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发表时间:2020/9/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3期   作者:陈健忠
[导读] 摘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一个重要的造价控制手段,它具备合法性、原则性、竞争性以及规范性四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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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一个重要的造价控制手段,它具备合法性、原则性、竞争性以及规范性四个特性。受市场竞争大环境的影响,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期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现状;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为增加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开始普及招投标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制定了《招标投标法》。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旧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为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概述
        1.1 建设工程招投标特征
        1.合法性:合法性是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特征,是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2.原则性:原则性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则;
        3.竞争性:竞争性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根本属性,竞争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招标方利用投标方的公平竞争,在竞争中实现减少成本费用、减少施工时间、提高工程质量以及增加工程利益的目的;
        4.规范性:规范性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运行和管理基础。
        1.2 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程序
        1.招投标准备阶段:工程资金落实、核实及报告,确认招投标资历和撰写招投标申请,制定招标条件、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2.招投标进行阶段:公布招标要求和投标方申请,资历核实和发布招标文件,组织实地勘察和招标解难,制定和上交投标文件;
        3.开标审标确认投标方阶段:工程开标,工程审标,投标方确认;
        4.招投标后期阶段:投标方在审标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把招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审标活动的相关信息实施采集、归纳和调整,形成完整的招投标程序信息。
        2.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工程项目中招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1规避招标
        1.实际施工过程中采用了分路段承包方式,将不同的路段承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对于部分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段并未进行招标,而是提前进行施工。
        2.工程招标方只对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了报备,对于分支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报备,而是直接进行发包工作。
        2.1.2虚假招标
        工程的招标方进行实际招标活动的时候,其很多分支工程都已经定好了工程单位,而招投标活动对于这些分支工程来说,只不过是走一个形式,确保内定的中标单位能够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已。
        2.1.3邀请招标
        有些工程项目招标方将公开招标改成了邀请招标,这不仅导致诸多符合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单位被拒之门外,还使得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
        2.2 工程项目中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2.1借他人资质投标
        投标方为获取他人资质,事先向符合工程项目资质证明的单位支付了一笔报酬,以确保相关单位能够将资质证明借给自己,并说明若投标方中标后,将会再支付额外的报酬。在报酬的诱惑下,相关资质单位将自身的资质证明借给投标方进行投标使用,进而引发出借他人资质投标的问题。该问题从表面上看,投标方有着健全的资质证明,但由于这些资质证明都属于他人,而投标方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若该投标方中标,那么势必会导致后续工程施工中出现影响质量的问题,从而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稳定开展。
        2.2.2暗箱操作
        1.围标即在实际投标过程中,表面上看有多个投标方参与了实际投标活动,但实际上有的投标方将自身的投标牌通过借或者卖的方式供他人使用。

这也就使得投标活动从表面上看由多个单位共同投标,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单位使用多个单位的名义在投标,进而导致招投标活动失去原本的作用。
        2陪标是指相关招标单位在实际招标活动之前,将该工程项目内定给了所有投标方中的一个投标方,那么其他投标方就是内定投标方的陪标者,其只不过是用来陪衬内定单位,从而达成形式上的合法目的而已。
        3.串标是指在投标前,多个投标方事先组成联盟,从而达成一家投标,其他陪衬,在投标方中标以后,所有联盟成员再进行利益分配。
        2.2.3中标后调整人员结构
        一般来说,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明确规定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员不能够随意进行更换。若需要更换,必须经招投标双方协商后才能够进行人员更换。但有些单位在中标后,未经过招标方同意便私自更换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将原本有着充足相关资质的人员更换成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该种行为不仅涉及到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还增加了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
        3.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
        结合目前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现状,要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方资历核实、标底和契约的执行等招投标的详细操作标准进行明确规定,针对过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坚决贯彻执行招投标备案,书面提供招标文件、公示招标结果等制度。
        3.2 确立招投标监管机制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促使招投标市场能够构建出一个统一的监管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更加细致性的监管工作;其次,不仅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对招投标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各地方政府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巡查监管小组,并充分利用诸多互联网媒介,构建全面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多方面、全方位监管;最后,要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已被证实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给予相应的资金处罚,还要结合其社会影响情况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并将该行为情况记录到信用档案中。
        3.3 组建内部专家库并施行动态管理
        为规范采购人代表的评标工作,企业或行业内部应组建自己的评标专家库,将土建、水利、金结、自动化、电力等各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人员经培训后纳入专家库,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储备库,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人代表。同时对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和考核考评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屏蔽处理或取消评标资格。
        3.4 提高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具体包含履行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意愿两个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财务资源、交货能力、设备、人员等。这方面的信息来源主要通过招标人实地查询承包商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仅凭投标文件中的几张表格。履行合同的意愿包括坚持不懈的精神及诚信履约情况。这方面的信息来源主要为承包商过去的履约记录。招标人可通过检索相关数据库及电话调查或走访以往的建设管理单位的方式来完成。当然也可以通过该承包商在本地区本部门以往的履约情况获得。招标人应该在完成评标后组建履约能力评审小组,完成履约能力评审,最终报请业主完成定标工作。
        3.5 建立大数据库、降低履约能力评审的决策风险。
        履约能力评审应有招标人进行,但是评审过程或多或少存在人为因素,而且整个过程会消耗大量人财物,为降低采购人履约能力评审的成本,同时为了保证履约能力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应积极推行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责任主体所有行为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分析,并纳入上述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通过阐述可以发现,招标人通过开展具有竞争性的市场招投标活动,可以减少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必须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控,做到依法合规,将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否则会严重影响到日后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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