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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新闻从业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纪律,捕风捉影炒作负面新闻,制作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有违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规范。本文着重从媒体职业道德、加快新闻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及提高媒体人的职业道德等方面论述媒体职业道德与法的关系。
关键词: 媒体人 社会责任 职业道德
1 前言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媒体传播方式呈现多元化转变。网络会急速扩散并放大新闻,一旦新闻造假,危害将更加严重。遏制假新闻的手段除了在内部人员素质、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外,还有道德、良知、正义;自律与他律;慎独和自省。法律是遏制假消息的法宝,也是最后一道屏障。
2 媒体的职业道德
2.1 坚持社会责任
媒体在重要历史节点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改革的各个时期,它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
在重大突发事件引导中体现媒体责任。媒体应及时报道重大突发事件,反映迅速,积极主动,及时传达党和政府声音,关心关注重民生民情,充分发挥党的主流舆论阵地的重要作用。坚持深入一线,注重时效性,突出科技力量、制度优势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强调文化视角,体现人文关怀。
重大文化宣传中体现媒体责任。媒体应该承担文化责任加强文化思考、理性思考;开展文艺批评,百花齐放;强化国家概念,以权威、理性、厚重、丰满、多层次、立体化的文化报道取胜;着眼全民的文化视觉和文化创新,以文化的眼光、世界的眼光、人文的眼光进行新闻追踪。
在重大事件宣传中体现媒体责任。围绕宣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组织发表有影响、有分量的文章,为推动党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人心做出贡献。加强对意识形态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发挥作用,组织有分量的文章。
在社会热点报道中体现媒体责任。主动策划,有效引导社会热点,及时发出声音,做到不缺席、不失语、不落后,体现新闻媒体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2.2 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报道是新闻工作的大敌。2019年5月20日,包括今日头条、UC浏览器、搜狐新闻、凤凰新闻、网易新闻在内的多家新闻门户网站和新闻聚合平台都以“新华社最新消息”的名义,向用户推送了《中美贸易战停火!止战!》的消息。
当天上午9点49分,新华社通过其微博“新华视点”发布声明,称《中美贸易战停火!止战!》一文系2018年旧闻,对盗用新华社名义发布虚假新闻予以谴责,并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新闻造假,危害非常严重。遏制假新闻的手段除了在内部人员素质、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外,还有道德、良知、正义;自律与他律;慎独和自省。但法律是遏制假消息的法宝,也是最后一道屏障。
2.3 坚持正面宣传
天灾须报,更要报道人民群众灾难面前不丧志,积极与灾害作斗争、尽力减轻损失的精神风貌。人祸也要报道,但不是为了报而报,不能为吸引眼球而细化情节,更不应一味追求所谓轰动效应而落入低俗。所以各媒体要在真实,重大迅速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宗旨下精心组织材料,坚持正面宣传。
所谓正面宣传,指的是对社会主流与光明面所进行的肯定性和赞扬性的报道与评价。关于什么是正面宣传,李瑞环同志作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所说的“正面”,所说的“为主”,就是要着力去宣传报道鼓励和启迪人们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而斗争的东西。总之,一切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的新闻舆论,都是我们所说的正面,都应当努力加以报道。”尤其在灾难降临时,正面宣传不仅能够减少谣言,更能鼓舞受众在灾难面前不灰心不丧气,鼓励全社会积极面对灾难、重建美好家园。这里所谓的正面宣传是:
报道内容是积极的。这是指新闻宣传要以反映和报道成就、经验为主,反映和报道真、善、美的东西为主。总之,要以反映和报道一切积极、健康、向上和有益的东西为主,要以肯定成绩,弘扬正气,歌颂光明和进步为主。
报道倾向是肯定的。这是指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所表现出的立场。态度和倾向应当是积极的和肯定的。如果新闻工作者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事物,那么,即使是一些积极的、光明的、正面的事物,在他的眼中也会变色、变样、变质。他会从消极的方面去看积极的事物,用阴暗的心里去揣度和报道光明的事物。因此,要坚持正面宣传,除了报道内容要积极外,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倾向也很重要。一个积极的、正直的、负有责任感新闻工作者要坚决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用高度的政治热情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去分析事物、看待事物、报道事物、要积极地去反映和报道那些“能够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的东西,而不能去散布混淆是非、涣散民心的消极、有害的东西。
宣传效应是正向的。这是指新闻宣传的最终效果和产生的社会效应是积极的和正面的。在这次新冠病毒肺炎发生后,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主动发声,积极设置议题,在第一时间更新疫情动态、发布权威信息。利用其核心资源和社会地位深入“第一现场”,将疫情前线的状况真实、及时地展现给公众。主流媒体同时还利用其平台资源和专家资源,通过公众喜闻乐见的H5、Vlog等形式向民众提供有效建议、科普防疫知识。这为减少信息的不确定性、减少谣言,提高民族凝聚力量做出了重要贡献,真正做到了在真实、重大、迅速、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宗旨下精心策划,坚持正面宣传。
3 媒体的职业道德与法的关系
3.1 道德对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另一方面,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社会主义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丧失道德。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可起到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3.2 道德对法的弥补不足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规定所有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要担负起调整法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需要以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暂不完备的部颁不可能详尽规定的方面加以补充,指导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行动,从而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空隙”的作用。
3.3 媒体对法与道德的促进作用
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舆论氛围,媒体必须率先从自身做起。首先,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活动,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合乎法律和正义的司法判决和司法程序,新闻从业者自身要坚守法律信仰,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其次,媒体要以传播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推动建立全民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为己任。
4 加快我国新闻立法的重要意义
4.1 新闻立法是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如果再对国际新闻法立法进行深入研究,不难发现,现代新闻和大众传媒被称为“社会雷达”,发挥着社会环境监测功能,它不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监督和制约社会各种权力滥用行为,更有助于社会实现“善治”。况且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新闻法制都是其法制体系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均按照习惯和传统对新闻自由加以肯定和维护;而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也普遍制定了成文的新闻法,尤其在瑞典,《新闻自由法》更是国家宪法性法律之一,可见新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之高。由此可见,对于正在追求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新闻法立法也必然是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
4.2 新闻立法是杜绝有偿新闻的要求
2009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死亡矿工1人的责任事故后,矿方为隐瞒事故,以各种名义发放“封口费”。仅仅两天时间,23家“媒体”的28人以记者名义前往该矿领取封口费。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屡屡发生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屡禁屡不止的问题,这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也突出的反应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规范。
目前,新闻业以利为上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日趋严重,加上有些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又不强,往往在强大的媒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驱动下,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他们就会刻意制造些假新闻或者是对假新闻视而不见,甚至有的为了赚钱不惜出卖版面,大量刊登有偿新闻。这些有偿新闻或为厂商鼓吹产品质量,或为某些人鼓吹工作成绩,只要交足了钱,有些媒体根本不会去核实这些鼓吹的内容是否属实。这些为了一己私利的虚假新闻和钱权交易的有偿新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可是一般而言,媒体不但毫发无损,而且往往收获的是“真金白银”。甚至会因为这些所谓的业绩,他们还可以受到表扬,得到提拔。新闻业是没有愚人节的,所以制造虚假有偿新闻者,必须受到严厉制裁。然而,对于诸如“纸包子”此类以扭曲的新闻价值取向和缺失的新闻职业伦理实施的新闻行为,仅仅用新闻职业道德进行谴责,根本不足以构成有效的威慑和制裁。而目前中国对于此类新闻的法律处罚,集中表现为新闻业内的行纪法规和民事、刑事等司法惩罚,由于这些处罚制度本身就语焉不详,故而往往处罚不力,收效不大。所以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就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4.3 新闻立法是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要求
由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所以出现新闻侵权、新闻恶意诉讼或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此类事件,就无法适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而对新闻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也往往没有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作直接、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刑法当中,虽然有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合适、具体的条款;而如果按照目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那就必要求先予以诉讼;新闻侵权事件中,有的或是人物是虚构的,也没有特定指向的对象,特别是几经转载,人物的名字都不一样了,所以往往因不满足诉讼条件而无法诉讼;就连一些对于名人主要情节已经失实的新闻报道,严格来说已经是严重侵权了,但是由于其他法律尚无具体明文规定,也往往很难认定侵权情节;即使想要维权,救济成本往往也是巨大的。加上中国目前又没有规定公共利益诉讼,所以除了极少数带有严重侮辱诽谤情节或者恐怖内容的侵权新闻报道触犯刑法,多数像“炸故宫”一类的假新闻,没法用直接的法律来制裁,同时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如果有了新闻法,就可为各种此类新闻违法行为专门明确过错和责任,求得名正言顺的惩罚。如此看来,制定一部完备的专门新闻法,也是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快速直接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现实司法紧迫要求。
结束语
总之,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以及灾难新闻误导受众等状况时有发生,这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也突出反应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规范。新闻工作者只有多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多从法治精神、人文关怀角度报道,保持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使将舆论引导到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轨道上,才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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