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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工业行业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而环境保护理念也越来越深入到人们内心深处,相关学者也开始了对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管理的探究。环境监测是当前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环境理水平的重要因素,环境监测市场化是社会发展与文明建设进步的必然趋势,因此本文就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管理措施进行深入分析,为关领域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化;管理措施
引 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逐渐发展起来了环境监测市场化模式。刚开始,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内容只是涉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以及环境管理方面,然而随着环境监测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上环境监测目标日益提高,导致以前的环境监测机构力量相对薄弱,引入社会化监测机构可以很好的改善这个问题。环境监测市场化主要是指通过市场手段监测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环境监测工作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利用市场调节潜力将市场潜能充分发挥出来,有效弥补政府环境监测的不足,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一套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进而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质量。
一、我国在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管理方面的探索
环保部于 2015 年 2 月出台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之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颁布了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办法,逐步探索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工作进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业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大致相同,要求独立的法人,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国家(省)计量认证(CMA),有专业人员、固定场所和仪器设备,行为遵纪守法等。我国各地环境监测市场化管理模式主要有 5 类:能力认定、资格认定、备案登记管理、目录管理和能力评估。
二、环境监测市场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国家尚未出台监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监测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管制度,环境监测市场处于无系统性规则的运行状态,环保部门、监测系统、委托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明确。现有制度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存在盲区和缺位,无法深入监督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对质量事故不能判断和评估;未经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与企业直接发生的业务关系,环保部门无法掌握;对于低价恶性竞争、抢占市场的现象,缺乏有力的打击和惩罚机制。
(二) 各地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不一致
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各省探索制定了不同的办法。以是否承认监测结果作为前置条件来看,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只有通过环保部门的评估(备案/登记等),才能开展业务,数据才能被认可;另一类是非强制性的,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以声誉排名来获取相应的市场份额。两种管理方式的理念和要求有很大的不同。从同一省来看,地方对省里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也不相同。如浙江省各地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业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同,主要体现在部分地市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当地有实验室。从管理角度看,便于日常监管,能相对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角度看,当前 62%的机构实验室主要集中于杭州、宁波等地。对于在当地没有实验室的机构,就无法承接业务,不利于优质企业参与地方监测任务。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考核操作困难
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部分省质监部门明确规定下属检测机构食品、纺织品服装等检测专业人员上岗考核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省级取消对其持证上岗考核。因此,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持证上岗考核是统一组织考核或是各单位自行考核。
此外,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为理论核与现场操作考核,后者在具体实施时,存在场地选择难、仪器设备不易准备等问题。
(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各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量众多,且仍有增长趋势,其参与环境监测业务的积极性很高,但综合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为追求短期利益,甚至出现“时间满意、收费满意、数据满意”的“三满意”现象,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环境监测市场现状和整体质量不容乐观。
三、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管理措施
(一)建立环境监测市场化法律规范与法制保障
环境监测市场化与其他行业生存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发展,国家金融监管对于环境监测市场化发展越来越严格。从市场竞争和未来发展趋势、国家监管政策以及资产市场对于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影响比较大,尤其在 2017 年以后我国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根据发展实践来分析,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依《环保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市场化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环境监测市场化活动以及行业政策引导和帮助,且严格监督与控制整个环境监测市场化行为,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法制保障,对于环境治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审查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和社会化监测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人员在工作开始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以及其他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禁止不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入到市场中。同时,对于已经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依照要求进行复审,还需要处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各个参建单位的内部关系,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或者结构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确定好专业技术人员,再采用综合评分法提高技术指标,为环境监测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技术水平
环境监测工作需要监测人员掌握水文、地理以及大气等多方面监测技术能力和知识储备。在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中,定期或者不定期加强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素养培训,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综合能力强的人才,构建良好的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监管环境监测市场行为
环境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对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更是环境保护的手段,也是衡量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市场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政府在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是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环境监测市场的有序化、规范化。
结语
环境监测市场化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人们对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客观需求,进行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质认证制度,并且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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