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研究

发表时间:2020/9/4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10期   作者:刘今张荣漫
[导读] 人工智能发展迅速,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无限可能的通知,也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将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对传统侵权理论的挑战、国外人工智能侵权侵权责任规制研究、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体系等方面展开论述。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蚌埠233000 摘要:人工智能发展迅速,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无限可能的通知,也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将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对传统侵权理论的挑战、国外人工智能侵权侵权责任规制研究、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体系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21世纪以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不断被应用到互联网、自动驾驶、医疗服务等各个领域,从象棋、围棋到语音图像识别、医疗诊断,人工智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取得重要地位,辅助甚至代替人类进行决策。我们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在交通运输、航空航天、工业、农业、医疗、服务等更多的领域介入人类社会,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这一科学技术会颠覆人类现存的生产生活方式,由此出现一个以新的技术结构为支撑的人类新时代。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无限可能的同时,也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 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弱人工智能是三个阶段中最低级的,需要人类的指令、帮助才能完成相应任务,本质上属于人类的工具或助手。强人工智能具有行动的完全自主性,不需要人类的介入或干预就可以自主做出判断并执行。超人工智能的智慧程度将远超于人类,不仅具备完全自主性,还可以彻底独立于人类存在,就像好莱坞科幻大片所描述的,人工智能可以无限地根据其意愿创造新的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没有自主思考的能力,不能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其所进行的活动全都依靠人类的指令,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必然是由背后的生产者或使用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其侵权责任追究与其他凭借工具侵权的情况并无差异,不存在法律适用困境。超人工智能时代一旦来临,对人类世界将造成颠覆,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担忧就会变成现实,“人工智能或许不但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事件,而且还有可能是最后的事件”,故研究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缺乏实际价值。现人工智能发展正处于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人工智能有一定自主性,但不能脱离人类存在,有时候会脱离人类意愿,实施一些指令以外的行为,本文仅围绕这一阶段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三、人工智能对传统侵权理论的挑战 人工智能侵权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害,人工智能的决策和行为可以追溯到假借人类之手嵌入到其中的设计、编程和知识,或者存在对机器施加控制的人类行为者,比如设计者在开发过程中故意留有漏洞或使用者操作不当,此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仅仅是人类的手段,侵权主体是人,应当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符合传统侵权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由于人工智能自身造成侵权,比如2015年,大众汽车包纳塔尔工厂里被安排在流水线上进行抓取零件工作的机器人,突然启动,将一名技术工人压在金属板上,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此侵害行为是由于人工智能脱离人类操作的自主行为造成的,不在人类控制范围内,此时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后一种侵权行为对传统侵权理论体系造成了冲击,目前学术界关于后一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议。 (一)责任主体难界定 如果传统的产品发生事故,我们很容易找到生产者、开发者。可是人工智能的制造过程十分复杂,开发、生产的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也可能是很多主体一起研发的,不能简单确定责任主体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以当人工智能发生侵权问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面临难题。 (二)侵权行为难认定 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因果关系方面,由于人工智能具有一定后天学习的能力,设计者有时在无法准确预测其会在某些情况下做出何种行为,并不能对其做出的每一个行为进行解释,对于这些无法确定原因的损害结果,无法判定是由人工智能自主做出的,还是受到了人类的干预,那么如何规则就成为了难题。再者,认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目前人工智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值得商榷。 四、国外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制探究 (一)美国 美国对人工智能控制着进行划分,重点关注开发设计者。美国学界认为设计开发者应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来保障使用者或其他人免受伤害,但这个注意义务的标准很难制定。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设计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都需要专家设计其专家系统,由此确定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的注意义务标准。美国学界更倾向于把人工智能看作产品而不是服务,这样可以适应大部分类型的人工智能。 美国也加入了对人工智能道德伦理方面的指引,强调人工智能运行全过程的数据保留,用以还原侵害事实,但也高度关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众议院在2017年通过的《自动驾驶法》第12条对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了一系列隐私保护的技术标准,以防止输入人工智能系统的隐私信息遭受恶意窃取、篡改、删除或滥用。

(二)欧盟 2016年,欧盟针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提出立法建议。(1)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赔偿责任专项基金。由于缺乏可解释性和可预测性,若自主性较强的人工智能发生侵权,让生产者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会加重生产者的负担,打压其积极性,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如果设立赔偿基金,就可以分担人工智能存在的风险,这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带来的经济纠纷,也能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2)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则。例如,人工智能必须服务于人类,优先考虑人类利益等。(3)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在技术、伦理、监管等方面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4)赋予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具有独立意识,人类已经无法保证人工智能每一次都可以按照人类的指令进行。(5)保护隐私和数据,防范用户的隐私被泄露。 (三)启示 1、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 人工智能发展是社会必然趋势,其面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有必要进行特殊立法专门规制。需要注意的是,立法的目的不是压制其发展,而是进行合理的规制,从而促使人工智能健康、良性发展。 2、借助现有制度解决部分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存在缺陷,比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说明缺陷,可以按照产品责任进行归责。 3、创新适合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问题,建立由制造商或者所有人负担的强制性的保险机制,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五、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体系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定位 借鉴国内、国外现有的研究现状,不管是产品责任、替代责任,还是赋予人工智能以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以“有限人格”较为可行。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必然之势,停留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显然不可行,但若完全赋予其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短时间内其自身仍然无法承担责任,赋予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现实科学意义。为此,我们既要明确人工智能非独立主体地位,又要区别于传统的客体身份,既不能压制人工智能的发展,又要科学进行规制。综合以上,我们可以找到其中的平衡点,将人工智能主体定位为“有限人格”,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权利能力,从而解决人工智能发生侵权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 1、归责原则 人工智能是具有独立性的主体,自主决定为一定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专业性、不透明性、不可预测性、难以防控性。基于人工智能的以上特性以及其制造结构的复杂性,由被害人证明人工智能存在过错与否显然不合理,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另一方面也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构成要件 在设立人工智能侵权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前提下,无需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且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满足了人工智能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责任承担 确定了人工智能有限人格地位后,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由人工智能本身独立承担责任,不用再强加于生产者、开发设计者。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侵权责任都由人工智能承担,必须是有选择性的,在法律明文规定、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 (三)探索人工智能强制保险、赔偿基金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为每一个投入市场的人工智能设立专属账户,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用于未来可能会发生的侵权责任承担。通过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项目的支撑,既可以使受害者得到最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可以真正实现人工智能责任自负的有限主体地位,进而推动人工智能健康、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章镕泽.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2019. 2、米新丽. 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分析[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5). 3、张聪. 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2019. 4、游文亭. 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D].2018. 5、彭诚信, 陈吉栋. 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当代法学, 2019, 33(02):55-65. 第一作者:刘今(1999-10月),女,汉族,安徽泗县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张荣漫(2000-4月),女,汉族,安徽黄山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2019年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研究》(项目编号:S20191037838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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