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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工程非公开招标在制度的发展中具有先进性,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得到体现。政府采购工程作为政府采购对象之一,也随之得到了发展。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一些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此类工程主要是法律规定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实践中该如何操作成为当前重点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非公开招标
0引言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工程项目还是货物服务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都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除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一般规定外,还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特殊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该法条,政府采购工程如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1哪些政府采购工程可适用非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有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有详细规定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而实践中哪些政府采购工程可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那么预算资金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否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中的其他采购方式呢?
在《政府采购法》中也有相关方面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及询价方式采购。根据适用情形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并不冲突。
2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选用的三种非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哪些非公开招标方式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也出现了“假”谈判、简化谈判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从业者重视。
2.2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相较于竞争性谈判,有共性,也有优异之处。共性是指两者都有谈判的优点,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把采购需求中的不确定性变为统一性,以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而竞争性磋商所具有的优异之处是在于其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综合评分法。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比重的设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弥补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分值比重的遗漏。业界通常认为,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但为了避免低价成交,更愿意去选择竞争性磋商。
2.3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什么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结束语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该条法规的补充规定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但在条例释义中出现了这样一段话:“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这导致实际操作中,不少监管部门都按照条例释义中的这一解读执行,直接否定了采购人未达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选择公开招标的权力。
此外,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有限竞争性,法律法规对论证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对论证的实施也存争议,从业者需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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