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以新课改为背景,现代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构建高效课堂成为了教师的一个共同目标。数学在小学阶段的课程体系当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也是培养学生形成计算能力以及逻辑思维的主要途径。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小学数学高效课堂对于促进学生发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文就基于高效课堂的小学数学教学策略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关键词:小学数学;高效课堂;教学策略
前言:近几年,在素质教育理念的积极影响下,高效课堂已经被重新定义,不再仅仅关注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环节的质量,而是将教育重心放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以及核心素养方面。因此,小学数学教师应该认识到构建高效课堂的重要性,并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以及数学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运用丰富化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一、结合教学内容创设生活化情境
小学阶段的数学知识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在实际的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来看,寻找数学知识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契合点,为其创设模拟生活场景的情境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旦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1]。例如,教师讲解到“方向与位置”这个部分时,可以为学生创设生活情境——问路。由教师在黑板上呈现一张简易的地图,在上面标注出一些地点,比如,学校、图书馆、公园等,让学生分别扮演路人,根据教师所提供的出发点与目的地,运用“东南西北”的知识进行准确的指路。在这样的教学活动中,不仅能使学生在思维层面逐渐形成运用数学知识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识,还能使教师通过学生的表达了解其对于本课数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从而规划下一步的教学计划。
二、提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机会
高效课堂要求教师能充分体现教学关系中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小学数学教师在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更多的课堂时间和空间交给学生,让学生能在合作讨论中对数学知识形成深入的理解。这样的方式能在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同时,使其形成在学习中互相合作的意识[2]。例如,教师讲解到“倍数与因数”这个部分时,可以将对学生实施小组划分作为前提,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一个小组的学习活动当中,教师针对本课的重要知识点,即掌握2和5的倍数的规律,为学生布置小组合作学习的任务。发挥任务的驱动作用,使学生能够在组内积极发表自己的想法。
每个学生的思维特点不同,在互相讨论中能形成思维的互相启发,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探究数学知识。学生学习完毕,由教师根据每个小组的学习成果进行点评以及补充,帮助学生认识到在自主学习环节的不足,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三、从课程出发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小学数学课程中包含较多具有实践性的内容。这样的课程特点使得教师可以以构建高效课堂为目标,为学生开展一些实践性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从更加直观的角度理解数学知识。有效的实践活动能使学生感受到探究数学知识的乐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能积极动手探究数学知识,提高其在课堂中学习数学课程的效率。例如,教师讲解到“长方体的表面积”这个部分时,可以为每个学生准备一张硬纸板、一把剪刀以及胶水,让学生通过折叠和裁剪的方式制作长方体纸箱,并在操作的过程中结合自己之前学习的长方形面积公式,尝试推导长方体的表面积公式。学生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原来长方体有6个面,而且每个面都是长方形或者正方形,那么可以将6个面的面积求出来,然后相加,有的学生会发现相对的两个面是完全一样的,那么只计算3个面的面积就可以。
四、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翻转课堂
信息技术与现代教育之间的融合为教师开展教学活动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资源。翻转课堂是一种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的新型教学方式[3]。在构建高效课堂的目标导向下,小学数学教师可以为学生构建高效课堂,提高课堂教学环节的针对性,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例如,教师讲解到“圆”这个部分时,在课前,可以将圆的定义、特点、周长与面积公式等重要知识点总结下来,分别录制成微课,引导学生在课前自主观看微课进行预习;在课堂上,教师收集学生在预习中遇到的问题,将其作为课堂教学的重点,结合教学进度播放微课,详细讲解学生所反馈的学习问题,突破学习难点,帮助学生抓住学习侧重点。在课后,教师可以督促学生反复观看微课,以达到复习的效果。
结论:综上所述,在小学阶段,构建高效的数学课堂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得到提高。因此,小学数学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创设生活化情境;提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机会;从课程出发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翻转课堂。通过本文对基于高效课堂的小学数学教学策略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希望能为提高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质量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卢永春.小学数学高效课堂教学策略初探[J].数学学习与研究,2018(05):84.
[2]孙伟.构建小学数学高效课堂的教学策略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7(42):144.
[3]林小燕.新课程背景下小学数学高效课堂教学策略探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7(32):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