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德树人是高校工作的根本任务,以德育人是辅导员工作的必要环节,辅导员承担着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使命,担负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在高职扩招的新形势下,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免不了会产生纠纷,辅导员如何公平、公正、准确、有效、合理的解决学生间纠纷,是辅导员终身学习的外在体现,也是培养学生规矩意识、底线思维的内在引导。辅导员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方法,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探寻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纠纷法治化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高职辅导员;纠纷;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教育部在2012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实施方向,并强调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9年高职扩招100万,可见国家对于高职院校的重视,同样带来了对于多样性学生的管理问题。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避免不了会产生纠纷,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正确有效的处理纠纷,可以防微杜渐,防止事态恶化,为学生成长成才打下“法治”的底色。依法处理学生间纠纷,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加深规矩意识的有力手段。
1、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纠纷法治化研究的关键价值
1.1立德树人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1]立德树人是高校工作的根本任务,以德育人是辅导员工作的必要环节,把立德树人落实落地,始终贯穿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明辨是非、通情达理、善待他人等“德”行,使学生成“人”。辅导员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规矩意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学生心中播撒“法律至上”的种子,使学生在拥有一项技能的同时,将知识转化为文化,实现“高素质”的术+能人才培养计划。
1.2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学生为本是教育的发展核心。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要思考“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2]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参与教育活动;作为生活主体,参与日常生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只是对某种行为的保护更是学生形成正确价值观的有效保障。从学生身边关注的事情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真正使学生走心入行。学生间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学生中比较关心、关注的事件,维护学生双方、多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合理、有效的处理纠纷,是帮助学生正确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1.3促进高职辅导员规范履职的必然要求
面对的生源有别于其他高校,高职辅导员的工作任重而道远。辅导员应该以不变应万变,从行为到心理完成“不变”,而面对主体学生、客体事件、媒介环境的“万变”。高职辅导员行为的规范体现在对待日常事务工作,特别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心理的行为规范体现在对待事务工作态度,尤其是关系到学生心理波动的事情。辅导员处理学生日常工作的标准、态度会直接影响学生的价值判断。辅导员应该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良好的贯彻与运用,探寻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构架,增强化解矛盾的有效性,提高辅导员处理学生纠纷的精准度和说服力,有理有据、懂情懂法的开展学生工作。
2、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纠纷法治化研究实施路径
2.1提高辅导员的法治思维
辅导员承担着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使命,关系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规定辅导员能够化解矛盾冲突;《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中,对于辅导员的要求具备宽广的知识储备,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法治思维是指在运用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没有法治思维不可能有法治方式的实施。[3]辅导员的法治思维是要求辅导员以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为准绳,将日常事务性工作化繁为简,将法与理有机结合。辅导员具备法治思维方式,需要从辅导员成长的各个阶段入手。第一,在辅导员进行入职培训时,应该将法律素养培训纳入其中。避免出现单纯的经验主义。形成“自锁”反映。第二,根据现实需要,经常组织辅导员进行常用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通过专家讲座、自主学习、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帮助辅导员对于法律法规理清弄懂。第三,采取考核制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法律知识考核,促进辅导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
2.2增强学生的规矩意识
立德树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处,德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学生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很多重要场合提到“规矩”,从懂规矩到恪守规矩,要求全党按照规矩办事。[4]新一代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规矩意识的培养是为学生全面发展夯实基础。一是要有良好规矩的存在;二是要有遵守规矩的意识要义。在“立规矩”中,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准则已经逐步形成;对于“守规矩”、“信规矩”是辅导员在进行思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生实现成长成才的必经之路。规矩意识的核心是让学生具有理解规定内容的能力和对于处理结果的内心敬畏。
2.3促进解决纠纷的彻底性认识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免不了出现一些纠纷,本文主要针对学生间的纠纷进行思考和研究。辅导员在处理学生间纠纷时应具有彻底性认识,运用法理的相关知识,采用法律手段,处理得当。由此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使学生间的纠纷通过有效的方法、合理的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
从法的角度,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纠纷的“解化”。应将纠纷进行化整为零,综合考虑学生间产生纠纷的客体关系、主观要件、客观因素。需要做到一是在一个纠纷中会因为侵犯一个社会关系而导致侵犯另一个或几个社会关系,所以不能只关注表象,根据侵犯的社会关系,找到符合解决此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校规校纪的规定条款。充分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要求和精神指引。二是充分调查了解,发生纠纷的主观要件,可以通过谈心谈话、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科技手段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的分析判定。三是根据产生纠纷的外在行为,对于结果产生的影响,给予合法、合情、合理的判断。
从理的角度,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纠纷的“化解”。辅导员是学生成长成才的领路人、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批评、处分学生不是校园纠纷最终的目的。不能单单靠规章制度的援引来单纯的处理校园纠纷,还应通过此纠纷进行对于学生心理的疏导、教育警示、平时表现等方面的指引,帮助学生心灵成长。
辅导员应本着“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和有效处理纠纷的能力,将法与理有机结合,实现一事一结,将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在日常工作中,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事讲法,用情理法,夯实法治教育在学生成长中的基础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Z].2017,1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Z].2016,12.08.
[3]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J]. 法学论坛, 2013,( 05) : 5.
[4]习近平八论“规矩”.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5/c1024-25907549.html
作者信息:【杜婉婕,1986年9月15日,女,汉族,辽宁大连,硕士研究生,讲师,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校级科研课题“新形势下高职辅导员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编号DZDD2020Q-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