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和融合主要是刑法与民法的交叉与竞争。刑法具有独自的特征,民法同样也具有独自的特点。站在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所涉及的范围发生相互重叠的现象,则很容易发生融合的现象。
关键词:刑事法;民事法;冲突;融合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在建设发展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刑事法与民事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相对独立的部门,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各自特点。然而在实践效果中,可发现刑事法与民事法在调整范围中,出现了重叠,从而造成刑事法与民事法在重叠部分,出现了严重的冲突与融合,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些事件的处理。
1刑民冲突的主要体现
1.1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的冲突
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人做出一些不作为的事件后,严重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这种行为违返了相关的法律义务,需要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进行承担,以降低被侵权人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而犯罪行为与民事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是在行为的性质上、行为的构成要素上、对权益的侵害程度等方面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一般都是停留在私权的自我救济上,其主要是对个人或者特定人数的合法权益上。而对于同样发生的行为等当已经上升到国家公权力后,该侵犯的权利对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从这一个角度可以看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都是从民事侵权行为中剥离出来的,并构成了犯罪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的行为都是对法律保护意义的一种侵犯,两者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共同的意义,在区分时主要是从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侵害行为。例如:对于一些诽谤他人的案件中,如果该事件并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等则给予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相反如果造成情节较大的行为,则认定为诽谤犯罪。特别是刑事法中对入罪标准进行了定义,即在特定的数量或者特定的情节应该按照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如果在数量上和情节上都较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入罪。
1.2规范层面的相互融合
刑法与民法这两大法系在规范层面上相互融合,规范主要体现在刑法中,使民法规范成为犯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首先,刑法中存在大量空白犯罪,使刑法与民法规范相互融合。虽然理论上空白犯罪概念的表述和定义存在差异,但空白犯罪是刑法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犯罪要件,有必要参照和援引非刑事规范。对附随刑法而言,其存在最直接的表现是刑法与民法规范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有许多犯罪。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刑法与民法在求同存异。主要原因是这两种规律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法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准确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刑法主要规定犯罪、责任和刑事规则,旨在预防和惩治犯罪,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就刑法和民法而言,它们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刑法与民法的解释是不同的。其次,刑法与民法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二者的发展路径是不同的。因此,应该在刑法和民法的逻辑体系和发展的背景下,对其进行理性解读。只要对刑法制度的解释只能在刑法制度中进行解释,即使刑法与民法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解释也是正确合理的;但是,如果刑法制度本身难以辩护,即使它符合民法规范,也不能称之为合理解释。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差异并不损害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应视为法律制度统一性的一种特殊表现。
1.3刑商冲突
除了上述冲突之外,刑商冲突也是现阶段刑事法与民事法冲突的具体表现。需强调的是刑商冲突不能将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冲突等同起来。
通常情况下,刑事法与商业法之间的实体冲突,显然比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实体冲突更加严重。一些被认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被认为犯法的罪行占据了较大比重,也正因如此,两极分化的结果将会让各方产生不同的命运,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造成司法机关在事件处理中,不得不重点考虑,无疑是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刑民冲突问题解决的法治路径
2.1实现立法内容和表述方式上的协调和链接
民事法律在纳入一些违法行为时,应该对该类型的行为进行考量,其考量的原则坚持刑法谦抑主义,这也是将这些违法行为纳入考量的必要性。当民法中对于某一违法的行为构成条件进行调整和改进后刑法中的一些规定也需要进行调整,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刑法》分则中所提到的“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些内容与民事法律中相关的规定表述较为完整,充分的体现了刑民法律规制的协调一致性和有效衔接性。并且刑法修正过程中完全体现了立法的转变,这也是刑法和民法法律的融合。以2002年修正的关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为例,该条文中为了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例如:国企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禁止招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也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可以看出《刑法》中所增设的一些罪名与民事法律进行了相互的协调和衔接。伴随着我国刑法的改革,一些行政性惩罚的劳动教养的范畴被纳入了刑事立法的范畴,使得刑法和民法在交叉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虽然在立法的内容上和表达的方式上有了更好的融合和协调,但是两者之间的冲突却依然存在。因此,在之后的立法修正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对出现的冲突问题等进行认真地梳理,在根据民事法律所修订的相关内容以不断更新刑法内容,从而保障两者的有效融合和完美的衔接。
2.2协调刑民司法,确保刑事纠纷的解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纠纷有效解决的关键是民事责任部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这类案件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财产犯罪。由于这类案件既涉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涉及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所以称之为“犯罪人的刑事案件”。民事责任难以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原因在于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难以协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试想,在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明确了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还能执行吗?显然,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整个案件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问题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不能再“分庭抗礼”,而应“互相照顾”。
结语
现行的刑法具有自有谦抑特征,对于一般逾越民事法的一些违法行为来讲,刑法应该将主要的对象放在严重损害社会的行为上,这就体现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当刑事法与民事法发生相互的交叉后,应该对案件的行为性质等进行解释和确定,这样才能在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后判断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对人权和打击犯罪等行为进行更好的平衡,而从总体上看,刑事法与民事法在发生相互的冲突后还是需要采取优民后刑的原则,以和平的方式对出现的矛盾进行化解,这样方式也并不是毫无立场的裁决,应该对犯罪的行为或者内容进行认定后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保障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效融合,才能满足现阶段立法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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