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观思考

发表时间:2020/9/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11期   作者:刘亚芳
[导读] 核心素养是指知识社会中的自我实现、融入社会、就业所需的素养。
        摘要:核心素养是指知识社会中的自我实现、融入社会、就业所需的素养。作为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高级教育理应满足核心素养的制度安排。但是,作为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高级教育具有鲜明的特色和要求。如何在高级法学教育中落实核心素养的培养,充分认识高级法学教育教育观的变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核心素养导向;高职法学教学观思考
        引言
        发展核心素养已成为当今各学段教育的基本理念。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也需要注重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目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暴露出培养理念不清、模式固化、实践性不强、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多方面问题。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应从发展核心素养出发,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更新人才培养理念,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注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围绕核心素养要求优化课程体系,培养符合时代要求、具备核心素养的法治人才。
        1核心素养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础
        1.1法治人才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与社会责任意识
        核心素养体系强调个人修养、社会关爱、责任担当,要求注重道德修养与社会责任意识,这是人们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法律是道德底线,是人性的低保,法治人才肩负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任。法治人才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有着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更应当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与社会责任意识,若缺乏相应的道德修养与责任担当,空有法律知识技能,有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关注道德修养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尤为重要。
        1.2法治人才需要形成终身学习的能力
        核心素养关注人的未来发展,终身学习能力有利于应对未来发展中的各种变化,是实现终身发展的决定因素。作为法治社会建设者的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对现行法律的认知、适用能力,明白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相应的社会环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法律规范无法穷尽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就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不断革新、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法治人才必须具备自主学习、继续学习的能力,能够进行终身学习,如果一直停滞不前,将无法跟上法治社会的进程,终将被社会所淘汰。因此,注重终身学习能力的养成,是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1.3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核心素养强调实践创新精神,是人的自主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治人才不仅仅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更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工程师”。法治人才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认知能力,更需要具备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问题和就法律问题构建有效和中肯的论证能力,这些能力的形成离不开善于思考、不断实践、敢于创新。善于思考可以逐步形成法律逻辑思维、创新思维,能够发现、分析法律问题,并尝试解决问题、进行评价;不断实践可以巩固所学,将思考落到实处,验证、实现思考的价值。通过不断实践,可以逐步掌握草拟法律文书、口头或书面论证的能力、有效沟通能力等职业技能素养;可以培养语言表达,沟通协作等综合素质;可以适应社会,对社会现象有一定敏感度,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敢于创新则可以开阔视野,在践行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优化、革新,推进法治进程。因此,法治人才的培养中,需要强调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由此可见,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核心素养的发展。这些素养的培育是发展各项职业素养的基础,是培育正确的义利观、健全的人格、敢于担当等法治人才的前提。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通识教育,属于专业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发展核心素养需要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的个人发展,增强其专业实践创新能力,使学生逐步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素养。
        2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的现实处境
        2.1高职法学教育缺乏对实践性的尊重
        法学从本质上讲是一门实践科学,其存在的重要使命是面向实践并解决和回答实践中提出的现实问题,恰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脱离了实践性,法学的生命力就会枯竭。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实践性是其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的重要特征,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以致用而非学术研究是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当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受法学教育统一性的基本要求使得其一直没有形成自身独立的教学模式,且由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大都是受普通高校法学院的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培养,因此,在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甚至一些教材选用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照搬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各校无论培养目标有何差别,开设的课程都千篇一律,多以理论课程为主,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开设得很少,偏离了职业教育实践性、应用性的教学方向,许多学校的高职教育成了本科的浓缩,既不能培养出理论型人才,也不能培养出应用型人才。
        2.2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特征不突出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多年来意见纷呈,莫衷一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也会形成不同的教育理念,进而影响法学教学模式的形成。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比较普遍的法律职业非专业化与法律专业非职业化的现象,法律职业非专业化体现在我国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法律专业非职业化体现在我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素质教育与通识教育培养目标的设定下,在长久的一段时间内也没有把职业化教育定为自己的培养方向。受此影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也始终没有将职业化培养作为它的人才培养方向,而是只注重基础性的法学系统教育,没有建立一套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使学生不能够得到相应的职业素养技能的训练,背离了高职教育的职业化特性。


        2.3法学教育模式陷入工具主义困境
        当下,我国法学研究以及教学尚处于法律诠释学阶段,任何部门法学都没有自足的自生自息的理论体系,现实情况是法学不能带动法律,只有法律带动法学的发展。受此影响,教师过分重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教学以阐释和讲解现行法律条文为主,忽视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分析与讲解,回避引导学生对法律事实契合理论的质疑、碰撞与说服,形成了教师在课堂上讲法条、学生在课下背法条、考试时教师考法条为基本特点的教条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扼杀了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学生对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不关心也不关注,法律教育应有的虔信法律的职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的公共精神荡然无存。当年,塞尔苏斯眼中“法学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已蜕变成了一门技术,此种“教条化”的“规则至上”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必定是被禁锢了头脑,自我束缚,不仅不能够为建设先进文明的法治国家提供帮助,还可能成为巨大的阻力。
        3核心素养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是基于深度学习的教学
        深度学习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FerenceMatron和RogerSaljo提出,2012年,美国研究委员会正式将深度学习定义为一种能够使学生将从某一情景中的所学应用到学习新情境中的学习过程。与传统的片面注重外部灌输和被动接受的学习相比,深度学习强调学习过程中的反思,注重概念的转换和认知结构的训练养成,注重学习结果的达成及学生核心素养的培育。一方面,深度学习包含的认知领域、个人领域和人际领域的三大深度学习能力与核心素养的文化基础、自主发展和社会参与三大方面要求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深度学习具备的理解与联系、批判与整合、构建与迁移的特点,使得深度学习与核心素养培育有着天然联系。就高职法学教学而言,在核心素养背景下的基于深度学习的教学,我们可以从“设身处地”的情境式教学、“求同存异”的整合性教学以及“审思明辨”的思辨性教学三个方面尝试展开。
        3.1“设身处地”的情境式教学
        MarliesBaeten等学者通过文献研究得出:在学习环境中,影响深度学习的因素包括情境因素、情境感知因素以及学生自身因素。作为影响深度学习的首要因素,学习情景的科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意义重大。我们需要以学生为中心,“设身处地”地在教学情境设计的类型、层次、结构上深度匹配核心素养导向下的高职法学教学需求。在类型设置上,我们应该灵活选取和设计学生感兴趣的学习情境,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情境、生活情境、理念情境、实践情境、政策情境、时事情境等。在情境设计层次上,我们要遵循学生的学习规律,设计由浅入深的情境情节。在情境结构上,注意良构问题和非良构问题要比例得当,通过开放性情境设置,充分完成认知渐进的思维训练。
        3.2“求同存异”的整合性教学
        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整合性教学注重事实—概念—关系—结构的学习逻辑,遵循理解—应用—综合的教学安排,能够帮助学生从有限学习转向本质性学习,从部分学习转向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和发展。基于对未来社会问题愈来愈复杂的趋势认知,教育界对于通过学科整合教学来培养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方法已达成基本共识。从美国融科学、技术、工程、艺术、数学而成的STEM教育理念到在STEM基础上加入艺术学科融合的STEAM教育理念,再到荷兰提出的混合学科学习,学科整合教学研究与实践正在世界范围展开。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可得,课程整合主要从学科间的整合、学科内的整合两个方面展开。就高职法学教学而言,我们既要抓住学科之间的联结点,又要保留学科之间的差异点,遵循“求同存异”的整合标准,构建好学科间的纵向脉络和学科内的横向脉络,开展基于核心概念的认知教学、基于生活主题的探究性教学、基于相近相关知识点的归类性教学。在学科间整合方面,我们可以围绕一定的主题,遵从STEAM理念,通过项目化、手工化、游戏化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设计跨学科的教学任务;在学科内整合方面,我们需要基于细分的专业需求,主动建立学科内课程之间的联介,以训练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为目标,由“零散”转向“整体设计”、从“一节课”转向“一类课”、从“点状”转向全面铺开,完成结构化的一类课的课程设计。
        3.3“审思明辨”的思辨性教学
        教育的真谛在于思维习惯的培养,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当然包括思辨能力。相较于法律条文的字面熟记,通过专门的思辨能力的训练来提高运用归纳法、演绎法等逻辑方法以及对同一律、矛盾律等法律逻辑工具的能力对法律素养的提升帮助更大。通过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可以引导学生积极地发现问题、辨析观点并总结规律。在具体的法学教学中,我们要从高职学生的基本学情出发,灵活设计和安排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情境、话题、活动等“学习支架”,通过“个体思考—集体分享—分项思辨—指导反馈”的教学安排,引导学生进行“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思考,在学生自主探究和领悟的过程中,从“浅层自主学习”转向“深度自主学习”,进而实现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
        结语
        法学本科教育仅是法治人才成长的起点,发展核心素养即是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够继续学习、终身学习、不断发展。因此,优化人才培养体系还需要通过跟踪学生的发展动态,建立学生专业培养档案,跟踪考察,了解学生在毕业后一定时期的发展动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总结,为本科人才培养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高向平.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改革与完善[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孙妍君,杨 洋.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改革与完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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