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法律保障探究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李娟
[导读] 摘要:当代中国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需要党加强自身建设以确保提高其先进性与纯洁性和提高其执政能力才能够确保长治久安的中国。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河南  462000
        摘要:当代中国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需要党加强自身建设以确保提高其先进性与纯洁性和提高其执政能力才能够确保长治久安的中国。法律不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而且在党的建设中也发挥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党中央才极为重视且反复强调以法律为最主要表现形式的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性,并直接把制度上升到党的建设科学化保障的高度。以此为基点,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党中央所反复强调的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意义,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各个方面之中,真正把科学制度的设计和运用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中之重予以足够地关注”。这不仅是推进和保障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在需要,也是依法治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目标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法治保障;科学化;党的建设;全面提高
        1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形势都发生了变革,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形式发生了深切的变动,党的任务也随之引起变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的领导核心,不管社会如何转变,都需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党在进行当自身建设时要注意建设效果的提升,这对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因此需要全方位,科学的促成,要多层次的,多角度的完善党的领导。其次,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对党的建设的客观规律进行研究,然后根据我党的党建规律限定党建的目标、任务,促进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按照本来规律运行的过程,伴随着我国一代又一代的国家领导人经过多次的实践总结经验,知道胡锦涛同志为核心领导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是继承和发展党的建设经验的必然选择。最后,这是提高党的建设成效的内在要求。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就要求,党的建设必须脚踏实地,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上,要有计划,有目标,负责任的进行,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避免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无序化、主观化、随意化上有很大的作用,能够保证党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尽快实现党的现代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需要法律的保障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现有的制度当中,承担了最重要角色的就是法律,特别是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主步调,并且在当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法律的作用已经越来越突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着重注意,应用科学的制度来保障党的建设。”是因为制度的建设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中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法律不仅可以“把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用规则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实现党的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发展,为党的建设科学化提供保障”,并且,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中方可以将党的科学化建设纳入,来保证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而一切党建活动都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之内进行,使党的建设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科学发展的历史进程,在理性化、制度化、科学化要求下进行。在党的建设过程中,随时需要法律的监督和保障,党有其约束党员的相关党法,但是党法常常过于强调党员和党组织的特殊性,致使党自身的建设活动经常游离于国家法的框架之外,容易偏离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而国家法律,是对所有个人和组织都适用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法律,这很好的弥补了党法的不足,保证了党的建设始终在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下进行,始终在法治中国的轨道上行进,这就从制度化、理性化和程序化上公正公平的来保障党建设的科学化。因此,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当中,一定要将国家法和党法的保障相结合,取长补短,互相进步,使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得到全方位保障。
        3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之法律保障的软肋分析
        3.1过度倚赖党内法规
        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法律保障方面,国家法与党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者都是帮助我党实现依法建设党,以保障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提升党的建设成效的必要手段。然而,就目前我党在相关方面的法治建设状况来看,我党似乎对作为软法的党法更为倚赖,从党法的数量以及其规范的领域来看,现行党法已经涵盖了党的思想建设(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等)、组织建设(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作风建设(《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反腐倡廉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执政能力建设(《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以及党的先进性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等)。但在相应的国家法的立法领域,我国却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短板。这客观上导致了我党在实现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过程中过于倚重党法。实际上,尽管这些党法的存在对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而言是有利的,但很显然,仅有这些党法而缺乏相关的国家法,是不足以保障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
        3.2党法与国家法之间经常出现不协调
        党法作为一种软法,对于违反党纪党员的处理往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作为一种软性的处理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良好理念,但同时也为人治因素过多地涉入党的建设提供了可能,导致实践中往往偏重于教育而多以教育取代惩戒,从而容易引发“党法”优先于“国法”适用的情况,导致理应由国法来追究的案件转由党法来处理,从而损害国法的尊严。而且,由于党法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党法与国家法之间往往缺乏衔接,导致在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调整断层和空挡。比如,纪检机关办案中调取的证据,因其法律效力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往往需要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进行所谓的“证据转换”,导致有些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过程中,当事人乘机翻供,给案件查处工作造成很大干扰。
        3.3“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突出
        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有法可依”极为重要,因为这是法治的前提。内容再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会沦为一纸具文。为此,在“有法可依”之外,还必须“有法必依”,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使法由纸面落实到实践中,从而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客观需要。在党的建设方面,法律显然是必不可少的。为此,需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相比于党的建设领域的立法问题而言,执法问题似乎更为严重,尤其是在党法的执法和追究方面。从实践中来看,我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中并不乏内容良好的制度规定,但这些制度规定在贯彻过程中显然有很大一部分都没有被严格执行。这直接导致了党内一大批弊案的发生,使党的建设枉走了很多弯路。事实上,在相关立法尤其是党法已经设置了较为严密和细致的规定以致党的建设已经有法可依的背景下,如果这些规定都能够得以严格执行,根本就不可能会出现党的建设走弯路的怪象。而恰恰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才导致了一些党建弊案的发生,制约了我党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4改进党建科学化水平之法律软肋的对策建议
        4.1加强相关的国家法建设
        从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党法还是国家法都是我党实现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基本保障,党法以其国家法所不具有的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但很显然,党法并不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之保障立法需要的全部。党法之外,更需要国家法的支持与保障。为此,需要在继续重视和加强党法建设的同时,有步骤、有计划地强化相关的国家法建设,使相关的国家法能够尽早出台,相关的制度能够及时跟进。例如:在反腐败方面,应当尽早出台《反腐败法》,尽早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在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可以考虑将《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转化为国家法,以改变我国干部任用领域无国家法可依的现状;而在人才管理方面,则应配合十八大关于党管人才的战略,制定出台《人才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相关国家法建设,改变党的建设科学化过度依赖党法的必然要求。
        4.2协调国家法与党法之间的关系
        在法治应当以国家法为主导而以软法为辅助的背景下,作为软法的党法的实施应当以国家法为基础,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其作用。基于《党章》对党员的要求以及党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需要,党法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许可或授权的范围内要求党员以高于普通群众的标准去行为,通过自身灵活柔性的机制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方面发挥作用,但却不宜以党法代替国家法,尤其是不宜以低于国家法规定的标准处理违反国法的党员。为此,党法的制度必须要与国家法的制度保持协调,以使各级党组织与党员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为基本任务,并通过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影响和推动一般群众对国家法的遵行。不仅如此,针对当前党法与国家法之间在某些制度衔接上的不足,应当在党法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使党法与国家法之间在制度上保持衔接,使二者之间更加协调。
        4.3着力加强执法建设
        在推进和保障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法治建设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执法问题,提高相关法尤其是党法的执行力,保证党法得到切实有效地遵行,充分发挥党法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方面的作用。为此,作为软法的党法有必要借鉴作为硬法之国家法的执法模式,强化党法的执法责任,提高党法的执行力,使党法所确立的规范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从法理上来说,党法之所以会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与现行党法“实体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道义性制度多,保障性制度少;要求性制度多,惩戒性制度少”有着直接的关系。基于此,应当在党法中增加有关程序性的制度,用程序公正来保证实质公正;应当在重视道义性制度的基础上,关注保障性制度的设置,使道义性制度得到必要支撑;还应当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制度,使党法这种软法成为一种更具有执行力的法。显然,这些都是完善现行相关立法并尤其是党法,以适应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之制度保障的内在需要。
        5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科学化提出新要求
        5.1必须认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推动党的建设不断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党的建设是没有止境的过程,虽然长期历史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无论是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程度上还是发现新规律上,都需要不断进行科学探索,向党的建设“自由王国”境界迈进。党中央早就提出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这三大规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他指出:“从严治党有其自身规律,对我们这样一个老党大党来说,从严治党更有其自身规律”,“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变化,影响从严治党的因素更加复杂,提出了很多新课题。”从严治党规律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具体化,认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
        5.2必须适时提出党的建设新任务,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再出发,意味着它将经历持续推进的一个过程。根据党的建设发展进度形成新的聚焦问题并提出新的建设任务,是全面从严治党沿着科学轨道向前推进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重点转变党的作风入手,开始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起步,经过几年努力,党风转变的效果初步显现,抓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不懈需要向着力解决更深层次、更高境界的问题发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要议题,集中研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这是以新的问题聚焦和新的任务部署,巩固重点转变党风取得的既有成果,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作风建设夯实基础。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作为重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5.3必须对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涉及方方面面的任务,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党治国理政总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形成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本身就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涵盖的丰富内容,为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占有重要分量。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从严治党也是根本保证。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坚定实施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统一,是党的建设科学化实践的时代新要求。
        6相关法律的建设应当注意什么
        6.1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
        对于相关法律的建设,不能急于求成,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强化相关的国家法律建设,使相关的国家法律能够尽早出台,相关的制度能够及时跟进。同时立法工作者应当注意结合实际,总结过去党建设中的经验,实现真实、合理、公正的相关党建设的相关法律。
        6.2加强执法建设
        在加强国家相关法律的同时应当注意执法队伍的建设,要立足于现实,公平、公正、严格的进行执法,以适应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之制度保障的内在需要。
        6.3加强监督,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
        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是国家的主人,全面提高加强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最终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再进行党的科学建设是应当注意人民群众的意见,反应人民的需求最终达到为人民服务的建设目标。
        7总结
        综上所述,法律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保障,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法律的建设工作,保障党的建设科学、合理的进行,加强人才培养,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实现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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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马国钧.简析当前对“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几种误读[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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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亮.全面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法律保障研究[J].法制博览,2017 (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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