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发表时间:2020/9/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1期   作者:马文霞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高发频发,飙车、酒后驾车等危险 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大公 害,2011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正式入罪。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810400
        摘要: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高发频发,飙车、酒后驾车等危险 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大公 害,2011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正式入罪。本文以青 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从此类案 件呈现的特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拟从实务角度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祁连地区对醉酒驾驶保 持严打态势,一定时期内威慑力显现,但因多种原因醉驾案件一直 保持上升的发案态势,2014年,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的危险驾驶案1件 1 人,2015 年 1 月份至 11 月份受理公 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危险驾驶案3件 3 人,2015 年 12 月份至 2016 年11月份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 5 件 5 人,2016年 1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份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危险驾驶 案6件 6 人,截止 2018 年 5 月份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 危险驾驶案共14件 14 人,此 14 件 14 人均为醉酒驾驶型的危险驾驶案。该14起案件均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均作出有罪生效判 决,判决情况为拘役1人、拘役宣告缓刑 13 人。
        一、案件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
        通过4年来对危险驾驶罪的数字对比可以明显的看出危险驾驶 案件上升明显。2014年该院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受 理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2.8%;2015 年截止 11 月份受理审查起诉危 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8.1%;2016 年截至 11 月份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 15.6%;2017 年截至 11 月份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 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22.2%。从数据分析来看,危险驾驶犯罪案 件不论是从逐年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从占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看都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案件特点明显
        1、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受理的危险驾驶案犯罪主体的年龄、文化程度和性别比例高,四年来危险驾驶案犯罪主体的年龄在30周岁至 40 周岁 9 人,占 50%;30 周岁以下 2 人,占 14.2%;40 周岁以上 3 人,占 21.4%;从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11人,占 78.5%;小学文化程度 3 人,占 21.4%,以低文化程度人群为主,可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成反比;以四年 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性别来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体主要为男性群体;以涉案人员的民族来看,民族为藏族9人,占总人数的64.2%,涉案人员的民族以藏族为主。
        2、案件查获方式类似
        该类案件涉案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以摩托车和小轿车为主,多因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而查获。四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因醉驾 引起交通事故被查获的共10件,4 件为值勤警察在拦停检查中发现。
        3、判决结果缓刑适用多
        判处缓刑比例较高。危险驾驶案一般案情简单,被告人均自愿认 罪,适用简易程序率高,四年以来查获的案件中,判决结果均为判 处拘役缓刑,判处缓刑的比例达到100%,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所判 决的危险驾驶案件,均判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五年多,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判决多是缓刑,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做缓刑判决。
        二、案发基本原因分析
        一是危险驾驶案件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 交通安全知识,法制意识淡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 害认识不深。同时,摩托车作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犯罪工具也是 低收入人群的主要交通工具,绝大多数人在驾驶摩托车之前并没 有参加过考试培训,属无证驾驶,而且他们误认为醉驾入刑是汽车 的事,与摩托车无关,自然导致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现象频发。

二是涉案人员风险意识不强。还有些人是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 驾违法,还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另外,祁连县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查获多为选择性执法,而非常规性执法;因此,就有人抱着侥幸心态,认为公安机关查酒驾不是经常查,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查到。
        (二)法律宣传及打击力度有所下降
        “醉驾入刑 ” 实行已近五年,相对于其刚实行时,公安机关在 《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初,对醉酒驾驶的打击空前严厉,定期 不定期上路设卡检查酒驾,发现醉酒驾驶一律立案、拘留、移送起 诉,经过最初的严厉查处,打击效果显而易见。如今,公安交警部门 对酒后驾驶的专项检查少了,社会关注度下降,目前社会媒体对其 的宣传力度已减少,而公安机关对因事故或纠纷而案发的危险驾 驶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不再是一律采取拘留措施,而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危险驾驶案件都判处了缓刑就可见一般,大多数人可能会理解为某人因醉酒驾驶被罚款,在他们看来罚金就是罚款,只有进看守所和监狱服刑的人才是犯罪。缓刑的适用、罚金刑的偏低,使得醉驾入刑的威慑大大降低。这自然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震慑力大大降低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驾驶人员对于醉酒驾驶危害的认知性,主观上认为打击酒驾只是一时的事,公安机关已经不注重对此类案件的打击了,从而放松警惕性,致酒后驾车行为有增无减。
        (三)社会客观存在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本地区受民族及传统习惯的影响。酒文化及其盛行,饭桌上 派酒、劝酒已成习惯,无论是走亲访友、婚丧嫁娶还是应酬接待都少不了酒,甚至多数人认为很多事拿到酒桌上谈才和情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摩托车、汽车已在平常家庭普及,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增加了危险驾驶的潜在隐患。这一定程度上成为醉驾高发的一大诱因。刑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从判决情况看,2014年至 2017 年本地区判处缓刑的比例达到100%。无论有没有造成事故都一概轻 判,刑罚力度不大,尤其是对一些无业和个体行业的驾驶人员来说,刑罚威慑力不大,一定程度上让驾驶人员放松了警惕。
        三、完善建议
        (一)加大宣传,防治结合
        提高法律宣传的长效性及针对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方 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保持宣传的常态化,使“酒后不开车 ” 的观念 深入人心。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使公民清醒认识 到危险驾驶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
        同时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针对犯罪主体将中青年男性、摩托 车驾驶员及私家车主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丰富宣传教育的方式方 法和宣传场所,进一步深化细化宣传工作。公检法相互配合,强化 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扩大案件办理的一般预防效果。新闻 媒体也要有针对性地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及打击力度,使醉驾的 负面影响深入人心。只有社会方方面面自觉形成社会化预防的格 局,才能真正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的风气。
        (二)加大打击力度
        危险驾驶罪虽然是轻微犯罪,但现实及潜在的社会危害却是严 重的,建议通过确定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情 形来加大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于血液酒精达到一 定浓度、无证驾驶、逃避阻碍公安执法检查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 行为危险驾驶案件,应当明确不适用缓刑,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当前的危险驾驶案件,因为都是取保候审案件,所以公检法的办理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将近一年才判决,公检法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 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注 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 查酒后驾驶行为,检法两家则快办快审,严格控制刑罚,以形成威慑力。
        (三)倡导健康饮酒,发展代驾行业
        提高人们精神品味、改变个人饮食习惯。从醉驾的时间来看,醉驾基本都发生在饭后,因此要努力使“酒文化 ” 适应时代需求遵 循法律规定。要改变无酒不成宴的不良习俗,不要对驾驶机动车辆 的人劝酒,而驾驶车辆的人则更应自觉拒绝饮酒。公安部门等在酒 店、宾馆以及娱乐场所等案件高发地点醒目位置张贴“喝酒不开 车,开车不喝酒”的友情提示,并可发动群众一起监督,实行举报奖 励制度。还可以大力发展代驾行业,使驾驶车辆入酒席的人即使饮酒,也可以很方便找到代驾,醉酒驾驶数量自然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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