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经济社会的流动,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迅速发展,导致土地使用引起的各种利益纠纷日益严重。土地使用的总体计划已经薄弱,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也越来越困难。目前,由于主要反映政府管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将缺乏最基本的表达和对公众舆论的关注,规划往往脱离社会现实,无法实施。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决策与自身无关,也不需要参与。但是,随着民主意识的加深,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我价值的重要性。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公众参与;问题;对策
引言:目前,城乡规划的起草和制定主要由政府牵头,有关政府部门通过专业的规划设计来促进和完善。通过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您可以集思广益,并避免规划结果与现实之间的脱节,从而使规划更加合理和科学。例如,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为了保护历史街区,最好的解决方案是维护街区的建筑环境并允许居民保持其现有生活方式。但是,当地居民可能更关心如何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例如,西安是一座典型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古老的首都。它的中心城区组织严密,被古城墙包围。古城历史悠久,基础设施陈旧,基本公共服务差,生活不便.。城市规划者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城市的长期发展,从而忽略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因此,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是及时纠正计划中某些错误的最佳方法。
1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现实意义
城乡规划项目一般具有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这要求公众参与以覆盖整个计划过程,从计划开始就公开信息,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了解计划项目的目标,内容,实施和监督,并通过制定,修改,发布和重复来征求意见沟通等多层次,多渠道,达到整合公众合理利益的目的。只有公众高度认可计划,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并确保计划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同时,作为城乡规划的主体之一,公众参与各种规划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公众舆论一旦被采纳,将极大地激发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热情和主角的意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有助于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
2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现状
虽然《规划法》对公众参与各方面的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操作的细节还是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办法或方案中。但从目前情况看,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其基本表述与《规划法》相似甚至简单。
2.1参与主体的不确定性
根据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听取并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征求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可以看出,本文明确规定了参与者的类型,但并未提及专家和公众的具体范围和人数,专家遴选的要求和范围以及利益细节,例如人数,通知方法和公告方法。因此,法律法规的文字表达问题导致参与者的不确定性。当相关部门选择参与者时,存在太多的自由。可以轻松地选择符合部门希望和需求的参与者。收集到的意见是单方面的,很难真实反映司法管辖区内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其他公共利益。
2.2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公众普遍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参与意识尚未普及和形成。除了利益相关者外,公众很少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讨论。此外,相关部门在发布规划信息时,通常只在部门网站上发布。而且具有出版时间短、内容简单、范围窄等诸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3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路径
3.1培育和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
公众参与的焦点在于参与的动力来源,一般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相关群体;第二部分是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关注公益事业的公众群体。
第二部分人口作为第三方视角,除了保护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外,更趋向于公正与和平,这应该也必须成为解决城乡规划矛盾的关键力量。
因此,作为城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部分人口,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提高人口素质,扩大人口规模。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技术、人文等多个领域,涉及规划、设计、美学、建筑、管理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培训。此外,在宣传方式上,除传统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外,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普及城乡规划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公众树立社会责任感,改变普遍存在的“与己无关”的消极心理,形成一批关心公益的公益团体,培养一批人一支专业的专家队伍。
3.2拓宽公众参与形式,鼓励公众参与
鉴于公众参与程度较低,政府和规划部门应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最便捷的途径,满足不同社会群体、不同阶层的需求。“方便”是参与方式的基本要求。首先,除了《规划法》规定的“听证”、“专家讨论”外,地方政府还应细化对公众参与具体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可实施的方法。其次,要跟上新时期信息社会发展的步伐,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搭建与公众直接互动的平台。三是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舆情数据整理和规划目标引导。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和沟通,最终实现符合公共利益的多重目标,保护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补偿特殊弱势群体。
3.3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整套关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因此,要按照《规划法》的原则要求,尽快制定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配套法律法规,为各地建立切实可行的参与机制做好制度准备。只有详细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如参与人、参与范围、参与过程、相关权利和保障、信息发布范围、实施和监督等,才能保障公众参与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参与权,积极参与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作为全民共建的事业。同时,要建立公众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设立专人负责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和总结,特别是在网上咨询过程中,要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特别是,如果政府采纳了一些合理的建议,政府也应该奖励他们,以提高公众参与度。
3.4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加强宣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为了实现良好的公众参与,还必须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参与渠道。如果我们只解放自己的意识,不采取后续措施,只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不断改进以表达和采纳人们的意见。首先,在宣传阶段及时更新规划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规划进度,提供反馈方法和平台,增强公众参与度,激发公众热情。其次,及时回应公众的反馈意见,并在信息平台上做出合理的回应,使公众能够及时感受到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关注,并保持其积极性。最后,应合理设置公众接待窗口,并采用在线和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棘手的问题,可以鼓励公众进行现场访问和反馈,这对促进公众参与具有积极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有利于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社会各阶层之间良性讨论和沟通机制的建立,从而获得公众的支持,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为实现民主而进行的规划有助于公众监督和限制城市规划的行政权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参与意识和参与方法的多样化,公众参与的全部作用必将由探索转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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