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河南许昌 4610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巨大变化和社会生活方式,社会转型的牵引和法律的高等教育教学信息化的趋势,从根本上颠覆传统教学概念的固有缺陷对整个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系统的缺点,为高校法制教育教学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质效
引言
在科学技术不断变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教育事业也受科学技术的影响得到相应的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想要借助科学技术实现信息化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信息化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在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的改革基础上实现评价机制的完善性,进而使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信息实现一个全面化的发展。
1信息化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1.1“法学教育资源偏在”现象制约着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发挥
传统社会是相对封闭的社会,法制具有神秘主义的色彩,法学教育主要是灌输法威的深不可测,法学教育资源严重地偏在于官方、学校和教师。图书馆和资料室仅存的有限的教学资料,在学校、教师优先的观念下,学生根本无法与教师平等地接近、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甚至有些资料明确标有“教师专用”的标签,学生无法接近并知悉其内容,更谈不上教育资源的共享。由于教育资源严重地偏在于教师,教师先占法学及法制资源,形成先入为主的地位和意识,并自然而然地主导教学活动全过程,从教学形式到教学内容的选择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形成学习的自主性,再加之师道尊严的权威和约束,更难以形成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沟通、协商、对话。这既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不利于知识的再生和真知的发现。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这一格局,法学教育资源不再有身份的标签和国界的限制;网络空间打破了信息资源的科层制传递,真正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教师对教育资源的垄断已失去意义或没有必要,这必将导致教育观念的转变、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学习方式的革新。
1.2知识教育的传统制约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养成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以教为中心”,教学活动注重教师对知识的传授,法学教育更是无法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至上理念,法学教育与此相适应,培养法律人才的“三段论”式的法律方法,法官是立法者的喉舌。中国法学基本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范畴,法学教学活动中使用的教材只不过是对法律条文的注解,法学教学注重法律文本体系的灌输。这种注重注解法律条文、重视法律知识体系传授的法学教育似乎更强调以注释法学为基础的叙述能力的养成,局限于知识的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学习成绩,企图以单一的学习成绩取信于社会,对于如何应对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经济社会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挑战重视不够。在网络时代,最大的问题在于快速的信息技术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往往使法律问题的本质性问题不易把握,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能力,具有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而传统的法学教育已使学生严重缺乏对网络时空问题复杂性的了解,更拉大了与科技、信息发展之间的距离,在面临网络空间的法律新课题时,可能从心理、技术和方法上都难以应对。
1.3法学教育资源匮乏制约学生实践创造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走需求导向型的教学之路,应让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有助于他们理解并能解决一生中遇到的、构成他们生活的种种事件,应通过对实践问题的解决来推动理论的创新。有人呼吁“法学教育要传授与知识掌握者的生活有特别关联的知识,所传授的是对思想的力量、思想的美与思想条理的深刻认识,从而领会这些思想对理解生活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的法学教育由于教育工具落后,信息闭塞,法学教育资源严重匮乏,法学教学基本上是沿着“理论到理论”、“书本到书本”的车间作坊制闭门造车,在法学教育中大量的假问题、假理论一到实践就现原形。特别是法学教育资源中欠缺对信息技术发展的掌握,教师、学生无法直接连通社会,不能直接对社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甚至在教学中有意回避现实社会问题,这种只注重书本权威理论构建的法学教育,在对学生进行“玄学”教育,谈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2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的措施
2.1提升教师信息化能力
(1)更新教学理念。信息化技术不断变化,加快了学校各学科知识的更新速度,一些教师的知识观念落后,因此,高职院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信息化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前沿信息。法学教育要求学生要有大量的阅读积累,教师要改变原有的灌输式教育模式,要重视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自我理解能力、自我创新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养成一种科学的学习方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给学生讲授法律条文,而对于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不够,高职院校应培养的是实用型人才,所以要创新现有的教学模式,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让学生能够随时随地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提升教学能力。一是需要建立高职院校教师信息化能力评价标准,除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信息储存、筛选、加工、管理和创新等多方面的信息化能力。加强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系统培训,针对各学校教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化教学方法培训,培养教师运用信息化资源科学进行学情分析、设置教学大纲及教学重难点,增强教师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创新教育教学的能力。(3)转变教学模式。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为法学教育创新教学方法带来了灵感,而且还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在信息化教学手段下,教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并寻求自我的全面发展。构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需要通过教学准备、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估四个环节来设计课程,通过学习平台课前导入慕课、视频、真实案例等,让学生可以自主学习、预习;课中教师根据学生课前学习情况重点讲解、答疑,组织小组讨论等环节,提升学生自主探索的积极性;课后评测总结,让学生对自我学习的效果进行一个自我评价,对自我学习效果进行反思,从而引导学生改进落后的学习方式,培养先进的学习方法。
2.2实现“案例教学法”与信息技术的整合
(1)创新案例来源。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教师选择案例的范围扩大,可以通过网络海量搜索具有代表性的现实案例,通过互联网将现实最新案例与学术成果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营造良好地课堂氛围,通过让学生熟悉案例,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寻找案例中应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找出相应的法律问题后明白该用怎样的法律知识去解决这些问题,进而实现教学目标的最优化。(2)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一般通过先讲授案例,然后引出理论;或者先讲授理论,再讲解案例,用案例来说明理论。为了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一些高校开始探索课前导入,课前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发布案例和提出问题,学生提前预习案例,课中教师负责答疑,这种形式最后是形成统一的“标准答案”。这些都是案例为理论教学服务的,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转换教学目的,打破在分析真实案例时的学科体系限制,运用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手段真实还原案例,引导启发学生发表独立的见解;运用模拟法庭、律师事务所等形式,提升学生在模拟真实场景中的提取信息、分析信息、加工信息的能力,真正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合作创新能力。(3)加强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在传统案例教学中,通常为“教师讲、学生听”,这种环境下学生对教师过于依赖。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在大量信息化资料的阅读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独立论证,然后与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同时,变课堂讲授为课内外并重,传统课堂以教材为教学活动的主要载体,但法律的学习最终是为了实践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案例并重”,在课前导学、课堂讨论、课后阅读的学习时间分配上要加大比重,增加学生的阅读量,鼓励学生通过浏览法律网站、真实案例视频增加知识积累,将教学过程变成学生能力和创造力发展的过程,在互动交流中做到教学相长。
2.3构建信息化背景下的评价机制
(1)扩大评价主体。传统法学教育中,评价主体一般为教师、学生、督导小组,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可以运用信息化软件,通过互联网增加网友、网络自媒体等新兴评价主体,这类主体参与度门槛低、数量大、范围广,可以更加全面、客观、理性、公正地进行评价。(2)重构评价指标。传统评价指标由于时代的原因,大多数仅囊括了传统的教学手段,已经不能契合现代信息化教学的发展,就这需要对现有评价指标进行创新。一是对教学资源的评价。在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中,信息化教学资源主要有网络课程、案例视频、多媒体课件、学习工具、教学资源库等,这些教学资源在使用比例、使用质量上各不相同,因此要将对教学资源的使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教师在对教学资源进行信息化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有的科学性、思想性,及时更新技术;从教学大纲出发,运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运用信息化手段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积极性,从而提升教学质量,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更有效地更新知识结构和教学资源。二是对教学效果的评价。教育信息化使评价反馈机制更加快速、有效,提醒了教师和学校要及时改变不合理的教学模式;教师运用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学习知识的水平,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这也是教学效果需要参考的指标。(3)创新评价方法。有效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学效果的影响较大,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促进评价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可以遵循阶段性评价与最终评价相结合、评教与评学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从而达到创新教学评价方法的目的。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信息化技术的带动下,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迎接各种挑战,更新教育理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校与社会要积极参与重构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的方式下培养更多的会学习、能创新、懂应用的法学人才。
结语
法学是以法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体系及其分科与法制体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制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学体系及其分科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信息技术发展丰富了法制实践的内容和形式,使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随着法制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及其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内容的出现。因此,也可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是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法制建设创新人才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敖双红.论后现代教育理论与法科学生创新目标的耦合[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5):93-96.
[2]吴志攀.大学法学教育与网络的互动性[J].中国大学教学,2019(4).
[3]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20,(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