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医命案尸检问题及规制对策

发表时间:2020/8/27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10期   作者:聂臻
[导读] 法医命案尸体的检验分析是法医学的首要任务,命案尸体的检验和现场勘验直接影响着破案的进程。

         摘要:法医命案尸体的检验分析是法医学的首要任务,命案尸体的检验和现场勘验直接影响着破案的进程。然而,迄今为止,除去我国一些大城市外,绝大多数的基层法医工作条件依旧恶劣不堪,通常法医在检查凶杀案尸体时是不会像影视剧中的那样设有专门的检验场所,这种情况必定会对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尸检在死亡案件中重要性的论述,剖析了我国法医尸检的现状,并结合《法医学》授课内容以及关于体现目前我国法医命案尸检中存在问题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析。最后查阅相关资料,提出了较为合理化的现场调查标准,强化案件现场的重建意识,妥善利用犯罪心理痕迹等改善建议。法医命案尸检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因此必须注重命案尸检工作,并为法医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确保法医人才队伍的稳定。

         关键词: 法医 命案 尸检











一、法医命案尸检的法学意义
         (一)提供事实依据,维护审判公正
         虽然笔者对于法医学的了解处于十分有限的状态,但是结合法学专业知识,并不难看出其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案》第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法医的工作也就与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有了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不仅仅给法医命案尸检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进一步说明了,法医命案尸检对于案件的侦破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二)提高凶案侦破率,维护社会治安
         尽管社会上对“命案必破”的提出颇有微词, 但是,在各种命案的侦破中,法医检验始终起着关键性、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同样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在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谋杀无疑是最有害的,最严重的。针对这类案件,在长久的刑侦治理过程中,公安行政机关把命案侦察作为重中之重,致力于完成迅速精确的命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一直以来不懈努力的目标。在这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凶杀案法医尸检工作流程,实现“杀人必破”,这对提高凶杀案侦破率,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升侦查技术,促进制度建设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各级公安机关为侧重调查、起诉、判决、社会治安案件和交通伤亡不同方面的数据处置等提供了很多的帮助,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促成经济、社会环境的稳固,起到了深远的价值影响作用。但是,人们担忧的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生活中的命案数量却也逐年增加。各种高智商犯案和反侦察方式日益突出,给公安机关案件的侦破难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基于我们目前实际的现实生活状况,不难看出,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时,调查人员对刑事技术的需要越愈来愈强烈,其中法医学便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成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早已受了到社会各方的认同。由此可见,法医命案尸检在法学中的整体制度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耗灭性的法医命案尸检工作条件
         (一)缺乏专门尸检场所,带来社会负面效应
         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在大多数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中,由于缺乏专门的验尸场所,所以法医在进行尸检时通常在室外环境下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死者的衣服将被脱掉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它不仅在基本的道德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也同样是对死者尊严的一种侵害,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同理,在医院停尸房进行的尸检也使病人和附近的居民到医院就诊时有着一定程度的心理负担。除此之外,据资料显示,还有一大批乡村基层法医人员在没有固定的作业地点的情况下,往往就在野外进行尸检,而在检查完成后,就会转身离开。
         简而言之,缺乏专门的尸检地点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除了最直观的伦理道德、死者尊严问题,以及对于旁观群众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进一步分析,法医尸检、提升命案侦破率虽然会促成群众对政府的认同,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拉低了社会成本,但并不会给公安机关带来物质利益。相反,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将持续扩充命案侦破的资本投入,也将导致社会效益与公安机关成本开销之间的差距加大。
         (二)工作条件恶劣,法医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难保障
         据了解,除了我国的大型城市外,大多数城市的法医人员作业环境较为恶劣。特别是在进行凶杀案件的尸检时,很少有城市设立专门的法医尸检点。不管环境是多么的难以抵御,是烈日酷暑,还是寒风刺骨,法医都不得不坚持着进行尸体解剖,异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尸检,操作任务条件的恶劣程度不堪想象。因而,在这种现状下,法医在尸检时的下蹲以及弯曲腰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患上严重的腰腿疾病,不光对法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同样会对尸检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现场勘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忽略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研究,难以重构现场
         在犯罪现场,与死者尸体严密相关的毛发、血液、唾液斑等生物证据往往与命案的侦破有着严密的联系,这可以作为重新构筑杀人现场的重要证据。然而,实际情况是凶杀案件现场的调查工作很多,法医往往只关注对尸体的检验和解剖,而对毛发、血液、唾液斑等生物证据的检验结果却有时忽略。结合尸体检验情况,特别是凶杀案的进程,没有进行整体客观的剖析,造成现场重构不够准确,为案件调查提供的线索不够详细,将使得命案侦查工作被迫按下暂停键。


         (二)轻视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错失重要线索
         很多尸体的附属品其样式繁多,主要是死者生前所佩戴的各种装饰品,如耳环、戒指、衣服、手机等物品。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尸体损坏是由外界的力量所致,而且这部分外力会给附属品造成各种各样的磨损。例如,死者的衣服有清楚的撕裂,同时鉴定出为锐器所致时,就可以推断出导致被害者死亡的凶器很可能是刀具等比较锋利的器具。而若是钝器对患者造成致命伤,则在患者的衣物上便会体现为印痕,据此便可大致推断出对死者造成致命威胁的工具是哪一种类型,从而便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而若是因爆炸性伤害致死则可针对残存在死者衣物当中的炸药物质来分析其成分。此外,若死者在生前与案犯凶手进行过激烈的搏斗,那么双手在搏斗的过程中必然会用尽全力,通过检验对所死者所佩戴戒指部位所残留下的印痕便可很好的佐证这一点。此类附属物时常是进行案件侦破的核心与关键,但有关法医在开展实体检验工作之时,却忽视了应针对有关尸体附属物进行检验工作,从而错失了命案侦破中有价值的线索。
         (三)忽视实地勘察的重要性,分析较为片面
         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对命案进行现场勘查的结果是案件侦破的重要根据,而公安部门对命案现场勘查有详细的标准。在进行命案现场勘查时,必须有法医人员的加入,调查凶杀案现场也是法医的职责。但在现实中,一些法医人员对现场勘查工作不够关注,有的甚至严重缺乏对法医职责的意识。他们更关注尸体的解剖,常常以此来确定死者的死因和死亡形式,推断详细的死亡时间和凶器。有的法医人员简略地把现场勘查当作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职责,而认为他们的职责只是对尸体展开检验。因此,痕迹检验技术人员无法与法医工作人员很好地进行协作。从而也无法结合尸体检验与现场勘查情况,对各种痕迹物证及相关现象进行更加科学全面的分析。
        
四、改进法医命案尸检工作的建议措施
         (一)构建现场勘查标准化体系
         为了规范和体系化法医案件的现场调查,构筑标准化的现场调查系统是相当重要的。在进行凶杀案检查时,必须充分掌握案情,依据案发时间或者发现时间,联结现场目击者或者相关人员的陈述,初步判别凶杀案的死亡时间和死亡缘由,随后法医应当踊跃加入现场调查:首先要严密关注身体附近的空间环境和状态情况;其次,应当提取一些生物学证据,如头发、血液等。并以尸体为中心,为周围环境绘制一定范围的半径进行详细检索,现场发现的各类证据待搜集存留,同时保存死者的衣物和随身附属物。其他调查人员如发现有关物证,应及时报告并交给法医检验员及时搜集汇总;最后,应当对尸体进行细致的检查工作,做到系统解剖,分析损伤部位,并通过损伤和病理变化来判断是否需要实时送检病理检查。
         (二)提升命案现场重建意识
         对于法医来说,若要还原案发现场,帮助案件侦破,那么现场重建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要做好现场重建工作,首先必须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尸体检查和现场调查,来对案件流程进行重建。重构整个案件中罪犯的心理动机及其所包含的隐藏信息,并对整个犯罪进程进行模拟剖析,作为破案的重要途径。现场案件的重构大致可分为资料收集,初级论证,创建假设,构建假设以及物证支持和理论形成等多个阶段。在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所有情况和物证分布情况,建立立体思维。探讨从立案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必要时进行现场实证检验,对立案动机和立案过程作出合理的假设与猜想。
         (三)合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
         嫌疑犯在特定的状况下有其主体性的状态,也就是犯罪心理的痕迹。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无疑是建立在一定的心理状态之上,但不管年龄,体重,身高,职业如何,对犯罪现场的状况都有多大程度的了解,或者与死亡者的关系如何,嫌疑人的个性要素都会对犯罪行为的心理痕迹产生直接的影响,有时也会反映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期和动机等。如果难以从凶杀现场提取物质痕迹,应合理利用、掌握嫌疑人内心的痕迹,以明确最终的调查方向和范围,并给予最终确定嫌疑人提供牢靠的证据支持。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犯罪率逐年走高,随着信息获取渠道的增加,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手段也有所提高,加之其难以捉摸的犯罪心理,都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提高命案的侦破率对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无论我国的《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都是贯穿始终的原则之一。若要加强取证,提高命案的侦破率,就必须要加强刑侦技术的应用,法医尸检在其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改善法医的工作环境,提升其工作条件,改进现有问题,构建法医命案尸检更为合理的标准化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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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旭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医药前沿.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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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百林、刘胜,命案现场重建问题的法医学探讨∥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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