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存在的立法问题及 完善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0/8/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周靖
[导读] 摘要: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生活的条件和基础。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广西钦州  535000
        摘要: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生活的条件和基础。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的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和补偿开发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人的生态优势是一项重要的措施。然而,在推广生态效益补偿收费方面,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的环境立法迫切需要说明我们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的含义,并对我们的环境效益补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土地复垦;生态效益补偿费;法律;建议;
        前言:目前我国的林业资源有一定的增长趋势,但总体情势仍不容乐观。土地复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性建设和环境破坏的必然结果。土地复垦涉及生态、环境和法律等学科,复垦过程也是生态系统复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过程。由于土地复垦工程的综合性质,复垦过程需要同时进行多方向的处理,以达到综合处理的目的。因此,特别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和管理制度。在70年代末,各地都出具了相关的特殊法律、规章和政策,制定了土地的恢复,的详细计划。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有必要促进有关立法的拟订。
        1 生态效益相关概述
        (1)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不仅是人类主要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空间载体,也是生态系统的空间载体。生态系统服务是人类赖以生存并由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维持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利益。土地利用模式的变化及其相应的报告模式的变化,一方面造成结构变化和生态系统影响,另一方面也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生产力,从而影响地球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承载功能。空间规划项目的实施改变了土地利用结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因此,分析土地利用变化的过程,测量相应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2)土地空间规划项目的生态效益:如何将其置于总体效益的框架内,如何实现这些效益?目前,国家研究人员主要利用网格、物素模型评价、层次分析、多层次总体评价和统计预测来分析空间规划项目的效益。Costanza等人的工作阐明了在科学意义上评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原则和方法,并使用生态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来量化生态系统的价值。根据可靠的结果和对我国200名生态学家的问卷调查,学者小组制定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值因子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系数。目前,土地的利用变化而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作出的反应不太为人所知。
        2 土地复垦整治的概述
        一些发达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十分重视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带来的荒地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改善荒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既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们人均资源很少,我们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修复和翻新土地间隙,回收废弃的荒地和处理粮食产量较低,区域发展和土地生产潜力,给予同等重视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考虑到复垦工程技术的难度、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综合技术手段修复等工程设施、生物技术、先进的科学施肥和农艺措施,建设生态农业。由于土地复垦的复杂性,将退耕还林分为四类,采用有针对性的综合复垦技术。通过灌溉、机械化、施肥配方、生物工程、因地制宜分类等方式建设加工厂。根据不同土壤的形成条件,确定了土壤的理化性质,进行了填埋、净化、土壤和条件的适应。
        3 现有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概述
        3.1 我国目前的土地复垦法律相对不完善
        虽然目前许多法律和条例对土地复垦有初步的定义,但对受损土地资源的复垦、管理和筹资有不同形式的规定。有相当广泛的地方立法或条例为修复工作提供了适当的基础。然而,在众多的各种法律和条例,没有特别的法律应用于开垦土地上,除了对总法修复、土地及各类土地的恢复受损外,偶尔才出现在其他方面的法律和规章。这些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相对简单。由于经济建设的增加和对土地的需求不足,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允许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土地复垦问题。地方法规没有得到充分实施,也不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以及矿床的大小制定恢复法规。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土地归还法律制度的缺陷。
        3.2 缺乏专业土地复垦的管理系统
        土地复垦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工作。因此,它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

由于本学科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多样性,单一部门工作较为困难,一方面缺乏专业的指导和技能,另一方面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协调机制薄弱。
        3.3 现有土地复垦法没有针对性
        中国国家面积大,地势相对复杂。然而,政府并没有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土地再利用法律,比如中国西北部的水资源短缺和恶劣的气候条件。矿区荒漠化严重,存在地质风险等,土地复垦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这与该领域缺乏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有关。这些因素使目前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弱小”。
        4 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面临的立法问题
        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是最有效和最有效的,国家和外国保护自然资源的努力证明了这一点。
        4.1 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偏重于污染防治
        目前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它仅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在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重点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不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人们常常有一种模糊的观念,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滋扰。
        4.2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
        自然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没有体现资源的生态价值。资源保护法没有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一些关于保护资源的法律没有把保护生态平衡作为立法目标。例如,关于保护资源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环境保护。
        4.3 新《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
        考虑到生态效益。我们必须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刑法的实施和为立法目的保护自然资源。
        5 促进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的法律思考
        5.1 修改现有的资源保护法律
        (1)确立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纳入我国立法体系。这项法律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它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一样,是由同一级别的国家当局拟订的。在立法一级没有区别,也没有反映主要法律的地位。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法律,重新制定法律,使之符合“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家政策”的立场。(2)具体计划是加强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份额改变现状进行预防和控制,以致污染,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都在同一水平线上。此外,应增加对环境税征收反补贴税的原则,使其与排放税一样纳入综合基本法。
        5.2 修改单行的资源法
        首先,不同的自然资源法都应包含环境保护的立法目标。第二,必须厘清资源节约与管理的关系,即注重资源的开发以及利用,更加注重资源的优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因此,资源立法中不利于生态恢复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应予修改。要进一步完善森林法确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结束语
        生态效益是一个社会化的产业。来创造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系统,我们不仅必须依靠森林、土地、工业的努力,还要靠各当局系统之间进行更好的协调和合作,并通过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郑易生主编,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田新凯.土地复垦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2012
        [4]路文丽,郭颖良,谭锋等.土地复垦体系构建研究,现代农业科技, 2012
        [5]金丹,卞正富.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中国土地科学, 2009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