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中分包风险防控的法治手段研究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1期   作者:李文华
[导读] 摘要: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电力控制业务的覆盖范围也加广泛,与之相关的制度规范也在进一步的健全,可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依旧存在,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更是极为恶劣,像工程的施工质量低下,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容易产生债务关系的紊乱等诸多问题。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山西太原  030012
        摘要: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电力控制业务的覆盖范围也加广泛,与之相关的制度规范也在进一步的健全,可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依旧存在,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更是极为恶劣,像工程的施工质量低下,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容易产生债务关系的紊乱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分包风险防控;法治手段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力的应用已经普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电力建设阶段是资金投入最为集中的阶段,总承包商需要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合理筹措资金,一旦资金安排上出现纰漏,就会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停顿、中断甚至报废。
        1电力建设工程中分包管理概述
        现代化的电力建设项目特别完善的功能,常常相对大的规模,而且特别复杂的结构,所以在整个电力建设项目当中牵涉到非常多的工种,而对于项目的承包人而言,常常无法完全承担全部工种的施工,就算是技术上不会出现问题,然而也不具备相关的机械设备。所以,承包商在接到电力建设项目工程以外,常常把部分自已不擅长的施工能力的工程部分再分包给具备有关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方来完成。首先能够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施工压力,对改善施工效率有利。其次,对于承包商而言,其承包的范围能够迅速的扩大,也能够实施承包部分自已不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项目,再通过分包的方式来完成施工。除了技术上的因素以外对于承包商而言,在电力建设建设过程中非常多分项工程相对低的利润,甚至会出现亏本的风险。为了转嫁风险,这部分的项目能够转包给更低报价的部分小型分包商来实施施工,然后能够合理的分散风险,使这部分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保证。最后,还有部分业主常常要把部分相对强专业性的部分施工指定给他们相对信任的专业施工方,所以常常需要承包商给自已信任的施工方承包这部分的项目。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在部分国际项目中,非常多国际对于自已国内有关行业的抱回,常常需要国外的大承包商一定要把项目的某些部分分包给国内的部分承包商,然后确保其发展。
        2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中分包风险防控的法治手段
        2.1建立工程承包退出机制
        电力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计算要求高等特点,部分承包商为了规避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在中标项目后采取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以赚取一定的管理费为目的。同时,部分电力建设单位因滞后拨款而无力垫资,或因项目管理疏漏导致建筑工程无法如期施工或经济效益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差距。此外,也存在借用资质或以其他企业资质进行投标、签订合同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施工单位在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拒不撤出施工现场,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影响。究其原因,我国现行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方式是静态报价和政策调控机制,材料指导价格和市场波动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不利于承包单位索赔,且缺乏承包单位退出机制,导致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得不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中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显著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变革或解除”。在电力建设工程实务中,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租赁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受不利情况影响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变更或撤销不利条款的请求。
        2.2建立电力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就目前来看,电力建设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不足,系统的机制和体制发育仍有欠缺,建立健全的信用平台管理至关重要。

需形成数据库相连,初步实现电力建设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的发展目标,逐步形成各方主体和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未进入平台管理的项目视为非法。这个机制不仅加强了市场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监管,同时形成了一人一岗的追责模式。可以利用市场信息监管平台、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多个平台,搭建一个相互关联的信息平台。在这个联合平台的监督下,对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监管和预警,从而预防违法事情的发生。
        2.3规范合同文本与合同管理
        首先对于分包合同的编制必须要符合和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确定必须要经过总承包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双方的评审认可后才能生效。分包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指定,并且要严格的执行分包合同的审批过程,精确到个人的责任身上,以便更好的管理和对人员责任的分配。对于合同的签订问题,电力建设企业应该建立合同的签订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的责任清晰、程序规范,进而约束着合同的签订流程,遵守“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杜绝不规范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管理当中,应该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理解,增加管理人员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并结合合同的规定,合同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与建筑施工人员相互配合,总承包商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分包单位的建设进行实地的考察与监督,使工程的建设能够很好的依照合同所执行。同时,也应该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工作,合同变更索赔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是项目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和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2.4构建电力建设分包检查机制
        在的各种分包违法的问题中,笔者认为应该形成一个同一的系统作为规制,并且以这个系统作为检查监督的标准,有力地解决违法分包问题的各种难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有着完善的规定,可以作为系统的理论性指导。在各部门的共同协助和努力下,我相信这个监督检查机制一定会成为行业的楷模。为了使电力建设分包实现规范化,建立监管机制迫在眉睫。形成分包监管的关联框架,各省市之间采取统一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贴合电力建设施工分包的客观要求,构建分包运行体制。
        2.5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效力
        在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案件当中,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各个环节中存在许多差异,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人认为基于此背景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主要就是因为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并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并且不具有合同无效的原因,可以认定为双方合同无效。由于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处于大多数情境下,单位与个人都不具备施工资质,与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相同的,无法满足国家的规定,则表示合同没有实际效益。其次,如果发包人明知道承包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就表明双方是故意规避法律的,则认定为合同无效,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展现出来。当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并不属于主体工程,不能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前的合同效力。虽然合同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主张违约责任获取利益的条款不够清晰。许多承包人在事发之后,则会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使法律成为其追求非正当利益的手段。由于以上一点原因,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当明确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合同效力。
        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的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付诸于行动,做好电力建设企业的基本管理,进一步的做好风险管控。承包人更要从长远考虑,不仅要做一个“老店”,更要为社会的人民,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负起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薛清梅.谈建筑工程中的违法分包及非法分包[J].天津职业学院校联合学报,2015,11(2):39~40.
        [2]蔡建营,李伟.建设工程风险投资与分包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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