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智能化对人的权利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9/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8卷9期   作者:昔叡洁
[导读]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人工智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技术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人工智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机器人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功能的扩展逐渐替代了人力。在机器人取代人类成为劳动力,甚至在某些领域优于人类的同时,人类社会对机器人的依赖,形成了机器人逐渐拥有权利的趋势,也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本文就机器人目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人的生存权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必要阐释。
        关键字:机器人;智能化;发展趋势;权利

一、机器人的发展趋势
(一)广泛普及性。
就最受市场欢迎且历史最久的的工业机器人来说,截止2010年,机器人在中国的销售额达到31亿人民币,相比2009年,增长率高达150%。全球最大的电子OEM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首席执行官郭台铭向外界宣布了在三年内组装100万台机器人的计划[1]。另外,自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广泛使用了新型农业机器人,越来越多的智能农业机器人将取代农民完成各种农业生产活动。
(二)自主学习性。
仿生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机器人的智能化技术的进化,甚至有的科学家正在研究拥有生物大脑(biological brain)的机器人。基于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物质和技术的不断增长的需求,未来或许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具有生物大脑的机器人,甚至具有与人脑可比的神经元数量,并且还将具有学习能力和机器人意识[2]。
        (三)意识自我化。
美国未来主义者雷·库兹韦尔(Ray Kurzweil)提出具有自我意识的非生物(机器人)将在2029年出现,并在1930年代成为正常现象,拥有生物大脑的机器人更加像人。 沙特阿拉伯于2017年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她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在采访中,当她被问到机器人是否具有自我知识时,她问对方如何知道“人”的定义。“索菲亚”的自我伦理意识变现出“她”非常反感人类对他们的物种“排斥“和道德”隔离“[3]。
        二、机器人对人的生存权的影响
(一)机器人或影响人类繁殖及人身安全。
戴维·李维,英国人工智能专家曾在他的书中预言,到2050年,机器人将可能和人类成为恋人、性伴侣甚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据报道,美国 AbyssCreations公司已经成功研制出性爱女机器人 harmony,随后将计划推出男性性爱机器人[5]。毋庸置疑,超级人工智能时代逐步向我们靠拢,暂没实现的预测在将来也会变成现实,但这项技术对人类的性爱原则甚至繁殖提出了严峻挑战。2016年3月设计师戴维·汉森对索菲亚进行了测试,但“她”在现场无视了设计师暗示的答案答,当场透露想“摧毁人类”;尽管此后“她”又多次改口辩解,但“可以使用工具的聪明人”已经开始使人们感到一些潜在的“危险”,这意味着,智能机器人将来为善或是作恶,都具有无穷大的可能。消极地说,在未知的将来,“人脑的贬值”及人类自身可能“异化”为“会使用工具的智能人”的殖民对象。
        (二)机器人或降低人类就业率及社会资源获得。
同时,许多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强烈质疑“人工智能”的“非多样性”和“非人性化”趋势,例如剥夺人类的工作权利,消除个人的精神和心理差异,推动社会机制走向变革。代表科技进步与生产力的机器人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影响无疑将是一把双刃剑。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安格斯.迪顿表示美国制造业雇用人数的下降,是因为我们正在迎来机器人的新时代[6]。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一直立志于解决民众就业问题,虽然他作为总统可以逼迫美国企业将工厂搬回美国,但是在智能化程度极高的美国,企业用机器人替代工人的趋势很难改变,这意味着美国的高失业率问题依然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例如,富士康曾表示将在美国开设一家新工厂,但们依然准备使用机器人制造苹果手机。因此,在机器人技术和产品广泛普及的美国,重新开设工厂也将很难促使就业大幅增长。尽管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创新带来了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作为人力资源的有效替代,机器人仍会因就业困难和失业率上升而导致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没有社会制度的同步创新,先进的机器人技术将无法最大程度地使人民受益,其发展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正常就业权。
        (三)机器人或改变人类社会伦理及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科学家们对机器人的身份定位进行着激烈的讨论。对于机器人的使用规则,阿西莫夫在《环舞》一书中提出了三大定律用以保护人类安全。有学者提出机器人作为有意识的产物应该拥有道德权利,既机器人应该拥有得到尊重对待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具有意识的机器人不能再被视为财产。虽然机器人在人权上无法享有与人一样公平待遇的权利,但拥有强大智能功能的机器人不同于其他财产,尽管个人购买的机器人属于个人财产,但所有者不能像处理简单的废弃物品一样,随意处置、遗弃、破坏机器人[7]。那么换句话说,如果机器人的存在不能被所有者决定,那么从属于个人所有物的机器人与动物相比,机器人作为非生物体,其所拥有的权利已经超越了生物体,这是否意味着机器人将脱离与人的从属关系正式拥有社会角色呢?这对人类社会伦理学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法律层面上,如果机器人拥有了某些权利,那么“他们”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义务。如果机器人犯了错,人类如何剥夺其权利,或是在何种意义上剥夺机器人的权利,并让其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并未成型。根据前文提到的现有的智能机器人所具备的行为功能和科技思维,具有“自我”意识的机器人可能将对人类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8]。比如:若机器人犯法,“他们”应该接受何种形式的处罚。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确保机器人在未来不对人类生存权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应该从机器人的发展限度、机器人的权利和社会制度三个方面去思考。首先在大力发展机器人产业和技术的同时,我们应该对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作出某种制度上的限定,让智能机器人的应用范围限制在人类可控范围内。关于智能机器人的科学技术基础至少包括人工智能、计算机与机器人学,人类这些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其次,从机器人伦理的角度来看,具有高智商或自我意识的机器人可以拥有独立的意识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成为道德主体的基本条件。人类为了使机器人更好地发挥道德主体的作用,有必要适度地赋予他们一些权利。机器人作为“有限的道德主体”,权利也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最后,在开发机器人代替人类劳动力的同时,科学家们有必要树立“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保证一定数量的发挥人类创造性的就业岗位,或是建立智能化社会适宜的社会制度[9]。我们必须依据生产社会化的经济规律,不断创新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才能维护所有人类社会成员的利益,才能实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互利共赢、统筹发展,才能使智能机器人时代的技术进步成为人类发展的一把强大助力。
        参考文献:
[1]柳鹏.我国工业机器人发展及趋势[J].机器人技术与应用,2012(05):20-22.
[2]李牧,李成群.基于机器人发展趋势的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8(24):230.
[3]陶庆.“类人机器人”的工具性与社会性辨析——世界首例“机器人公民”的发生学意义[4].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10):68-75+97.
[5]刁生富,蔡士栋.情感机器人伦理问题探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3):8-14.
[6]吴月辉. 机器人会威胁人类生存吗?[N]. 人民日报,2015-08-07(020).
[7]杨学科.论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及其权利界限[J].天府新论,2019(01):81-91.
[8]董露阳.人工智能时代下机器人的身份定位及权利研究[J].法制博览,2019(05):212.
[9]杨斌.社会经济制度创新应跟上机器人创新步伐[J].中国经济报告,2017(03):114-116.
作者简介:昔叡洁,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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