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霍布斯是契约伦理学和契约政治学的创始人,他以人性论为基本前提和出发点,提出了国家起源理论。他认为,国家的建立是基于人类的理性感情需求以及契约精神为指导,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和平状态,通过订阅契约而形成了国家主权,约定共同服从该权利的管辖,他认为君主政体是一种最好的国家政体。霍布斯政治思想理论是政治思想史上现代性浪潮的一个高峰,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局限性。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学;利维坦;局限;契约论
一、霍布斯政治学说理论介绍
在17世纪的英国,有一位杰出的哲学家,他就是托马斯.霍布斯,他在自己1651年问世的著作《利维坦》中系统地阐述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学说理论,被人们认定为时现代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奠基人。
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是从人性论的视角来阐述的,这是霍布斯政治学说的基本前提,由此他提出了国家起源理论。在霍布斯看来人性本恶,由此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即国家还没有成立之前的一种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社会不存在国家权力,人人平等,由于人性的自私,为了获取自身的自由,并有支配其他人的权力,保护自己,当人们为了追求和争夺某一权力或利益,就必然会引起战争的发生。同时人类因为害怕死亡的情感因素,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进入到一种和平状态,必须通过建立国家政权,让所有人受此权力的管辖,建立一种契约。
基于这种契约式的国家起源理论,霍布斯得出了专制集权主义论。他认为,既然人性是自私的利己的,那么自然状态下就不可避免会引发战争,而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为了摆脱战争赢得和平,所以这个国家权力必然是一种专制性质。由此,霍布斯还提出了主权论和政体论的思想:
(一)主权论
在霍布斯看来,人们通过建立契约,约定共同服从一个公共权力的管辖,该权力就是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个国家机器的灵魂,也是国家的本质所在,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概念的存在。主权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力,所有的个人以及组织必须都要服从于该权力,主权是一种不能分割也不能转让的权力,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
(二)政体论
霍布斯根据主权者的人数对将政体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君主政体,国家的主权者只有一个人;第二、民主政体,主权者为全民;第三、贵族政体,主权为部分贵族群体。通过对三种政体的比较与分析,霍布斯认为只有君主政体,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权利,因此君主政体是最佳的政体形式,他的这种论断让其专制集权的理论蒙上了一层独裁意味的色彩。
二、霍布斯政治学的意义
霍布斯政治思想理论是近代政治哲学中最重要、最具革命性和颠覆性、最富有话题性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的诞生和英国内战的爆发有着很大的关系,它以人性恶的理论为基础,以完整、严密的逻辑体系论证了现代国家应当如何从社会契约中产生,帮助人们终结邪恶而悲惨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在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的本性就是自私自利、贪婪凶恶的,我们不能妄图改变人性,而是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个国家,让人们用和平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研究政治“应然状态”的学问,也就是说,它是告诉我们理想中的政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与政治哲学相对应的是政治科学,它是对政治进行“实然分析”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告诉我们现实中的政治实际上是按照怎样的规律进行运作的。
而霍布斯政治思想理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颠覆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霍布斯希望发现一种现实科学意义上成立的普遍人性,然后按照这个现实中普遍人性的规律来引导,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哲学,这就跟传统上以道德为导向的政治哲学有极大区别。
霍布斯极大地颠覆了“灵魂应该向善,应该向往智慧,应该接近神的道路”的古典政治哲学思想,因此霍布斯政治思想理论堪称是政治思想史上现代性浪潮的一个高峰。
三、霍布斯政治学的局限性
(一)霍布斯自然法则的局限性
霍布斯提出的契约式国家起源理论源于自然律的学说,在他看来自然律是人类的一种理性情感下的诫条或一般的社会法则,他禁止人们去做不利于保全自己生命的事情。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律实际上是一种求生律或避死律。
在自然律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一条自然法则:每个人都有追求和平、保护自己的希望,当这种希望无法得到保障时,他就可以通过战争寻找助力和有利条件。这个论断尽管听上去道理十足,但是却没办法经得起推敲。
第一,他对人们自然权利的理解显得有些极端、有些狭隘。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保护自己生命、追求和平的权力,但是实际上,人们的自然权利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还有追求平等幸福、追求言论自由的权力等;第二、人们追求和平只是在追求幸福过程中一个部分,因此可以直接被追求幸福所替代。当然,假如霍布斯一开始谈追求和平,然后逐步扩展到谈追求幸福,这也是可以的,但是追求幸福这个内容并没有被他纳入到自然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其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第三、霍布斯的对人类理性选择的论述显得过于简单,非此即彼,要么是和平,要么是战争。而实际上,除了这两条,人们还可以选择第三条途径,也就是说通过战争取得和平,或者通过议会等形式的斗争取得和平。
(二)君主论思想的局限性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体制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而且从公私利益的角度,他认为君主制是最佳的国家体制。
他之所以提出这种看法,是因为霍布斯几乎将人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划上了等号,所以他提出了“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应该把几乎所有的权力都交给国家的主权者”的这一主张。基于这个观点,霍布斯对三权分立的思想持反对态度,而主张国家主权者应该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集中于一人。这个意思就是说,国家权力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可以无限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和平,保全人们的生命。因为既然国家主权者负责公众的和平以及保卫他们的生命,就应当有权力选择最适合的手段和方式完成这一职责。
通过这一论述,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知道:霍布斯对国家制度的安排是君主制,也就是说国家主权者和授权者的关系为君主同臣民的关系。
很显然,霍布斯将国家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是在亚里士多德六种政体划分基础上的一种简化。然而,他的这种简化并不能称作是高明,而且还算得上是一种错误,就像罗素对霍布斯的批判一样“这种划分太过于简单化”。
针对霍布斯君主论的思想,罗素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霍布斯提出的这种体制中,主权者一经人民选定,到最后人民便退了场。”尽管在选定主权者的时候,运用的是契约论提出的方法,但是等到人民退场之后,契约论的意义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只有主权者一个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驶手中的权力。为此,罗素批评说:“在《利维坦》中提出的君主论思想中,霍布斯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定期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定期选举可以钳制主权者为了议员的私人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的倾向。而这正是君主制政体所明显不足的地方。”可以说,罗素对霍布斯君主论思想的批判是比较中肯,而且非常有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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