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化认知语境的法律对等翻译策略研究

发表时间:2020/8/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2期   作者:周珺
[导读] 摘要:法律翻译仅在语言层面进行简单的“解码与重组”操作远远不能诠释文本背后的社会话语与异质概念内涵,因此,本文拟以翻译认知语境理论为主要框架,从跨文化语际的视角展开法律语言对等翻译策略研究,揭示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并结合实例探讨法律语言对等翻译策略。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法律翻译仅在语言层面进行简单的“解码与重组”操作远远不能诠释文本背后的社会话语与异质概念内涵,因此,本文拟以翻译认知语境理论为主要框架,从跨文化语际的视角展开法律语言对等翻译策略研究,揭示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并结合实例探讨法律语言对等翻译策略。
        关键词:认知语境;法律翻译;对等;文化
        一、前言
        法律语言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法律翻译,作为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伴随着“一带一路”的高速发展,无论是深化经济合作,还是拓展人文交流,其长远建设过程中法律纠纷不可避免,作为沟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媒介,法律翻译对于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或多边经贸合作、国际法律文化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学者自上世纪80年代已开始重视翻译认知过程的研究。认知翻译观认为:翻译就是认知主体在现实体验中进行多重互动的认知活动,而现实体验就是译者和原著文本及原作者之间的互动,在互动中,译者深刻理解原文所表达的各种意义,然后在目标语中尽量完整地呈现出来。法律翻译的过程不仅是语言表层意思的对等转换,更是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移植,因此,在翻译中,译者必须充分考虑与翻译文本密切相关的文化语境,弄懂其文化内涵。随着翻译研究“文化转向”的兴起,对于翻译过程中文化语境的认知,也成为翻译界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化语境认知
        认知科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它是一门旨在研究心智和智力的关系以及发展机制的交叉性和综合性学科,涉及哲学、心理学、人工智能、科学、语言学、人类学等学科,是这些学科交叉、渗透与聚合的产物。认知语言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美国和欧洲兴起的新学科。认知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把认知科学与语言学结合起来,成为代表语言研究近年兴起的一个学派或思潮,是语言学内部的一种研究范式。所谓“认知”指的是,人感知世界和对世界的万事万物形成概念的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验。其特点是着重阐释语言和其他认知能力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认知语言学就是以此为基础的语言研究。
        “语境”这一术语是由英国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提出的,他强调语言和环境之间的紧密联系,认为语言不能独立于语境而存在。简言之,语境即为语言环境,是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一种具体场合。语境理论提出后得到了语言学界的广泛重视并得以完善与发展。如功能学派语言学家韩礼德后来提出了类似的“语域”概念。我国学者胡壮麟教授指出语境概念范畴是不断深化扩展的变化过程,即从语言语境转变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并最终走向多元化。
        从认知语言学角度,语境应该是具有认知性的,因为语言的产生和理解要求人与外界的互动,即认知体验。因此,语境不是交际场合中随处可见的客观物质因素,而是人脑对外部世界进行加工、内在化、认知化的结果。认知语境是语言交流中,除了依靠文本语境,上下文,或者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互动之外,要有人与自身以及人与外界的互动体验。因此,认知语境是一种结构化、认知化的语用因素,言语交际过程就是一种认知语境的参与过程[1]。
        法律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它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语言,一个是文化。为了顺利实现跨文化的交际目的,交际双方在运用语言进行交流时往往会创设一定的语境以促进理解与沟通。据此可以将认知语境分为三类:一是听话人通过语篇假设以帮助其理解进而推导出说话者真正意图的上下文认知语境;二是通过特定交际场景、表达方式、人物情感等形成的情景认知语境;三是依赖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民族差异形成的文化认知语境。法律翻译是一个语言和法律双重解码的过程,因此,在翻译中,译者必须把对等翻译研究置于广阔的文化研究语境之下。任何一个译者都不是独立于特定的文化背景而存在的,在每一个译者的头脑中都深深地打着文化的烙印,而译者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译者必须考虑对等翻译过程中的文化转向问题。只有将法律翻译研究置于文化研究的语境中,译者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取向、翻译目的等文化因素才能纳入到译者的翻译行为中。
        三、法律对等翻译中顺应文化认知语境策略
        (一)顺应中西法律文化体制的融合性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各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交往愈加深入普遍,因此人类的法律文化大同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历史趋势。而当今世界处于大数据、云计算为主导的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获取相对便利,相关软件的研发使得基于可观数据的实证化研究变为现实。法律翻译中的对等研究也需要建立相关数据库、语料库或翻译记忆库,积极探索法律语篇中术语提取、术语管理的框架,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条件,通过语料库和法律检索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为翻译学家及译者提供有关术语、用词方面的对等信息,以提升法律翻译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顺应中西法律语用修辞认知的共性
        语用修辞是指在词汇的概念意义上添加使用该语言国家的文化、历史及风俗色彩的语义。离开民族文化背景,人们很难完全理解语言单位的含义。语用修辞广泛存在于法律翻译中,正如美国法律语言学家P.M.Tiersma所言,“我们的法律是词汇的法则(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2]法律词汇是体现各国法律文化、历史渊源的载体。在人类数百年法律发展历史进程中,必定会在法律词汇语义中形成一些反映本民族法律文化特色的语用修辞。法律语用修辞是具有法律文化负荷的用语,是词汇语义民族性的一种表现,具有鲜明的民族法律文化特色。在语际转换时,译文修辞不仅要从词法和句法两个层面转达源文信息,而且要透过语言形式体现其文化内涵,体现中外法律文本特有的文化内容在法律语言中的所产生的语义效果及不同的语用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尽管有不少差异,但“由于事物本身属性一致,人们对某些事物现象的认识能力又大同小导,因此,对应词汇的国俗语义也有其共同性。[3]如英文中的“wall”与汉语中的“墙”。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狱历来壁垒森严,高墙耸立。因而汉语中的“墙”字逐渐在其概念意义的基础上增添了有关“监狱”的语义。“高墙”、“大墙”等用于表示监禁或劳教场所的词汇也就慢慢为大众所熟悉和接受。同样,英、美等国的监狱也与“wall”结下不解之缘。

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WarrenBurger曾提出过一项著名的狱政改革方案,主要的策略是在监狱举办工厂,WarrenBurger把这种工厂称为“factorieswithwalls”。这里的“walls”便与汉语中的“高墙”或“大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英语俚语“gooverthewall”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翻墙”,而是指罪犯“越狱脱逃"。最后,在“wall”的这种语义上甚至还衍生出了诸如“关押”或“囚禁”等另外一些语义,使“wall”变成了动词,如Let’swalltheprisonerinthecastle(咱们把这个犯人关在城堡里吧)。与此类似的范例是英语“iron”和与其相对应的汉语中的“铁”。自古以来,坚固的“铁”总喜欢被人们做成各种刑具,用在监狱等场所。此种习俗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留下深深的烙印。由“铁”的属性隐喻而生的国俗语义也就反映在诸如“铁镣”、“铁窗”、“铁案”、“铁证”等与法律相关的词汇中。同样,英语的“iron house”指的是“铁窗”,隐喻监狱。
        (三)顺应中西法律文化体制的差异性
        法律文化体制是植根于特定社会历史及文化语境下的法律价值和观念,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中国法制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而西方主要以“权利”为轴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则是一种私法文化;中国法律秉承伦理及儒家理念,而西方法律思想及制度受基督教影响较大;中国以“和”为贵,而西方有其独特的“诉讼文化”。由此可见,中西法律文化体制存在较大差异性,英汉法律词汇也有其特定的文化意义、内涵、价值、使用语域等,这就形成了由法律文化缺省所引起的法律词汇空缺现象。
        词汇空缺中典型的例子是“preliminary examination”,按照字面的意思,只能翻译成“预审”。可是,我国的预审程序设置在公安系统,由警察行使预审职能,预审的主要作用在于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而美国的预审制度与此完全不同,指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第一时间带去见法官,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预审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进行司法监督。又如英语中的“PrivyCouncil”一词,是指英国的枢密院,这在其他国家的制度中是找不到对应词语的。中国一些独有的法律制度在英美国家则不存在,翻译时应注意准确表达。如在中国法律语言中,“劳动教养”(indoctrinationthroughlabor)、“人民调解”(people’smediation)两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有着独特的含义。“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措施;“人民调解”也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的术语,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调停说和、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活动。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因此,在面对法律现象的无限性和语言符号的相对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时,必须结合语境确定某一词汇的特定意义。由此可见,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及法律语言之外隐含的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信息会给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两类读者带来困惑,这就需要译者充分把握并能完整传递源语中的法律文化信息,从意义的决定因素,即文化语境入手,针对译入语读者的“文化语境空缺”进行适当的“文化填充”,从而改变读者的认知模式,指引读者了解法律规则的意义并预测规则的效果,从而充分保证译文的准确性、严谨性,以充分实现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交流沟通。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采用“丰厚翻译策略”。“丰厚翻译”的概念是由阿皮亚提出,其用以提升译入语读者对外来文化的理解与尊重,强调翻译应当依赖语境,并注意通过注释实现语境化。例如英语中有“lawyer /attorney/solicitor/barrister/counselor”等多个词语表示汉语中“律师”一词的含义;英语通过“third person/outsideparty/impleadedparty/defendant/intervener/proper party/third party/plaintiff”等多个相关词语阐释我国法律中“第三人”的概念。又如,“法益”作为来自大陆法系的一个术语经常出现于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狭义上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而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系,权利分为普通法上的权益(legal interest)及衡平法上的权益(equitable interest),若简单地将“法益”翻译成“legal interest”,显然是不可取的。依据“法益”的狭义和广义之分,可相应地将其翻译为“interests and values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和“law benefit”。
        总之,认知语境在法律语言中具有挖掘文化内涵、形成逻辑推理、推导暗含意义、促进信息传递的特殊功能,是任何法律文本理解、阐释及翻译的根本性条件。译者需综合运用法学、翻译学及语言学的相关知识,依靠认知推理,顺应文化认知语境的需求,注重法律语言表层的特殊文体特征及深层的法律语境内容,寻找关联信息,获得语境效果,从文化、语言、交际等层面多维度地转译出源语言的文化和内涵,从而确保法律语言翻译的对等效果。
        基金项目:
        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校级课题“文化认知语境下法律语言翻译对等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Q13B)。
        参考文献:
        [1]Miller,George A.The magical number of seven,plus or minus two:Some limit on our capacity for processing information[J].Psychological Review,1956(63):81-97.
        [2]Tiersma,P.M.1986.The language of offer and acceptance:Speech acts and the question of intent[J].California Law Review,74(1),1986.
        [3]王德春、王建华:“论双语国俗语义的差异模式”,载吴友富:《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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