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取消招标(采购)代理资质后,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代理机构数量规模急剧扩张。从业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又没有专业基础,也未经过专业培训,暴露出了很多服务质量问题,影响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
关键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文件出台取消招标(采购)代理(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质后,行业准入门槛降低,营业执照具有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填写报送信息后即可开展代理业务,一些新生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行业未深入了解,认为招标代理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有收入就是利润,新成立的小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且许多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机构也申请了招标代理资格,又因人员和资源投入少,加之外地代理机构或挂牌机构不断涌入本地市场,导致代理机构数量规模急剧扩张。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与原有的小型、中型代理机构都具备了与大型代理机构同台竞争的条件,代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多数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量减少。从业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又没有专业基础,也未经过专业培训,暴露出了很多服务质量问题,影响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了上述文件。目前现实状况多为招标(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协商沟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大多数代理机构仍然按照已废止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并且也存在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规模和中标人实力、运营成本、资源配置成本、服务成本、预期收益等关联因素忽高忽低任意额度收取代理服务费。再加上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的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较好的跟踪监督代理服务收费问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信用评价体制正在建设中,未能对其形成约束,相应的管理制度未能跟上,费用是否有转嫁或在招标中额外获取其他费用等现象也未进行监督调查,诸多原因导致收费混乱不仅仅影响营商环境,也制约了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有的招标(采购)人简单地认为代理行为是“走程序”工作,任何代理机构都可以操作,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一味追求“关系”取向,“重中标结果,轻服务质量”, 也有的招标(采购)人不考虑招标质量不过关隐藏的后期风险,如招标流程简化,招标失败概率高,招标过程中的不合规情况,招标档案不完整不规范情况,合同履约中的风险等。
因此,建议招标(采购)人和业主单位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更加理智、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虑代理机构的企业实力、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措施、资源配置、服务费率折扣等因素,选择性价比最合理的代理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通过制定相对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为代理机构竞选创造一个阳光、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例如,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政府的做法,较好地解决此问题,建议在全市推广。
临沂市兰山区政府2020年1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选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主要做法:一是明确了招标、采购选聘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责任,要求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和使用程序,全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选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时,应以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合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为出发点,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原则,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报财政、发改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根据费用额度合理设定选聘方式,要求招标代理费在 2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的 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报价进行推荐,报采购单位主要领导签批,集体研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在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自行组织代理机构进行竞价,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公告,邀请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代理费报价及有关资格资质和业绩证明材料后,由采购人组织的 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根据报价、信誉、专业方向和业绩等条件,对参与报价的代理机构进行评比打分,确定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在 20 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等规定程序,依法确定代理机构。三是明确招标代理费资金支付来源和支付主体,实行“谁委托谁付费”。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招标代理费预算,列入采购项目预算或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方式统一调整为“由采购人支付”,解决当前“采购人管理缺失”、“代理机构乱收费”或“中标人无故拒交”等诸多矛盾和纠纷。要求单个项目招标代理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万元,项目具有特殊性,确实需要提高预算标准的,采购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测算分析说明,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四是明确了招标代理费付费方式和支付招标代理费程序。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明确招标代理费具体金额,以及明确约定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在采购文件中以黑体字等显著方式标明“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不再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条款,明确告知所有投标人。由采购人直接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招标代理费时 应当扣除已支付的专家评审费(扣除后不足 2000 元的,按2000元支付)。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招标代理费支付程序按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自有资金的,由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费备案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登记表和有关发票,作为支出凭证登记入帐。五是明确了选聘代理机构有关纪律规定和监管、处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加强招标代理费预算管理,严格按本规定加强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和使用管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财政、发改和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以拼人情、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业务、违反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或中标人乱收费、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发改和住建等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采购人不得再选取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或超标准或超预算支付招标代理费的,由区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对于采购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存在由投标人推荐或向投标人征求意见等串标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