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9期   作者:陆顺
[导读] 现如今,公众参与的主体就是建设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在其中发挥着辅助的作用

         摘要:现如今,公众参与的主体就是建设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在其中发挥着辅助的作用。鉴于此,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日益拓展,公众参与各类活动情况逐渐增加,鉴于此,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重大。本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推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为完善,为更多的同行带来有价值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影响评价
         
         
         前言:充分结合如今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公众参与制度的开展效果非常不理想,许多公众并未真正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之中。鉴于此,深入了解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才可以为推动我国公众参与各项民主活动提供保障,对促使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1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建立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的总称,其中包括评价内容、批准程序、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也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比和合法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项目方或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单位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目的是让公众充分了解规划或建设项目,为其在实施中不威胁公众华景权益提供保障,推动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实现协调发展。有鉴于此,公众参与项目的规划及实施对公众的生活质量存在直接的影响,公众拥有权力知晓其生活周边环境的比阿努哈,还有权参加决定这种变化,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EIA)的重要组成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前提条件,保障着环境影响评价实现民主性。公众参与环境应影响评价为公众实现环境权评价带来实际的形式和载体,正是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使周边环境不会受到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从而为人们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更好的生存提供了保证。
         2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缺少足够的法律保障
         竺效在我国社科基金《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建设研究》课题中提出,确定公众参与可以为环境法提供保障。但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总则中并没有对“公众参与”即环境法的根本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前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
         在中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法律法规的来源一般是《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影响评估规划法规》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虽说当前拥有很多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公众参与法律法规,可难免在日后出现新问题时,缺少先知性的立法,而不容忽视的是,盘根错节的法律规章制度之间很可能会互相的出现冲突。
         2.2信息公开制度缺少完善性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需要知情权,否则参与将毫无意义,在公开了环境信息之后,才可以有效行使自身的参与权利,进而增加公众参与的有效率。公众参与是具体的参与,环境信息知识应作为参与的基础条件。而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环境权益和及时控制环境信息。从总体上看,信息公开系统存在的问题通常包括三方面:信息内容、信息获取途径、信息的发布时间。在环境信息管理中缺乏技术,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对环境信息的理解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获得环境信息方面,通常应该包含电视新闻、互联网以及其他相关通信使用动态形式向群众介绍,环境信息不能及时解释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对环境的要求不能及时的进行表达,进而无法实现环境的权益。
         2.3公众无法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对于整体情况来讲,公众参与的主体就是建设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在其中发挥辅助作用,而我国许多部分对工作的意见均缺少重视。鉴于此,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非常少,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断降低。虽说,我国当前的相关制度现已无法明文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势必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全面且认真的考虑分析,对工作开展的实效性造成严重影响。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3.1公众参与形式的有效性
         我国公众参与形式的多样化形式,其一般包含网上公示、张贴公告公式、报纸公示、座谈会、调查问卷、电台电视公式等。现如今,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的信息公式和问卷调查互相结合,少部分项目采取召开座谈会或是听证会形式,即便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公众与会人员的代表性和层次性缺少科学合理性,其中受到参与人数的限制,发言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公证参与听证会或是座谈会一般都是较为被动。鉴于此,听证会与座谈会的公众参与通常过于形式化,最终的意见的采纳取决于决策者。而以往的问卷方式适用于建设区域很小的房地产以及小型工矿企业等影响范围较小的非生态类项目,若是影响范围非常广泛的公路等生态类项目或是区域规划等项目方面的有效性无法获得理想结果。
         3.2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性
         为有效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为环境信息提供不可或缺的技术作为支持的行为势在必行,全面了解有关单位颁布的环境信息,可以让简易版本成功向着公开公众、通俗易通等方式进行转变,才能针对性的解决民众遇到的问题,还可利用媒体的力量,创建针对性的环境问题解决专栏。还可开拓信息发布渠道,才能为群众全面且真实的呈现社会影响性的信息,并着重进行说明。不仅如此,信息的发布,到民众接收到信息,并学习信息,这个期间的时间应该保证充足,让公众深入且全面的掌握。不仅如此,还应该防止发生信息发布滞后的问题,有效增强公众的参与程度,积极为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才可以让公众及时掌握最新的环境情况。
         3.3让公众实现真正的参与
         为了使公众真正的参与其中,有关部门应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提交收集的材料,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在反馈信息中采用建设性意见,并增加是否将其纳入其中的说明;聘请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及时审核收集到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应科学有效,并应积极宣传公众的意见。
         举例说明:安徽省望江县的政府在2011年时为了应社会大众对环境安全的诉求,针对江西省彭泽核电项目的初步环境评估进行的民意调查中提出质疑其欺诈行为的存在,要求停止江西彭泽核电站项目建设的报告应及时上报上级,并针对伪造核电厂环境评估的造价行为进行一票否决。
         北京海淀区的西二旗居民在2011年期间自发形成抗议组织,主要是抗议西二旗餐厨垃圾较为集中资源化处理站项目的建设。之后,公众使用正式程序访问政府部门,然后需要公众参与公正程序,并为该项目举行听证会。不仅如此,积极探索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帮助。最终的结果就是政府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重新选择项目计划的地址。
         结论:
         总的来讲,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但能够让公民合理行使其环境权利,保护公共环境的公共利益,而且可以促进环境的民主发展,避免受到有关部门单方面环境决策的伤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的公众参与体系还处于探索的初期,国外先进模式可以指导中国公众参与体系的建立。但是,有必要加强中国环境评估的公正参与体系,以推进中国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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