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互联网一个很火的名词“众筹”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众筹捐款,众筹咖啡店,众筹电影,众筹餐厅,众筹民宿等等名词相信大家都不模式。2014年被称为我国的“股权众筹元年”。2014年清科集团发布《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的时间内,中国共发起众筹融资项目1423期,募集资金1.88亿元。预计到2025年,中国中出规模将达到460亿—500亿美元。我国的众筹市场在未来10年间发展空间巨大。众筹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魅力,这主要基于我国经济的种种非理性因素。其中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急迫的融资需求密布可分。本文将简要的介绍众筹这一概念的由来,国内外众筹平台情况,众筹运营模式,再结合云南实际的众筹案例进行观察分析。从而对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融资工具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风险;发展;
一、什么是众筹?
“众筹”一词最初源于英文“Crowdfunding”(众包)和“Crowdsourcing”(微型金融)两词的融合,就是面对公众筹集资金。说新鲜点就是与互联网、金融“混搭”的产物。但这个概念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新鲜的“旧名词”。从中国古时的向老百姓筹资修建寺院,婚丧嫁娶的分子钱,到我们不陌生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各项善款,再到单位集资建房等等,都是源远流长的自发性众筹。
基于互联网的发展,让众筹有了新的定义。现在,众筹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布需要筹款的项目,并通过线上及线下的信息宣传,达到筹集资金的金融目标。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灵活,开放。当然,众筹有时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全是由项目的商业利益作为唯一标准。比如众筹界里非常成功的“3W咖啡”项目。此项目最为吸引投资者的不是项目既得收益,而是以咖啡为载体,为创业培训及风险投资进行资金募集。用它豪华的投资人阵容做吸引(红杉资本沈南鹏、著名主持人李静、腾讯创始人曾李青等),在2014年8月刚成立就获得了2500万美元的融资。众筹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有创意的公司、个人可以对公众展示他们的项目及创意,争取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和资源整合。
二、平台运营模式及国内外众筹平台
目前,众筹平台盈利模式基本是佣金及管理费为主导。以向项目申请人(发起人、筹资人)收取募集资金佣金的方式,佣金比例从5%到15%不等。或是在项目后期管理中以代理人的身份介入,从而获得管理的既得收益。而众筹模式的运作流程也基本成熟,操作步骤如下:
2.1融资前准备
图2-4 线上投资流程
2.5融资后流程
表2-1 众筹运作流程之融资后权利、义务
剧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市场将占到500亿美元。全球首家众筹平台Kick starter,于2009年在美国纽约成立。从此拉开了互联网众筹的序幕。
Kick starter平台在美国成立,平台 定位于专为创意方案的企业筹资,运用简单有效的捐款式众筹,仅允许发起人以项目的衍生产品对支持者进行回报,不予许在平台上发布的项目被用于申请贷款和销售股份。
Crowdcube平台成立于英国,是全球首个股权众筹平台。它的模型原则是,任何人都应该能对企业进行投资并且获得股权。
Seedrs2012年上线,开创了“管家式”股权众筹平台。它以代理人的名义帮助众筹投资人进行融资项目后的管理工资,并收取现金收益。
目前国内处于众筹发展的早期阶段,众筹投资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尝试到初步繁荣。整个众筹市场借鉴国外早期成熟的众筹制度,并顺应国内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符合市场的众筹格局。国内众筹平台列举如下:
表2-2 国内主要众筹平台对比分析
三、众筹模式
3.1捐赠式众筹
捐赠众筹是在众筹中唯一一种不计回报的众筹的模式。其实像是红十字会这类NGO的在线捐款平台可以算是捐赠众筹的雏形。有需要的人由本人或他人提出申请,NGO做尽职调查、证实情况,NGO在网上发起项目,从公众募捐。目前在国内运作捐赠众筹模式的平台以“轻松筹”为代表,多以医疗救助众筹项目居多。主要用于公益事业领域,捐赠众筹模式下由众筹发起人提请众筹申请,支持者对此项众筹项目出资支持。项目的支持者一般就是项目的推动者,参与感很强。更多体现的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属性和精神层面的收获,支持者几乎不会在乎自己的出资最终能得到多少利益回报,他们的出资行为带有明显的捐赠和帮助的公益性质。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的爱心,通过虚假的捐赠众筹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常有发生。
3.2消费众筹
消费型众筹类似于团购的模式。在日益竞争的环境下,企业获得更多的关注度和消费者,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消费众筹更加凸显众筹的商业属性。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产品,这其中包括涵盖我们生活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也有一些特殊创意产品(如音乐会、新科技产品、影印制品等)通过消费众筹来完成。有的创新创意产品在生产前就已经通过消费众筹锁定消费者,可以算作真正地按场需生产,很好的和供给侧的理念相结合。国内以京东众筹为代表平台。这一方式降低了企业宣传的门槛,只要把自身的产品、创意发布在平台,就能最低成本的整合群体消费者。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参与消费众筹可以减低消费成本,或是找到适合自己参与感的消费商品或项目。
3.3债权众筹
债券式众筹可以简单理解为P2P网络借贷。与银行借贷不同,债权众筹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平台向若干投资人借款,债权项目大多通过平台审核上线,对于债权抵押物也是由平台审核和监管。P2P以便捷自助的操作模式、低廉的融资成本,成为债务整合的一条便利路径。虽然政府曾一度很支持这样的互联网民间借贷形式,但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滞后,使得P2P在2015年前后火爆近一年后就出现了大的危机。P2P平台卷款跑路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债权众筹模式目前已经不被投资人所信任。
3.4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可以算是今年来在我国众筹行业中主要的模式。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股权众筹能帮助他们在企业初创期间获得资金和人脉资源的整合,降低自身运营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扩宽了投资渠道,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项目,可以让自身的投资多元化配置。股权众筹的运作大体分为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天使式众筹几类。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不同类别的项目进行对比了解。
表3-1 三类股权众筹类型项目对比
四、众筹区域性发展实例——云南
4.1云南本土众筹平台——众芸南
由创始人黄孝勇联合网络技术、金融服务、运营策划、媒体宣传、法律等领域的7位联合创始人在2015年成立。并联合17家创始会员成立云南众筹联盟。定位服务云南各型企业,量身定制筹融资众筹方案及实施。实际操作项目有:泰国王权集团KingPower免税店昆明项目、啡影1890咖啡馆、“舒格雷.李”大师披萨店等。
4.2餐饮业众筹项目——海丽耶清真餐厅众筹方案
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昆明五华区校场路龙湖美食金街4楼,项目占地500平,项目于2015年启动,在运营半年后,项目持有人基于项目流动资金压力及想整合客源提高营业额为初衷,制定了3个众筹方案(如下图)。最终选择了收益权众筹和消费众筹2个方案进行实施,众筹金额达到20万元。
图4-2海丽耶餐厅收益权众筹方案
图4-3海丽耶餐厅消费权众筹方案
五、国内众筹市场的风险控制
基于中国众筹市场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和较为成熟的美国众筹市场进行一些比对。从中就不难找出问题和差距,也更利于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表5-1 中美众筹区别对比
通过如此对比可以得出,在国内众筹融市场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有:
5.1面临的问题
我国金融业正处于结构转型期,对于金融改革刚刚开始。通过股权众筹等方式,可以解决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使其拓宽融资渠道,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但融资只是事业开始的第一步。要如何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及财务监督和审计,是保证众筹生态圈健康发展的关键。
5.2众筹涉及风险
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出发,众筹在一些法律边界中存在风险。因此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尤为重要。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有:
5.2.1法律风险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股权众筹构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须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因此,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行为仍处于灰色地带。
5.2.2项目发起人风险
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发起人为了绕开监管,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会选择采用协议代持的方式,变相的扩大众筹参与人数。比如2012年成立的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就是用此方式与1193名投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虽然最后证监会对此进行了个案放行,但在互联网公开发行股份仍然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且代持本身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5.2.3投资人风险
投资人在众筹项目中是不可或缺参与者和推动者。但通常是以股权代持人、合伙人、隐名股东的身份参与其中,不同身份对于投资人本身也会有不同的法律风险。而有些投资人的从众心理,投资的盲从性。会让投资人在善不充分了解市场和项目时,盲目介入投资,过高对项目预期收益进行估值。这一是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一大风险。
众筹是我国金融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的一种有益补充,满足了部分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或项目的融资需求。同时,在众筹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将清楚的认识其存在的风险。法制是金融创新的第一生产力!我们相信,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创新改革深化和国家金融法制的不断健全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一定会更加的开放和健康。
参考文献
1、汤寻芳、杨东等《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2、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73-79
3、盛佳、柯斌、杨倩《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4、刘政宁《股权众筹:自由的枯蔓战战兢兢地生长》[N].重庆日报,2014-06-10
5、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是消费者保护》[N].经济参考报,2014-04-08
6、天使街《创业者融资协议》[EB/OL].[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