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 410009
摘要:本文对恶意低价抢标的危害、如何制定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及目前各省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的做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目前各地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做法谈了一些看法,试图为更好的落实《国家招标投标法》 “ 不低于成本价竞标 ” 的规定提点意见
关键字:投标报价;成本价格;成本评审;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同时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不得中标。但是在实际招投标中,难免有一些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恶意低价谋取中标。为打击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实行“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势在必行。
1.恶意低价抢标危害极大
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恶意低价抢标,没有利润也要先中标再说,待合同一到手,又在履约期间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造价,或无法履行合同而中途退场,让项目面临停建尴尬。
如何杜绝这种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实行“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势在必行,需先从确定合理的成本价格标准入手,再通过对比报价,把低于成本价格的单位,否决其投标。
2、如何确定合理的成本价格
1)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投标报价组成如下: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施工利润
②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其他措施项目费。
③其他项目费:除①②外,为完成项目施工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④规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⑤税金
2)对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分析,可将建设工程成本分为不可竞争成本、有限竞争成本及完全竞争成本三类。
建设工程成本分类
不可竞争成本投标单位是不能够进行增减的。因此,对于投标报价的成本价的评审关键就在于对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其他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和确定。确定了这些费用的合理成本价格,也就确定了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成本价。
3、制定有利于评标专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成本评审办法
在招投标的评标工作中,对成本价的评审一直很难落实,主要是评标专家在短时间内难以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成本评审办法作为一种防止恶意低价的措施。
首先需要设置报价评审警戒线,当总的投标报价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启动成本评审。要求投标人对低价原因进行解释,若经评审组分析、论证后,认为其解释的低价原因不成立,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从而否决投标。
其次,对不同清单子项目价格应设置不同的允许偏差比例,具体偏差幅度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再次,应增加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详细的“清标”,对各投标单位的各项报价进行对比,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对比,找出投标报价的偏差及不合理单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方便评标专家做判断,减少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偏差。
最后,通过询标的手段来评审投标报价成本。询标可以给投标人申辩的机会,只有通过询标才能最终定性。
4、目前关于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各省的做法
1)四川省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流程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评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评审警戒值:
①投标总价是否低于各投标人所报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0%;
③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是否低于计价定额的20%或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20%;
④总承包费是否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费算术平均值的20%;零星项目单价是否低于当地定额相应单价的10%;
⑤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是否低于造价站发布市场信息价的10%或是否低于该材料设备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以上①-⑤报价低于相应评审警戒值,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若认定其解释的低价理由不成立,则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否决其投标。
⑥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所报价格未按相关规定报价,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其投标。
2)湖南省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做法
①仅针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即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的投标报价进行成本评审。
②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列表公布重点评审的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湖南省相关文件中对取值范围有规定)。任意一项重点评审单价低于评审标准,认定为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③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的92%,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5.探讨
首先是“成本”的定义,《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未能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自己的实际成本”,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水平越先进,成本越低,反而不能中标,显然这种定义不合理,笔者认为是“企业自己的实际成本”。由于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自己的实际成本,建筑企业自己的实际成本外界一般也很难知晓,具体报价是否低于企业自己的成本价,无论是招标人、评标专家还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认定。在目前各地实际评标当中对投标报价成本价的评审,无论四川省还是湖南省主要的做法还是将企业的报价和社会的平均成本(各投标单位所报总价的算术平均值)做参考进行比较来设定评审警戒值。而实践中,投标人澄清时均会以自己有便宜的劳务队、有优惠的采购渠道等理由否认自己的报价低于自己的实际成本。在现阶段,一般也都凭经验对过分低于各投标人所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最高限价下浮一定百分率(该类工程的平均利润率)后的报价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
为完整地落实《国家招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一方面在评标过程中应加强投标报价成本价的评审,剔除和避免低于成本的报价;另一方面招标文件中合同模板要完整,合同条款约定要考虑把后期施工将会出现的漏洞全堵住,这样就会杜绝投标单位“投标靠低价,盈利靠合同签证索赔”的想法;最后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约束,加大履约保函金额。只有当投标至施工各个环节均有约束,承包商就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
结束语:随着各地陆续出台“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经实践后不断完善,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会更具操作性,恶意低价竞标行为将会得到完全禁止,建设工程交易将会得到更好的规范,国家招标投标法将会得到更好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周治军. 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与“成本价”[J]. 招标与投标(1):41-42.
[2] 郑学治.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 “ 成本价 ” 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7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