序与保障军人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种平衡即平时军人权利优先,战时军事秩序优先。所谓平时军人权利优先是指在平时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时,公民权利特别是军人权利相对于军事秩序而言是第一位的,当维护军事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军人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做出侧重于后者的选择。所谓战时军事秩序优先,是指在战时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时,军事秩序相对于公民权利特别是军人权利而言是第一位的,当维护军事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军人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做出侧重于前者的选择。其实,维护军事秩序与保障军人权益的价值追求从根本上看是一致的,军人战斗力的强弱,客观上取决于武器装备水平,主观上有赖于其战斗精神,而尊重和保障军人权利,是培育其战斗精神的重要途径。
(三)实现实体公正与确保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
实现实体公正和确保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是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价值追求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这种动态平衡就是平时程序正义优先,战时实体公正优先。军事司法作为维护军中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军事司法的权力运行最根本是要在裁判中实现实体公正,让官兵在个案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但一段时期以来,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中对程序问题存在一些忽视,在保障官兵程序性权力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的确保。因此,在平时对于军事司法权力运行不为紧迫的情况下,应当把确保程序正义放在首位,让军事司法权力在阳关下运行,也让官兵直接感受到正义所在。在战时军事司法权力运行的紧迫状态下,应当首先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公正为首要任务,在结果上做出公正裁判,以树立法律权威和官兵对军事司法的公正性信赖。同时,实现实体公正与确保程序正义在实践中也是相统一的,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确保,程序正义的确保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者的动态平衡也只是在军事司法平时和战时不同情形下所做出的优位选择而已。
参考文献:
[1] 田龙海、曹莹、徐占峰:《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汪习根:《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