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发表时间:2020/9/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11期   作者:胡跃彬
[导读] 有关于我国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有关于我国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范畴,应当依法受到政法的保护。民族体育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也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民族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而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与民族体育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的问题与冲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可行性研究,进而阐述了相应的保护方式与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部门带来一些思想建议。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1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公共法规为基础,进而采取相应的行政保护措施,对于国家还存在利用价值的或是濒临危险的体育运动项目进行抢救式保护。然而,我国对于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在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民族体育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在我国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其法律保护知识较为淡薄,导致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得不到相对应的保护,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例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江格尔、少林寺等被抢注为罐头、啤酒、佩刀等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其中少林寺的侵权现象最为严重。仅仅在中国就有至少54个少林商标被标注,内容含括汽车,五金,酒业等。
        针对于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体系是一个完整、具有多层次、多方位的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力不再受到公共的侵害。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凝结着国人随着时代发展的精神力量,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从社会的角度上讲,民族传统体育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
2民族体育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与冲突
2.1民族体育传统文化权利主体较为复杂
        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主体比较明确,而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普遍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一定的变化。民族体育文化主题可能会经过时代的推移而慢慢形成为新的形式,经过这样的时代推移,创造者个体的时代特征就会变得模糊化,个人风格也会逐渐被时代所淹没而呈现出普遍的群体特点。因此,传统的体育文化虽然具有约定俗成的表达,但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依然难以确认。从而造成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2.2民族体育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存在时间矛盾
        通常情况下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各个国家的处理都是有一定的时间约束的。当保护期间达到时间后就不再进行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的时间约束的。而有关于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是一个世代相传,长期蔓延的过程,其精神价值与存在的物质利益都会存在于时间的打磨中,因此,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是世代延续的。在每一个传播实际传播单元都会进行再创作,因此其精神内涵就会产生变异重生。因此基于民族传统文化自身的时代性,其知识产权难以达到保护期限的要求。
2.3民族体育传统文化范围难以界定
        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中,若采用隐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便会遏制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发扬。但是,如果采取公共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很难确保其不会受到利益伤害。以至于在进行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的知识保护中,存在着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保护问题。


3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3.1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对文化主体具有一定的要求,主要在于要求被保护的作品具有个人特征性,并且在保护期限的范围以内。然而我国体育民族文化中,传统性的体育项目在其创作的特征性以及权力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其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瓶颈。但这并不能够说明传统体育文化不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来讲,民族体育传统文化保护课题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符合条件的民族体育传统文化项目将接受相关的法律保护。例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武术基础的技法,理论之处以及套路动作等。例如陈氏太极的掌权人陈小旺就想有太极拳的著作权。第二,对我国体育项目进行收集整理,翻译成全新的作品。其整理人也可以享有著作权。第三,对我国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整理形成一个全新的数据库,如果这个数据库具有现代化的创造性,也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可以利用现代的媒体将数据库进行制作汇编,其制作人就想永相对应的法律保护。第四是进行表演的体育项目人,可以受到表演权的法律保护。
3.2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在体育文化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商标保护法,可以在保持传统体育文化的精神内涵的基础上促使其长期存在以及后期拓展,商标保护与体育文化的长期传承性相融合。因此,我国应该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传统体育文化的项目进行商标注册,在取得商标权之后进而采取相对应的法律保护措施,避免后期的侵权问题发生。
3.3地理标志保护
        所谓地理标志保护,就是指明体育文化的来源地区,地理标志保护所表明的主要是该地区的人文因素以及地理特性。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定性,群体性等特征。例如峨眉山武术,梁山武术等。
3.4商业秘密保护
        针对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民族体育传统文化项目,采取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权较为复杂,并且实施过程的难度较大。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商业的秘密保护。例如某武当门派的习工方法,一些传统武术机械的制造方法,包括人身的跌打损伤的中药配方以及相对应的技术等,都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这些武术机密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则,在申请保护的过程中,不需要相关的登记手续及其他的要求。
4保护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相对措施
4.1完善体育文化的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已经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标明体育文化也属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我国后期的保护传统民族体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我国在此方面依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还处于立法的空白阶段。同时民族体育文化多样性及特征性,也决定了其保护方式是多样而复杂的。但立法保护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法则。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要切实推进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行政执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以更好的促进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
4.2加强执法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针对于侵犯民族传统文化权益的组织或是个人,均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给予惩罚。相关措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预先性救济,二是补救性救济。预先性救济主要是对还没有产生实质性伤害时采取的规章制度,而补救性救济是指已经损害传统体育文化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束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持我国体育文化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文化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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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研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J].商,2017(20):231.
[3]曾小娥,肖谋文.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9,34(05):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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