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报价确定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或数量,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或单价变更中获得额外收益。就施工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就业主而言,则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做为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我们应该如何指导业主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呢?
下面就我部门在“××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不平衡报价问题,探讨一下如何有效地规避不平衡报价对造价的影响:
因基坑开挖深度较大,为保障施工安全,预算编制时,设计院对基坑南侧采用了大放坡及三轴搅拌桩支护型式对边坡进行了支护,其平面图布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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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已修建道路原因,现场无法进行放坡施工,因此设计院对南侧支护方式进行了变更,由大放坡处理变更为支护桩型式,平面图布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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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变更内容为:除新增1000钻孔桩外、原三轴搅拌桩(单排)支护调整为单轴搅拌桩(双排),收到变更申请后,我公司查阅了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施工单位关于三轴搅拌桩的投标报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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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轴搅拌桩的招标控制制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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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关于变更工程的结算办法如下:
1 除固定报价部分及暂估价部分以外的工程项目
1.1 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增加在±10%内(含10%)的,按中标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1.2 实际完成工程量(除固定报价部分及暂估价部分)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增加10%外的,其增加超过10%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
1.2.1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后的价格低的则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1.2.2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后的价格高的,则按4.1.4的条款结算方式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1.3 实际完成工程量(除固定报价部分及暂估价部分)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减少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1.4 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出现时,以确认的工程量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专业工程清单计价办法及工程定额;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材料综合价格的,参照材料询价方式处理(苗木保养期为12个月,结算时只按6个月苗木保养期计算,另外6个月的苗木保养期不计算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其它的费率参考备案预算相关费率计算,按以上原则计算出该增加项目的款项后,并乘以结算系数结算。
按照以上合同条款,止水桩做法变更的估算造价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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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测算可看出,止水桩由三轴搅拌桩(单排)变更调整为单轴搅拌桩(双排)后,造价增加很大,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招标控制价造价为400.83元/m/三轴的三轴搅拌桩的投标报价仅为52.75元/m/三轴,远远低于此项目的成本价,而在项目的招标过程没有设置相关不平衡报价的评审内容,只设置了总价的上下限,没设置清单项的上下限,也没对综合单价低于成本价作出任何规定,而在合同条款中关干扣减部分也没约定相关条款规避工程因不平衡报价对造价的影响:比如约定工程量扣减超出10%,超出部分综合单价按备案价下浮或重新组价扣减,或者投标单价少于备案价20%,按备案价下浮或重新组价扣减。
因施工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钻了合同的空子,变更后的施工造价远高于变更前方案,且三轴搅拌桩(单排)已完全能满足此项目的支护、止水要求,没必要改为单轴搅拌桩(双排),固我公司不建议此项目变更申请,我公司回复如下:
中标单位在投标时,针对三轴搅拌桩,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使其中标单位远远低于市场价,而整个项目的利润通过其它清单项目报价赚取,如果将其低价清单项目变更为其它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建设单位投资成本,因此我司不建议将三轴搅拌桩变更为单轴搅拌桩,同理,如在施工中增加大量三轴搅拌桩,将缩减中标单位利润空间。为避免工程结算时争议,根据合同相关内容,建议对不平衡报价清单工程量不作重大调整。
通过以上案例,我公司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也得出了一些规避不平衡报价的措施:
第一,注重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对造价的影响非常重要,图纸设计到位可减少甚至避免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初步完成后,业主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深造价人员以及设计师对图纸进行进一步审查、交底讨论,对施工现场做深入的调查,特别是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的确定和一些不定因素的预测,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施工操作的难易性及实用性的可能性。注意多个专业交叉面设计在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避免施工图与现场实地的误差过大。设计尽可能一步到位,做好前期工作,才能减少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
第二,在招标过程中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及经济标的评审。招标文件编制要有针对性,定稿前应重视审核招标文件各项条款的含义和要求,确保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发包工程进行准确的功能概况和施工边界描述,明确技术指标、工艺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商务编制说明条款中地理环境、地质条件等影响施工报价的要素也应详尽明了,减少投标人在拟定投标方案时的误判,避免投标人借此进行不平衡报价;制定明晰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约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评标标准不仅要有满足合法性的评标原则,还必须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详尽的评审细则,切实做到内容、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科学合理。同时,评审指标要量化,设置合理的不平衡报价评判尺度,拒绝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比如规定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价控制价的30%的项目设为不平衡报价。注重投标书评审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合理规避风险。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项目未构成重大偏差,或设置比较隐蔽等,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借助评标专家的力量,梳理对工程造价控制有隐患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询标方式要求拟中标人澄清问题,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第三、注重合同条款中关于有投标单价部分变更的结算方式约定,规避工程因不平衡报价对造价的影响,除增加工程量部分要约定超除10%外另外计价,减少部分同要约定减少超除10%外另外计价,才能有效地控制不平衡报价对变更工程造价的影响。
第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把工程变更和索赔关。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违约责任等因素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突破投资控制目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加强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保证项目投资 控制目标的最终实现的重点,一是加强合同管理,行使合同规定权利,履行义务,处理违约责任及索赔事项;二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尽量采用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对偏差较大的不平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尽量在施工过程中妥善解决,避免竣工后扯皮。
总之,为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发生,应把“不平衡报价”的风险防范意识贯穿整个项目全过程,做为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成果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领域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同时负有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有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开展以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