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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存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目的在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推动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政府部门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组成要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主要涵盖了建筑、施工、监理、勘察、供应、监督等多个核心要素,属于一项多方协调的管理工作,其基本工作职责在于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安防用品的实际配备情况。
2、管理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前,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施工环境、人员资质、生产条件、安全制度进行全面考量与分析;施工时需要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对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筛选分析,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项目竣工后,监管机构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考量评估,并对交叉作业情况及安全施工效果进行严格审核。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定位较为模糊
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时候由于职能定位模糊,使得监管效力有限,无法大幅度开展下去,究其原因在于:在政府监管及行业整合双重制度的压迫下,很多建设部门开始着手于宏观层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与安监局的工作职能出现了重叠交叉,由此限制了建设单位的监管效力;由于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清晰,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加上联合执法的复杂性,进一步影响了安全监管效率;目前出台的安全监督管理文件多是以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为主,并未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前期执法管理制度。
2、工程监管体制不够明确成熟
我国当前的建设工程普遍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等情况,导致很多没有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包工头”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由于执业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督管理效果。建设项目各子工程负责人都希望项目经理能够为其分担部分压力,因此常常会以各种方式干扰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运作,若没有明确监理体制的辅助支持,势必会出现各子工程负责人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建设单位不能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使得政府监理工作无法有序顺畅进行。
3、监管方式落后缺少法律保护
我国大部分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由此导致建设工程监理任务无法如序进行,具体表现在监管条件不适宜、监管任务不科学、监管力量不强硬。除此之外,监管规章制度不合理、监管方式有失操作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质量与效率。中央政府早在多年前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管理理念,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自主意愿占主导位置,在下达安全监管指令的时候常常出现于法律法规自相矛盾的情况,由此给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4、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数据支持
由于招投标体制建设不合理,导致很多项目工程的前期投入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很多安全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建设工程项目缺少具备专业技能的监理人员,在进行转让、挂靠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监管不当的情况;人员素质差异也会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不利于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指导。除此之外,每个建筑单位对于危险源判别及事故类型分析并未形成统一标准,由于数据资料各成一系,由此严重影响了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由于无法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势必会影响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质量。
三、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策略
1、加强安全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结合建设工程特点构建出能够衡量建筑主体基础诚信的审核制度,并在网上系统公开展示,动员全民力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力度。在对建筑主体进行资格审查的时候还需要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评定标准,将获得行业公认奖项的建筑单位适当增加其评定分数,对于在某段时间受到过处罚批评的建筑单位需要酌情扣分,以此督促建筑单位依照法律规章制度作业。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细分,以此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标准规章相对较多,为了便于安全监管,政府职能部门需要针对建筑工程所处行业特点对标准规章进行统一划分,并针对不同项目工程特点对规章内容进行整合管理,以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与质量。
2、明确行政执法机制管理责任
政府作为安全监管执行主体,不仅需要对生存建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还需要真正承担起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尽量避免将自身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建筑单位需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力度,只有获得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场作业;水利、交通等政府部门各尽其责的同时还需要利用其专业知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的时候,如果发现缺陷不足需要依照问题严重程度采取下达整改通知书、公开通报批评、安全评价评分等管理措施,以此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3、完善工程监管抽查评价系统
监理部门可利用法律武器行使监管职能,但是若想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得以顺畅开展,就必须采取行政监察的方式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工程监管抽查评价系统,以便对不同辖区的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职能部门在完成安全检查基础工作后需要对整个监督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与评估,监管部门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行为,需要责令建筑方立刻整改,经过再次评定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工艺,以此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4、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分拨部分资金用于安全监督配套系统的科技研发、监督设备的革新优化,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质量与效率。远程监控系统的出现为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职能部门需要引导建筑单位多多使用这项技术。与此同时,建筑单位还需要尽快将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融入到建设工程项目中,并逐渐提高管理平台兼容性,通过信息整合及资源充足,实现安全、质量、造价、管理的融合统一。
参考文献:
[1] 顾斌. 探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J]. 建材与装饰,2018,532(23):127-128.
[2] 毛捷. 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创新要点研究[J]. 建材与装饰,2018(40):184-185.
[3] 巫向前.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J]. 河南建材,2018(03):151-152.
作者信息:
吕攀,男,1990年1月13日,山东单县,本科,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