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探讨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1期   作者:杨璐
[导读] 摘要:随着农村土地转用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深入,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上林县白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摘要:随着农村土地转用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深入,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多的重视。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实践,探讨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及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形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宅基地需求达到了一个高峰时期,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日趋弱化。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构想的提出,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再次成为一个热点。
        1.农村宅基地现状分析
        一是老村庄缺乏统一规划,宅基地布局散乱,村容村貌差。二是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滞后。一方面,历年来因继承、新建、买卖等原因,造成了一户多宅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确实存在宅基地刚性需求的农户,却因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等方面的限制无法申请到宅基地。三是城市化的推进,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许多民房处于闲置状态,“空心村”现象严重。四是设施农业的兴起,让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发生了新的变化,集种(养)植、经营、加工、居住于一体的设施农用地独立于农村居民点之外,大行其道。五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1]。
        2.农村宅基地的制约因素
        一是规划方面的制约。以前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发展的需要,并成为了主要限制因素。加上规划修编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需求的忽视,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被动局面。二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制约。随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控手段的不断加强,加之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特有的申请人零散、难以集中报批的特点,导致宅基地审批难度加大,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难以落实。三是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我国现行的法律仅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对农村宅基地有部分简单、粗略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以实现宅基地正常流转。四是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严重,且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较多,周期过长,对农村宅基地常管理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2]。
        3.农村宅基地管理遭遇的问题
        3.1农村宅基地管理难度大
        就目前来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规针对农民宅基地管理,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只具有较低的效力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宅基地管理都是根据地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的。随着近年来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不断重视,一些地区虽然制定了一些关于宅基地管理的办法,但是因为每个地区宅基地管理政策内容不同意,并且制定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也不是足够的规范,再加上每一个地区管理力度都存在着差异,因而导致宅基地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可以说,与城市房地产管理对比,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且关于宅基地流转及登记发证方面的规定滞后,可操作性差,导致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3.2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难以控制
        从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来看,很多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只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上确定的数字规划,但是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和面上,普遍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从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来看,很多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只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上确定的数字规划,但是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和面上,普遍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
        3.3存规划建设形同虚设
        虽然有些地方有村建设规划,但由于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转让的问题,在划分宅基地后,不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能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另外,由于各村贫富不均,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参差不齐,使得村建设规划难以落实[3]。


        3.4宅基地所有权不明确
        在90年代初期,宅基地的治理不规范,可以随意买卖、划拨以及转让,所以,一家有2处宅基地楼房是非常常见的。另外,农村的宅基地实行的是终身继续制,自己分户获得宅基地后,老的宅基地仍可使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混乱,所有权不明确。
        3.5超标准占地现象普遍
        由于历史原因在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中仍有“空心村”、空置住宅存在,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如一户多宅、出宅翻建后的闲置土地、空心地等情况。因此自相城区成立以来,各项建设和发展速度比较快,外来人员急剧增加,部分群众也看到了利用屋前、屋后的空闲地,进行违章搭建,从中进行出租获得一定的利益,或者非法进行交易获取利。
        4.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4.1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
        宅基地相关立法不健全、规定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完善立法、增强地方性规章可操作性,可根据村民申请时家庭人口数划定面积;明确规定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宅基地权益受损的司法救济途径;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利益。完善宅基地立法,是保护国土资源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
        4.2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
        强化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工作,保护耕地,对土地进行节约利用,编制出合理的、科学的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在进行村镇建设规划中,需要根据地基的人口密集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规划,对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并且人口密度大的地区需要运用城镇化建设规划方法,严格按照合理用地以及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旧宅应该进行拆除并且恢复耕地,对土地进行最大化的利用。对宅基地的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宅基地混乱的现象进行分批分次治理,对村民生活环境以及村庄的整洁进行有计划的逐步的改善和提高。
        4.3强化管理规划,有计划推进重点建设开展
        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对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和数量进行科学的预测。在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该与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行结合,并且设置专门的资金进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编制,严格对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控制。推行农民公寓化,开发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4]。
        4.4强化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督
        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责令停工后拒不停工继续施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实施拆除;对新建住宅后应退出的旧宅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应予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城镇综合执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联合查处,综合整治。各部门要按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综合预防、遏制农村土地违法行为。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作为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它的使用权及对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农民的主要财产权利,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强劲助推力。
        参考文献
        [1]杨维峰.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0):204.
        [2]黄贻芳.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背景[D].华中农业大学,2014.
        [3]刘红梅,王克强,段季伟.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4,2(11):10-11.
        [4]印子.农村宅基地地权实践及其制度变革反思——基于设备产权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4,7(2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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