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中阶段是学生学习生涯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学生学习压力最为繁重的时期,美术课程的设置对于该阶段的学生来说,不单是一门传授美术知识的学科,也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的不可缺少的科目。本文从高中课堂教学的实证举例,对提高学生审美意识的方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高中美术;审美能力;课堂教学;全面发展
美术课程相比于高中教学的其他课程而言更具轻松感也更为惬意,学生们对于美术课程基本也都较为喜爱。随着教学观念的进步以及素质教育的不断完善,学生们的全面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美术作为“德智体美劳”中的重要一项,对于学生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教师在进行教学时不仅要将课本知识进行讲述,也要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学习,使学生们能够从美术的课堂教学中感受到“美”的真正含义,从而为学生的审美能力提升奠定一个良好的学习基础。接下来笔者将从立足课本教学、以身作则以及从细节中培养学生发展这三个方面进行举例阐述,具体分析了培养学生审美意识的方法策略。
一、在课本基础上拓展教学
教师在传授知识时首先要完成的就是课本上的基本教学任务,将课本知识采取适合学生理解的方式进行教学。当然只是建立在课本内容上进行学习,难免会使教学内容过于狭隘,不利于学生开拓眼界。因此在进行教学时也要加以课外方面的补充学习,丰富教学素材和手段,从而为学生的审美提高奠定基础。
由于美术课程有许多需要展示的作品和图片,因此笔者在教学时常用的一个教学手段就是利用信息技术加以教学辅助,既方便快捷也能够更加直观地进行名作展示,除此之外,笔者也会根据当堂课的所学知识为学生进行一些其他知识的补充。比如在进行高一课程中的“中国古代工艺赏析”教学时,笔者就将课本中所涉及到的工艺品如:青铜器、瓷器等与其相应的产生时期和背景进行了对应学习,学生们在进行美术学习的同时也对历史的演变进行了补充了解,促进了学生们横向的系统知识学习,感受历史长河中的美。由此可见,进行相关知识的拓展可以更加快速地引导学生们形成知识链接,从而更加全面地对学生们的美学培养加以补充,促进了学生学习的完整性。
二、以身作则引导学生进步
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于学生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高中美术教师,本身就肩负着培养学生美学意识的重要使命,但是审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能够不断反思教学、以身作则地起到榜样作用,在日常教学中逐渐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
笔者在进行课程的教学时也时常反思自身,对于教学内容进行仔细选取,并且观察学生们的关注和学习情况,并加以记录。笔者也会经常询问学生们对于课堂教学的建议,充分了解学生们感兴趣的事物,这样在教学时就能够更加贴合学生们的学习心理与需求,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激情。比如在进行中国建筑艺术这方面的学习和欣赏时,笔者就询问了学生们除了书本上的建筑了解外最感兴趣的建筑还有哪些,有的学生说对于中国不同少数民族的建筑感兴趣,也有的学生表示想要了解一下有关中国古代普通人民的住房进行了解等等。随后笔者按照学生们的呼声在这节课上又对中国不同时期的建筑进行了一些补充。学生们能够感受到老师的尊重和理解,在教学中笔者尽量满足学生们的学习需求,这样也就形成了较为良好的师生关系,笔者尊重学生,学生们也就会同样地回馈于教师,从点滴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也加深了学生有关美学知识学习的吸收力度。
三、以小见大促进全面发展
素质教育观要求教师能够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美学教育虽然只是学生学习生涯中众多技能中的其中之一,但是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能力。审美能力的培养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对于美学知识的认知,也能够提高学生对于世界之美的认识,使学生们感受到身边无处不在的美。
对于美术学习来说,大多都是以鉴赏与感受为主,就像写小说或者诗歌一样,画作上也能反映出画者的不同心境,只有静下心来享受古今中外的雕刻与名作,才能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真正魅力。笔者会在教学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们了解一些名作背后的故事,比如在欣赏古今中外的名作品时,很多学生都无法理解梵高为何会在当年作出如此多的“非主流”形式的画作,笔者就为学生们讲述了有关梵高的生平故事,贫穷、困苦、多病和孤独基本上就包含了梵高晚期的生活状况,他的一生都不被理解,只能通过一幅幅画来展现自己的内心的渴望。通过对美术作品的鉴赏与了解,使得学生们深刻理解到了用心感受美的真正含义,也能够从一幅幅作品、一个个经典故事中获取成长的力量。
总而言之,想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就不能忽视美术课程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在欢乐学习的氛围中获取成长是教师教学的理想教学模式。而审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从教学方式和自身引导等多角度、全方位加以引导,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从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文涛.视觉文化时代的高中美术教学[J].中国校外教育,2018(30):18-19.
[2]郭云霞.美术鉴赏教学与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J].美术教育研究,2017(1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