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我国的“银发浪潮”现象不断凸显。山西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所占比例较大。我国现在实施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政策的侧重点、实施效果有所不同。山西省农村人口众多、养老压力巨大。本文将以山西省农村地区为视角,研究目前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山西省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解决带来一定思考。
关键词: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老龄化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政策演变
2011年《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开始试点,2012年全面铺开。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建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24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农村”一词有别于城镇概念。首先,最明显的是户籍差异。我国农民身份不同于外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很多权益因户籍限制而待遇有别,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其次,“退休”一词在农村出现频率极低,常有年迈的农村参与劳动。随着家庭小型化趋势凸显,传统家庭养老的资源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如何更好地发展已成为社会热点之一。
(三)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决策。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公平的再迈进,是城乡二元化界限的再突破,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推动。第一,农村流动人口数量多,亟需提升养老保险的统筹水平。第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急需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统筹城乡均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性举措。
二、山西省农村地区实施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政策宣传不足,参保意识不高
经了解发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了解渠道单一,主要通过村干部、政府材料或电视报纸、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等途径了解。农村并未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咨询机构。山西省乡镇人数较多,很多有需求的农民因不了解政策或找不到了解渠道而最终放弃投保需求。其次,农民参保意识不高。国家通过无差别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贴来支持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吸引到一部分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相比城镇职工而言,农村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待遇水平与养老保障现实需要、参保农民期待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其参保动力不足,意愿不高。
(二)保障水平过低,缴费档次不高
全国各地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各有不同,每个缴费档次对应的财政补贴也不同。通过实地走访及政府网站的官方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山西省农村群体的缴费档次大多是低档次。参保对象不会积极主动调高自己的缴费档次,除非有外力干预。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群众对政府政策不了解导致的,参保群体不清楚缴纳档次不同所对应的政府补贴不同,甚至很多人不知养老金待遇含政府补贴,更不清楚领取的养老金到底有多少等等。
(三)基金统筹层次低、保值增值难
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一直是考验一个基金组织的运营管理是否有效的核心指标。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保值增值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后所得的收益较低,不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亟需拓宽投资渠道,尤其是拓展小风险和高收益的渠道。其次,区县级的基金管理人才队伍和基金管理手段相对缺乏,导致基金运营收益不高,甚至出现违规投资现象。再次,基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手段,加大了基金的挪用风险。
(四)配套法律体系不完善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城居保”和“新农保”在2014年正式合并到现在,发展时间并不长,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从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到各省市出台的实施意见,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欠缺,这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导致制度具体推行工作时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关于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并未制定出有效约束机制和对应惩罚措施。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担忧,导致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推行的阻力重重。
三、山西省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缴费意识
针对山西省城乡居民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情、收益性、领取资格条件等存在的误解,经过走访我们发现,政府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占据主要原因。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方式必须要简单接地气、力求通俗易懂。可以把规范性文件转化为浅显易懂的图表形式;或定期开设养老保险知识乡村巡回讲座;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以及运行方式打印成册,分发给农村居民;此外,将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以激励基层工作人员更加积极地展开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宣讲不仅要针对居民,也要针对各级政府干部。双头开展,一起发力。
(二)提高基金待遇水平,激发参保积极性
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新农保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受保障程度,养老金替代率是个动态指数,替代率过高,不利于农村居民生活的积极性;而替代率过低,则难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山西省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金替代率都不高,将养老金待遇与物价指数、人均收入相挂钩,制定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能激发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其主动缴纳较高档次的养老金,有助于提高养老金的覆盖面和基金收入水平。
(三)规范基金管理,提高保值增值力
基金安全性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底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始终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步伐,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增强基金管理过程透明化,加强内外监督,严惩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行为,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同时逐步拓宽投资渠道,尝试多样化投资,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四)完善配套立法,加快制度建设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养老保险立法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政府和参保人行为的主要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给予立法保障。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工作开展有法可依,让制度管理更加透明,便于社会对其公开监督。山西省政府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合法化、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养老制度的进一步成熟,而且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结语
山西省近几年老龄化发展迅速并呈现加深趋势。农村群体由于人口流动大、空巢老人多、剩余劳动力缺少等现象增多,使得健全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立竿见影的事情,需要不断改进以及全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会逐渐趋于成熟,为养老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