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月9期   作者:张白寒
[导读]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交易合同的不同,在于其加入了互联网因素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交易合同的不同,在于其加入了互联网因素,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订立,且兼具多样化及稳定性不强等特点,因此,我国原有的合同基础理论也许已无法解决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所带来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责任;认定;法律规制

        1电子合同的特征
        1.1合同当事方不确定
        在纸质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接触,相互交换信息,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签订了合同。但是电子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主体并不会见面,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履行都是在网络空间中完成。比如:一个10岁的孩子在现实社会中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订立的合同,因为对方不了解孩子的年龄,而履行了合同。为了明确合同双方主体,合同缔约方通常引入第三方机构来认证。
        1.2合同订立方式多样化
        传统合同订立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当面协商,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签订。而电子合同主要通过互联网,来交换彼此的信息,从而签订合同,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比如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发邮件、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等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键盘代替纸笔,节约了合同订立的成本。
        1.3合同稳定性不强
        传统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先是磋商,在确认彼此信息,保证合同安全性的前提之下订立合同。虽然这种合同订立方式比较繁琐,且耗费时间,但是很多人倾向于该种模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来订立合同,虽然可以抓住合同订立的最佳时期,并且很大程度上节约物质、时间资源,但是电子合同无法像纸质版合同一样,供双方当事人随时查询。同时电子数据存在容易被篡改、伪造的问题,也就严重影响了电子合同的稳定性。

        2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过程中,网络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滥用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两个重大问题。因此,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认定应当严格而明确。对于经营者而言,其欺诈行为主要有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虚假评论、虚假信用等级、商品信息;设置支付陷阱,利诱网络消费者将货款直接支付至其个人帐户规避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或以缺货、定金抵款方式要求消费者支付定金,以限制消费者的消费自由。而通过网络虚拟环境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因为具有互联网技术因素的参与,在收集电子证据方面存在严重的技问题,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消费者而言更是难以取证证明网络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无质化、易破坏、技术复杂化等特点,首先当明确电子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如获取证据、使用证据、保存证据、排除证据适用、提出证据时间和论证证据规则等;其次,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更要坚持综合认定的规则,形成证据链,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取证。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其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亦会存在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后已收到货物却谎称未收到货物,或者称完好的货物有缺陷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赔偿,并进行恶意的差评,导致经营者信用等级降低。对于消费者的违约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交易记录及第三方运输渠道收集相关证据,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应当就相关的电子数据电文及平台交易方的信息进行收集保存,以便于一方追究违约责任,亦维护了交易秩序。


        
        3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对策分析
        3.1合同效力的完善
        合同效力应当是法律规制的核心,电子合同不同于纸质合同,如果单纯使用对纸质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约束电子合同,则会导致合同的证据效力、签名、成立等环节都和现有法律制度不匹配。在完善合同效力问题方面,首先应当通过《合同法》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使代理人的行为可以合法化。其次还应当加强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如果合同的其它条件都是合乎法律的规范,此时出现的电子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该错误部分应当无效。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如果是消费者即买方的电脑出现了错误,此时应当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如果是卖家的电脑出现错误,此时双方的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但是当双方的合同明显有失公平,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3.2订立程序的完善
        因为电子数据传递的即时性,导致要约或承诺都是及时到达对方客户端的,并不存在传统合同中的时间差。同时因为网络空间存在的虚拟性问题,可能会出现交易主体不适格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双方必须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双方意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订立合同。这两个条件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比较容易实现,但是在电子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难以面对面磋商,更不用说是否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了。如果该信息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为遭受黑客攻击而发出,接收方也无法及时识别。从这个层面来说,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合同订立过程,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3.3格式条款规定的完善
        电子合同在方便人们消费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只能同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否则该交易行为无法继续;其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是在双方磋商的情况下订立的,而是卖家单方面订立,很多消费者因为不熟悉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对于电子合同当中格式条款问题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可以参考美国立法的作法,即对商家信息采取公示制度,消费者可以查询到商家的具体信息。如果商家不提供自己的信息,也就违法了使用格式条款的必备条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无效;如果消费者同意卖家提供的条款,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的方式来认可,该合同成立。
        3.4合同签名问题的完善
        虽然各国就从技术层面如何认定电子签名还未形成统一意见,但是从法律层面如何规范电子签名的问题,各国却是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比如美国在《数字签名法》当中认可了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而在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当中也应当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直接规定数字签名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对数字签名作出具体的规范,而不是通过“签订确认书”的方式来规避该问题。而对于从技术层面如何认定电子签名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可以给出原则性的指导,具体的把控应当交由市场来选择。在《合同法》第32、33条当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为必要前提,这是对合同成立作出的技术性规定。但是在电子签名方面,还未作出具体的技术规定。虽然在《电子签名法》当中,对签名可靠性、认证机构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仍然还面临着电子合同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免责等问题,仍然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解决。
        
        4结束语
        在“互联网+”到来的新时代,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变成交易的主流模式,但是,也随之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这是新生事物的发展面临的必然问题,现有法律也难免具有滞后性,基本现在适用法律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其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仍然较少,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对于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定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贾小萌.浅析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7(17):236-236.
        [2]董超格.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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