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山西省太原市 030006
采购一直以来都是国有企业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易发、频发、高发的业务领域。从集团公司到成员单位,无论是中央巡视组巡视、集团公司党组巡视还是专业化公司党委巡察及各类专项监督检查,都发现各成员单位在采购重点领域潜藏较大的作风和腐败问题。
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坚决查处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作为2020年重要任务作出部署,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中核环保纪委也将其纳入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在全系统部署开展深化采购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监督工作。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纪检部门与业务部门加强贯通衔接,凝聚协同监督力量,完善制度执行机制,健全监督体系,促进依法依规采购。
一、开展采购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监督工作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前,国有企业广泛存在纪检部门人员参与各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出现纪检监察部门“万精油”局面,尤其是体现在招标采购监督方面。从以往实践来看,招标采购现场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看似纪检部门人员在现场监督,但实际上,大量的腐败行为或违纪违法问题都是暗箱操作,都发生在“现场”之外,现场监督成效不明显。同时也造成了只要有纪检部门的人员参加监督,相当于这个项目就贴上了合法合规标签的现象,纪检部门无形中形成了采购合规性检查的挡箭牌。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为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的定位不准、工作面过宽、职能泛化和主责淡化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调要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强化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因此,国有企业结合实际,从制度设计层面,明确职责划分,规范细化监督内容,建立了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纪检部门按照“三转”要求,转变监督工作方式,逐步退出全流程参与招标采购的现场监督等工作,转为独立于采购项目之外的事前、事中、事后专项监督检查。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高度重视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败工作,从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列为反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到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严惩工程招投标领域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再到四次全会强调“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决查处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由此可见,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败持续深化,重大工程、重点领域的反腐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二、采购监督的关键关注点
1.明招暗定,暗箱操作。一是采购文件“门槛值”设置不合理,通过制定倾向性的条款、用特殊资质限定投标人资格,提高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条件,从而确保内定的企业能够顺利中标。二是在前期资格预审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来进行资格审查,随意变更投标范围,造成部分企业没办法入围参与投标;还有通过对招标信息控制,缩小招标信息发布范围,缩短发布的时间,从而导致潜在的投标企业无法及时的获取招标信息,无法公平合法的参与竞标。三是公开招标被邀请招标所替代,排斥潜在的投标企业,对于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投标人数量少”等为由,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但实际的项目内容并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有失公允。
2.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法要求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涉及的设备、服务采购必须公开招标,或是一些单位根据自身采购情况而制定的需要招标的事项,但一些单位为规避招标,打法规的“擦边球”,常见的是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通过项目拆分、调低预算、工程变更等方式规避招标。
还有一些认为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法规文件,只是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除此之外的没有严格要求。一些单位从本单位制度上作文章,主要体现在设置的招标限额标准招标脱离实际或达到招标限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签订合同偷梁换柱。一是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并非实际中标单位,而是借用他人资质的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二是有的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串通,未按照实际中标的价格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一份用于办理项目手续和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份作为实际的项目款支付和决算。三是在投标过程中,有的企业伪造资质,包装自身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范围,虚报企业参与竞标的资格;四是有的企业通过建立投标联盟,与其他企业互相合作参与竞标,加大中标几率,中标之后在互相细分项目中获得利益;有的企业,还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在得到项目的建设资格之后将项目以更低的价格分包给别的项目单位或者全部转包给资质不全或者并无实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不正当利润,严重影响了项目质量。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在单一来源采购方面,选择采购的方式理由不充分,单一来源使用范围宽泛;单一供应商长期垄断,特别是对于一些周期性服务项目,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长期为同一供应商垄断,甚至出现同一供应商长期承担多个周期性服务项目。在集中采购方面,缺乏统一集中采购管理机制,采购实施职能分散至多个部门,各自负责一摊,缺少集中和管控,长期无序的分散机制造成各部门的采购人工浪费,采购的整体专业性不强,缺乏透明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管。在采购计划管理方面,采购计划性不强、紧急采购比例较大等问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采购需求的提出呈现“单一化、短期化、碎片化”,没有进行“全面、系统、中长期”的整合,没有有效的计划指导。
三、对于采购监督什么及如何开展监督
纪检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应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采购制度、采购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到采购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制度层面,对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中核环保的制度规定,重点关注本单位是否存在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容及工作实际不相符等情况。二在决策层面,重点关注是否将重大采购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存在应上会未上会情况,同时通过分析近两年决策项目数量和金额,评估决策金额是否合理。三是在规范管理方面,是否建立规范的采购合同台账,合同台账要素(类别、金额、方式、供应商等)是否全面。四是在监督检查方面,对每一种采购方式下的项目,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存在依法应招未招、依法应公开未公开、拆分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关于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以及招投标组织形式的批复要求;采购方式选择、招标、非招标采购过程是否违反法规制度要求;是否存在合同不符合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否存在量身定做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和资格技术文件,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价格异常等方式等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况。五是在沟通机制方面,与业务需求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访谈,了解采购工作流程执行是否繁琐,是否存在推荐、指定采购供应商,是否存在限定条款,是否存在采购工作进度拖沓无法满足项目需求、作风漂移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六是在问题整改方面,对巡视、采购领域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梳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四、加强对纪检采购监督工作的建议
纪检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一是指导纪检人员加强对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学习,准确理解采购工作的规范流程;并鼓励参与上级及本单位各类监督检查、问题线索核查,在实践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加强采购领域制度的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流程,使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受理并调查采购活动中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或者举报,强化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监督治理,加大违规查处问责力度,强化惩治震慑;四是通过专项整治、巡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以“再监督”“再检查”方式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能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建立事前信息沟通、事中信息反馈、事后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纠正和督促解决采购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依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