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产业发展迅速,从最开始的网红直播带货,再到近期农产品直播扶贫,网络直播平台收获良好口碑的同时已成为新的零售交易入口。但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各项直播内容也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刻不容缓。新兴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仅仅依靠国家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尤其是网络直播平台这样的特殊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且要发挥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本文从上述背景出发,在经济法视角下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合作监管模式进行研究,以期促进网络直播平台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网络直播平台;合作;监管
一、确立合作监管的模式
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主体多,客体和内容复杂,难点在于传统监管模式与网络直播平台的特殊性无法匹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特殊性,对其监管方式较为科学的就是多主体联动,合作监管。
网络直播市场中的合作监管,主要指的是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政府机关、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公众、媒体等多方主体参与,政府行政机关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自治、网络直播行业自治及公众与媒体进行监督辅助,充分发挥社会协同治理的作用,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力量参与到网络直播市场的监督管理中。
二、明确合作监管各主体的监管职责与范围
(一)网络直播平台企业
在网络直播平台的各项活动都是为了盈利,如果平台直播内容质量不过关,就无法吸引更多的人在平台上进行观看,导致网络直播平台无法盈利。甚至于平台因为内容违象被政府部门处罚,使得平台的收入更加减少。因此,从网络直播平台盈利性的角度出发,平台对于监管平台内的各方面都有着内驱力。
网络直播平台自身通过加强平台信息安全建设,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对平台注册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保护注册用户数据资料安全等具体措施,可以起到良好的自我管理效果。发动公众的力量,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督,对平台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建立激励机制,可以更好的辅助平台进行自我约束。
(二)政府机关的监管
政府机关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要注重统筹性、全局性。一方面是对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自治不足的补充,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只能对本企业的一些直播行为进行技术、内容等方面的监管,是不具备在横向上对其他同类直播平台进行监管的权力和能力的;另一方面还要对一些特殊群体进行保护,例如未成年人。政府监管的内容应主要集中于对不正当竞争等经济法禁止行为的限制,以及防止网络直播平台对弱势群体的侵害。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多部门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不同地域部门之内的管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特性对执法模式进行优化,弥补因线上、线下造成的执法上的差异。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政府监管提供行之有效的依据。2016年以来颁布的与网络直播相关的多个法律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直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法律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完善与补充刻不容缓。
2.设置网络直播平台准入规则
实行网络直播平台准入规则、制度,规范监管内容,逐渐实行分级管控,对进行直播的主播与观看直播的公众年龄进行限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管控策略。在对于直播软件使用权限上,可以完善实名制验证方式,参考动态识别认证;提高主播行业的准入资格,对符合准入资格的主播给予更多权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予以否定,对于认证不完善或者条件有瑕疵的主播,限制其直播相关权利等。
三、其他辅助主体的监管
(一)发挥网络直播行业协会自律的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的地位具有特殊性,相对于单独的直播平台企业,它具有一定的全局性,可以规范多个平台企业的行为;相对于平台自我管理而言,可以进行横向上其他平台的监管;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行业协会更能掌握整个行业的动态,辅助监管职能效果跟显著。例如,2016 年在政府部门公布多个规范之前,北京的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就联合注册地在北京市的网络直播平台制订了行业的规范,出台了《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从行业协会角度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监督与管理制度,通过“主播实名制”、“直播内容监控制度”、“直播内容存储制度”、“直播内容举报制度”进行主播行为的规范。在其他措施方面,国外的观众年龄限制与影音作品分级制度同样值得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借鉴,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影音作品分级制度就是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提出的。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适用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分级制度,以便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重视公众的监督作用
关于公众的监督分为两个重点方面,一个是公众对于网络直播服务的监督权作用,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督是实时的,且贯穿于全过程的。公众在观看直播时应当注重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对于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可以直接向平台或政府机关及时举报。另一个是家长对于未成年人观看直播的监督作用。关于家长群体的作用在保护上网的未成年人上是不了忽视的,减少互联网对孩子的伤害,号召家庭和社会共同行动,可以分担其他监管主体的责任。号召家长积极参与到监督网络直播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来,提供正确引导。
(三)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各类媒体是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方式,媒体也应当具有正确的导向,媒体的监督是独立于网络直播平台和政府机关之外的。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来说,媒体的社会监督是具有客观性的,加大媒体的监督职能,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整个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在网络直播平台的环境中,各监管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网络直播平台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兵杰.网络视频直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闻世界.2016年第7期?.
[2]乔新生.如何监管互联网络直播[J].青年记者.2016年第21期.
[3]李婧祎.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及路径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7年第10期.
[4]桂栗丽.经济法视域下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