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是国家最重要可调控资源,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键词:土地准征收法律制度;完善;
土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强制取得的制度。实施土地征用行为的过程中,国家对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补偿。正是基于土地征用的这一特性,对土地征用行政行为进行讨论时,人们通常专注于对其中补偿责任的探讨,而忽略其中可能出现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油田企业与地方的关系
油田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油田企业为地方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实际出发,避免油田生产企业过多地占用地方的耕地,给地方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合理解决油田企业与地方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合情合理的赔偿是必要的,一旦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会影响到油田企业与地方的关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地方居民恶意破坏油田生产,导致油田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到油田的生产效率。处理好油田企业与地方的关系,必须实施基础设施的共建和共享,共同拥有的状态下,双方珍惜所处的环境,能够和平相处,避免矛盾升级,给双方带来弊端。合理调节各方的利益,地方的体制和政策的调整,都会影响到油田企业职工的利益。对油田企业职工的调整考虑对地方政府的影响,避免出现矛盾冲突,影响到双方的共同进步。最明显的就是油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占用地方的土地资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正常的赔偿,但是有的情况,会出现不合理的要求,达不到土地拥有者的预期,而导致油田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同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的情况,发生油气泄漏事故,给油田生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油田土地准征收问题
1.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不足,在补偿方案的确定上,是由政府自己核准并实施,实难保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更难以保障被征收者利益获得公正的保护。被征收者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既然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被征地者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等方面都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一直处于被动局面,其意见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显得微乎其微。对被征地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没有规定其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的救济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土地征收出现争议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现行立法缺乏明确规定。
2.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既然归国家所有,任何自然人都没有资格宣称对国有资源有所有权。按照经典的经济学理论,租用这样的矿山必须要交纳高额的地租,这是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所蕴藏的矿产的所有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开采矿山的人把开采矿山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做的适当转移,这样就可以平衡开采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最基本的做法。但是在中国,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实际上垄断了矿产资源,归农民的那部分地租就成了国家的收入。尽管宣布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但是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实际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就是所有者,大型国有矿产能源企业就成了实际上的超额利润的占有者,而这些超额利润根本不可能用到农民身上。如果这些公司通过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垄断来征地就不可能获得这么高的利润。
三、我国土地准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1.改革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弊端太多,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农民根本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要想保护农民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农民自己直接决定自己土地的使用、转让、收益、处分等权利,国家只是以法律加以规范,而不是由相关行政机关督农民出卖土地。要想解决农村土地转让问题,保护农民利益,这不仅仅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还稳定社会的原因。现在的中国尽管也要完成原始资本的积累,但是情况已经那时候的欧洲完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很难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即使勉强进入城市,农民的先天不足也决定了农民很难和城市人竞争。国家不可能对每一个失去土地的农民做到应补尽补,国家也不应该为那些最基层的贪污腐败分子买单,而且国家也没那么大的财力去解决失地那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直接和相关的人员洽谈,土地转让与否,完全看农民自己的意愿,不论是政府还是村委会都没资格决定土地的出卖和转让,这样就可以把政府的权利剥夺,减少了政府腐败的机会。村委会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向自治机关转变,促进了廉洁高效的政府的建立,减少了基层村委会选举中的收买选票的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稳定了农村基层政权,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事情。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土地交易符合了市场经济的要求,避免了社会动荡,保护了农民利益,唯一没有受益的就是政府和贪污腐败分子。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征用中的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救济的具体程序主要有:行政协商。征用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赔偿请求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平等的协商,即便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仍不影响协商的可能,而对于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行政协商则是要求救济的必经程序。#对征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要求。对于单独提起赔偿的请求,不服协商结果的,原则上不能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征用相对人对赔偿的协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或者在对征用行为合法性提起诉讼程序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为了合理解决油田企业与地方的纠纷问题,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合理解决土地占有问题,实现合情合理的赔偿,保证油田企业的利益,同时达到地方政府的谅解,双方合作的态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宽补偿与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补偿说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核心是补偿是否充足的问题。补偿是否充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偿的范围,一个是补偿的标准。前者决定着补偿的广度,后者决定着补偿的深度。与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偏窄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这种不足已经影响到了被征地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因此,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土地征收人——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针对这一具体之不足,结合征地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拓宽补偿的范围、不断提高补偿的标准,尽可能从宽、从高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以补偿。只有这样,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当然,这种从宽和从高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宽和从高,只能是由严格法律程序保障着的从宽和从高。任何无原则和无程序的从宽和从高都是错误的,都是不可取的。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探讨和研究。这些问题既有理论性的,又有实践性的;既有一般性的,又有具体性。本文涉及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界定补偿范围、选择补偿方式,土地征收补偿活动就一定能够有序地进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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