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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房地产综合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的实际利益,为了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政府部门都把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重点工作,相关工作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通道。通过以上对产权登记发证障碍的分析和针对性的相关对策,有望提高我国农村房地产登记发证效率,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保障。本文基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探讨展开论述。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探讨
引言
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是深化我国改革的重要措施,以法律形式确认和登记房地产权可以为后续政府改革提供依据,农村地区房地产准确性登记工作的重点也很困难。充分利用注册过程中已有的各种结果资料,按照“合法、明确、面积准确”的原则,综合示范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调查程序和标准,利用内外产业结合的方式,顺利、高效地完成柳中县农房综合房地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为下次全面实施房地产登记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难点剖析
1.1缺少房地权属证明文件
(1)个人因素。因为保管不力等因素,如自然灾害中损毁、迁移中损坏等,还有在权属法律法规机制方面,群众们缺少其观念,对于房地相关的合法证明资料无法提供,房地的相关权益因此而丧失。同时在登记期间,关于房产的合法归属更加无法自证。(2)政府因素。在建设用地标准方面,一些农村乡镇区域比较欠缺,在分配农村宅基地方面,一些农村乡镇区域也供不应求,进而极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一部分合理请求,不得不将耕地违规建成房屋,所以也不能登记未获取该地基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房产。
1.2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认知不够及其权利证书的热情不高
首先农村房地一体相关工作已经开始较长一段时间了,目前切莫说农民不了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就连身边同事,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尚清楚到底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其次偏远地区受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及盘活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尽管出台了一些融资抵押的政策,但农民在抵押后的偿还能力也倍受质疑,操作起来也是步履维艰,导致农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难以体现农民的财产权,所以农民对自身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漠不关心,时至今日甚至有的农民压根也不知道什么是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即使已拿到证书的农民也正处在迷茫期,在“还权”之后的“赋能”上不知道如何发力,把证书压箱底,关于在产权交易的疑虑与担忧无法解除,不能甩开膀子交易流转。
1.3农村“一户多宅”现象
根据相关资料可以得知,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的数量是有明确规定的,一处宅基地只能被一户所拥有。但是因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一些村民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了多处宅基地的拥有权,也逐渐呈现出了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其中主要的方式有:继承、被赠、新建后未拆旧等方式。
2宗地权籍调查
终地权调查是农户房地产登记证明调查的核心,是确保农户整体房地产登记证明的关键。地籍分区、地籍子分区调查和分割、确认宗地所有权、边界边长测量、宗地草图等是主要工作。1)地籍区、地籍子区调查及分割可以直接利用区域国土局的地籍区(子区)分割结果形成农户调查的地籍区(子区)。2)地块所有权确认目前,柳中县完成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可以将现有调查资料及最新的航空政务图像作为工作基础,并结合现场验证,调查各土地的位置和4 ~ 4;请确认权利人的姓名。决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使用期限等。调查确认地块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通用性。3)边界场测量在测量实际界变长度之前,要通过多种方法,例如,确保土地权者和相邻地块权者按时到达现场,通过边界点类型、位置、现场测量建立边界点,并进行边界点类型、位置、现场测量。
4)地块草图绘制根据调查的所有权状态、地块和批次点设置、地块边缘长度和相关距离测量、住宅调查情况等绘制与汇总比例尺对应的地块。
3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应策略
3.1产权登记中问题解决策略
(一)村民继承的房地产,如果宅基地能证明其合法性,可以使用该房地产,并可以进行财产登记证。但是如果房子被损坏,政府组织就会收回。(2)超面积的解决方案超过相应规范和地区规定的面积时,仅对未超面积发放登记证明,对超面积仅在生育证明附表上注明。(三)通过转让或者赠与渠道取得的房地产,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使用权,可以许可登记证,但是非农村集体会员(非农业账户)不能在农村买卖或者赠送的房地产登记证上登记。(4)对“一户多住”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对拥有两个以上宅地的房地产,其中,只有农户承认的一个住宅和宅地登记,其馀的住宅和宅地不登记,这是明确的登记。
(二)3.2权属来源材料
宅基地、农房登记涉及土地、房屋合法性确认的,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判断是否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资料。第一,所有权来源证明。历史上,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建设、房屋管理、规划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批准书或盖章确认的土地、建设证书,可以作为宅基地和地面住房准确性登记的证书。第二,没有所有权来源。对没有所有权证明的农户,要调查土地史使用现状及现状,在所在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确认农户使用的使用权、面积、4 ~范围等情况后,30天内发表没有任何异议,经过乡民政府的审查,看到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审议,属于合法使用的事实,进行登记。对没有所有权的住房,请出示有关村团体或委员会同意建设农户的证明,验证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符合村、村计划,检查县(镇)居民(规划)部门是否符合计划,并出示证明资料,对房地产登记机关合法建设的房屋进行登记。第三,不能提供计划证明。对于没有村镇计划的地区,我认为县(市)居住(计划)部门可以统一发行没有村镇计划的证明,村民在登记确定权时无需提供住房合规证明;对制定村庄和村庄计划的农村、计划实施后建造的住宅,必须提交住房建设或规划部门发放的住宅符合计划的证明。计划实施前建造的住宅经公告后,村委会可以出示住房建设年代的证明,发放住房替代符合计划的证明。第四,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如果因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产生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权的性质不明确,按照土地确认权相关规定严格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然后实施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证,这一点很重要。
3.3完善登记管理体制,防范新的问题产生
要完善当前的房地产登记制度,首先需要对宅基地的审批机制进行现实的改革。第二,加强对当前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宣传努力,深入住宅。最后,加强农村及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专业素养,确保人员的适当配置。及时纠正和完善推进事业中发现的漏洞,为所有权登记事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束语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具体是登记机构应当事人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化情况的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在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占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工作有时间紧、任务重、量巨大的特征,近来推进工作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阻碍。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确权登记合法,还要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因确权登记引起社会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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