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期限调整制度及启示

发表时间:2020/8/28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9期   作者:闫朝
[导读]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是从授权日开始

         摘要: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是从授权日开始,这意味着专利审查占用的时间将对专利权人的有效保护期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审查环节花费的时间越长,则专利权人有效保护的期限就越短。行政审批环节耽误的时间由专利权人通过缩短保护期限的方式来“买单”是否合适,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以美国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为视角,系统介绍PTA的出台背景、一般规则、典型诉讼案例,并及此提出专利期限调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关键词:专利权  期限调整  PTA
一、PTA出台背景
         专利期限从授权后十七年变为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带来的影响是,在授权后十七年的情况下,审查过程造成的延误不会缩短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而在从申请日起算二十年的情况下,审查过程造成的延误将会不合理地缩短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例如审查过程持续了四年,那么专利的保护期则只剩下十六年,这显然对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降低专利审查过程耗时过长造成对专利期限的影响,美国国会出台了专利期限调整程序来增加专利保护期限。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对35 U.S.C. §154(b)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可能导致专利期限调整的行政延误的清单。如果由于一个或多个列出的行政延误而导致专利的发布被延迟,则2000年5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原始发明和植物专利将有资格进行专利期限调整。
二、PTA一般规则
         根据1999年专利期限保证法的要求,美国专利法在第154条(b)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02款规定了专利期限调整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相关程序中,一旦出现由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的拖延或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USPTO须将拖延的天数补偿至专利期限中。
         具体的规则可以用如下所示公式表示:
         PTA = 专利局延迟(A延迟+B延迟+C延迟)-申请人延迟-重叠延迟
         专利局延迟,共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A延迟、B延迟和C延迟。A延迟,又称14-4-4-4规则, USPTO及时响应的保证。B延迟,不超过3年申请程序的保证。C延迟,因派生程序、保密令和上诉而导致的延期的担保或调整
         申请人延迟,申请人因下列原因将会导致专利期限调整的减少:一是对专利期限的调整期限应缩短为等于申请人未尽合理努力完成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二是下述情况视为申请人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来完成对申请的处理,即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任何拒绝(rejection)、反对(objection)、争辩(argument)或其他要求(other request)的通知时,超过3个月的时间,该时间从发出通知或邮寄给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重叠延迟,在因前述规定的理由而导致的延迟时间重叠的范围内,根据本款授予的任何调整的时间不得超过专利发布的实际延迟天数。PTA中计算了A延迟和B延迟或A延迟和PTAB规则延迟之间重叠的天数。从PTA中减去重叠的延迟天数,这样同一天就不会被计为一次以上的延迟。
三、PTA计算示例
         为了更好的理解PTA的规则,本节通过一个例子来具体看一下PTA的计算一般规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PTA的计算规则也并非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一成未变,USPTO会根据法院的判例实时修订或解释PTA的适用。
         如图1所示,假定某案申请日为2002年05月24日,专利局未能在该申请日起14个月(2003年07月25日)内发出第一次通知书,假设其在2005年12月16日发出了第一次通知书,该行为构成A延迟,其起止日期分别为2003年07月25日到2005年12月16日,共计876天。
         该案从申请日开始的三年时间节点为2005年05月25日,专利局未能在该日期前授权,该行为构成B延迟,关于B延迟的截止时间,假设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日于2007年8月21日提出了继续审查请求,根据PTA规则,请求继续审查的这段时间不计入PTA调整的期限,因此本案B延迟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21日,此时B延迟共计818天。
         假定,通过图1时间轴所示,A延迟与B延迟发生交叠,共计206天。
         假定,本案未发生由其他程序导致的C延迟以及申请人未发生延迟。
         则根据PTA的计算规则
         PTA = 专利局延迟(A延迟+B延迟+C延迟)-申请人延迟-重叠延迟
             =876+818+0-0-206=1488天
         根据以上规则,USPTO对本案的PTA调整为增加1488天,从而补偿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因为官方延迟对申请人专利保护期限带来的损失。
        
         图1. PTA计算示例
        
四、PTA借鉴及思考
         毫无疑问,专利的保护期限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来说是重要甚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具有长期开发或监管批准生命周期的产品而言,例如畅销药,每延长一天保护期限,带来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在1995年6月之前,美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授权之日起17年,这种保护期限计算方式的好处在于审查过程的长短对于专利权人的保护期限不会造成影响,然后在改为从申请日起算20年的保护方式后,审查过程对申请人的保护期限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美国出台了PTA相关程序来弥补因专利局行政审查延迟造成的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起到了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作用。此外,美国对于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进行药品审批程序还设置有专利期限延展(Patent Term Extension)程序,专门用于补偿在FDA审批环节造成的专利期限延误。
         反观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的变化过程,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并沿用至今。虽然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由十五年调整为二十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发明的保护力度。但是保护期限的开始时间并未变化,均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而能对发明真正开始有效保护是从获得授权开始,所以是否可以尽早完成审查过程从而开始实施有效保护对专利权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发明公开到获得授权的期间有临时保护的措施,但在临时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获得保护形式和效果相比有效保护存在很大的区别。而TRIPS协议又规定了专利期限的计算方式是从申请日开始,所以也不可能退回到从授权日开始计算保护期限的道路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行的方案就是对专利期限进行调整了。

参考文献:
         1. Karin L. Tyson and Robert W. Bahr,Patent Term Guarantee Overview
         2.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 uspto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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