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5年发布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通过这一制度利用起土地闲置资源。但根据目前的宅基地推出现状来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宅基地流转平台、激励机制,导致农村宅基地腾退医院不强,利益分配不合理。对此,笔者特对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途经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使得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更加合理,增加农村居民的非农业经济收入。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问题;对策
我国先后在2014年、2015年、2019年发布了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在2019年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就是这一政策中的重要内容。虽该项政策是惠民利民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各项工作的推进不能达到政策效果。对此,就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民依法享有基本土地权力,但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对这权力的划分、界定过于简单、模糊,无法体现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保护。而且,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条例也体现出来其中存在的确定,尤其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农村宅基地会出现有可能的变更和有偿推出会更加常见,如果不能有效的弥补该项漏洞,会对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除此之外,各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机制不同,虽可以体现农民抑制,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会与现行法制相冲突。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出界定清晰、流程清晰、统一的法律法规,既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缺乏可供宅基地流转的平台和市场
我国虽鼓励农村土地进行流转,但是并没有为其提供一个合理、合法、平台以及相关流程的设置,加之有关法律不够完善统一,使得多数人并确定宅基地流入市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但是根据笔者对目前的市场来看,即使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但民间仍开始一些大胆的实践,并不会阻碍宅基地的流转。但值得注意的是,缺乏供双方公平交易的平台,那么这样交易双发就会存在不信任、缺少渠道等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宅基地退出。
(三)宅基地退出缺乏激励机制
目前,宅基地退出虽早已试行多年,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发现了宅基地退出具有一定难度,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周期。根据我国33各宅基地试点城市来看,取得的效果岑差不齐。由此得知,在宅基地退出机制中缺乏激励机制,那么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就更谈不上。笔者认为,宅基地退出的活跃性与政府补偿措施有很大联系,如果政府给予的补偿十分合理,那么会有更多农村居民参与进来。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户、集体、政府是核心主体,其中需要三者建立合力机制,才能保证宅基地工作的顺利推进。但根据实际现象来看,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只有政府具有积极的参与性,其它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的关注度较低,所以合理机制也就难以形成,导致农村宅基地退出活跃度不高。
(四)农村宅基地腾退意愿不强
农村宅基地退出是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的,所以农村居民的退出意愿直接关系着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但实际中农村居民腾退意愿不强,主要源自以下三种原因:第一,具有浓厚的故乡情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宅基地所在地是农村居民生长的故乡,这片土地上是由血缘建立起来的,即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安土重迁的观念依然很强烈。第二,年长者较多,多数年长者对生活品质的需求较低,且由于身心理原因,更愿意呆在农村这种安详的环节中,加之他们早已和这边土地建立了血缘关系,使他们不愿意放弃宅基地。第三,宅基地补偿与农村居民的理想价值存在差距,在宅基地退出中,农村居民希望获得较高的补偿价值,但现在的补偿力度与心理预期的差距较为明显,在补偿价值不能够很好弥补因腾退宅基地而需要花费的金钱时,农民不愿腾退宅基地也是情有可原。
(五)利益分配不明
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缺乏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和相关统一标准,导致农民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存在严重不对称,加之多数农民并不了解相关知识,有关法律知识更不熟悉,成为弱势部分,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有学者提出,在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存在多个利益主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基层政府常常利用强制甚至暴力手段实现宅基地的征收或转让,在他们看来,相比农户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更重要。此外,虽然农户是宅基地的使用者所有人,但在宅基的征收和转让中却缺少话语权,其它益物权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利益分配时,更是属于末端。除此之外,宅基地流转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对基层干部的约束,导致权力寻租常常发生,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二、促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途经分析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途经分析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显示,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买属于首次申请宅基地。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农户取得经济收益,为其进入城市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这也是多数农村居民有意进入城市后具有充裕的资金生活,选择卖掉农村的房子。但是根据笔者对上述现象分析来看,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买方人员较少,而农村居民着急筹措资金就会忽略《土地管理法》中的买房界定,随意买卖宅基地,这种现象对宅基地的有偿退出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加之我国农村目前仍存在着集体所有权资产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多数宅基地所有权便捷不清晰,在面临退出问题时就必须根据所在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命令进行,所以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宅基地退出中的产权问题中维权困难。客观来讲,农民所拥有的不过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对此,笔者认为只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村宅基地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但在制定过程中还应注意六点问题。第一,在编纂过程中必须要对农村土地权力的归属界定清楚以及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第二,可通过我国宅基地退出试点良好的城市经验作为参考,同时还应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第三,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各方应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并始终遵循自愿、公平、自由等原则。第四,严格限制宅基地退出条件,只有在有利于农民的基础上才可以退出,此外,退出程序也应该有明确的流程。第五,对补偿机制标准应出台明确的规定。第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有损农民利益的主体做出惩罚,并有保障相关权益的配套机制。
(二)构建宅基地流转的交易平台
构建专门的宅基地流转交易平台,使得该平台具有权威性、公平性,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更多的农村居民愿意参与到宅基地退出。在此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具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和主体都不能越俎代庖。第二,宅基地退出、流转是农民生活经济中的重要事项,直接关系着农民的居住和生活保障,所以取得的财产任何组织主体都不能进行剥夺。第三,将宅基地流转平台作为沟通渠道,要根据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流入方谈判,并做好有关监督,避免出现腐败、串谋现象。第四,建立宅基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并保证科学、公正、透明,防止地方政府和其它组织机构出现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三)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是有助于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标准,同时还可以保护被征地农民权力和利益。且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是因后期的补偿机制无保障。如果可以改善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采用多种补偿方式,如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结合使用,势必会让更多的农村居民放心、安心。除此之外,为了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可以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评估,保证农村居民生活标准不会因宅基地退出而降低。除此之外,对宅基地的评估标准中还可以安扎宅基地市值以及未来有可能的增值水平进行补偿,对于农村老年人,还应建立后期的养老机制,保证老年人在房屋退出后还能老有所养。此外,笔者查阅有关资料,相关专家提出应尽快让宅基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这样可以使得宅基地价值得到提高。
(四)增加农民非弄经济收入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虽现在发展已成为世界大国,但其中存在的生产矛盾仍然较为严重,在农村中更为突出,即人多地少。在农村如果有闲置农房就是一笔宝贵财富。对此,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可通过以物换物等方式,如一些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这样房屋就会造成浪费,这时可以通过换取的方式获得城市住房。另外,一些村庄处于风景较好的地域,那么这就可以发展旅游经济,一些地理位置较差的村庄,则可以进行整体迁移。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租凭,但组凭还需要保证各项的合理性。以此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
三、结论
农村经济问题是我国目前发展中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可以增加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又可以合理的利用资源。但是在有偿退出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相关法律匮乏、法律界限界定不清晰、缺乏专门的流转平台和科学的补偿机制。对此,就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建立有关平台和科学对农民有有益的补偿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目前存在的生产矛盾。
参考文献
[1]刘俊杰,岳永兵,朱新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与实践探索 [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9(03):13-19.
[2]昝晨东,田静婷.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价值重构、主要障碍与实现路径[J].法制与社会,2020(17):183-184+190.
[3]许善平,杜海蓉,徐幸,陶志远.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政策研究初探[J].农村经营管理,2020(05):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