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规划勘测设计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300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解决征收人与相关利益人之间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本文就集体土地制度的构建概述、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相应阐述。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制度;构建
我国工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显著提升。由于国土资源数量有限,难以满足现阶段的工业化建设需求,需要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扩大工业化生产的规模,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既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来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致使在落实中存在多种问题。如不能对此类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必定会影响集体土地征收的落实质量。为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构建概述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法律规制的差异,其所采用的征收补偿原则也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认为相关权利人因公益受到的“特殊牺牲”,国家需全部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与征收标的物有间接联系的其他非财产损失,使其能以该补偿重新恢复与征收标的物被征收前同等水平的财产状况。(二)相当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基于“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认为个人有忍受相当牺牲的义务,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财产权加以限制。但土地征收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剥夺,其已超越财产权限制范围,因此依法例外地准许剥夺财产权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科学的审查标准。
从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来看,普遍缺乏系统科学的审查标准,目前仅以《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合法性的判定,但并没有具体衡量和裁判的程序标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商业用地不合理的问题,肆意征收土地而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目进行非公益性土地的征收和建设,并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开发商,获得巨额利润,导致农民的普遍不满,而引起土地征收矛盾。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正当的征收程序,减少在征收过程中的财政支出,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使用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对自身征收行为进行解释,适用的法律不正确,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
2.2补偿范围与标准不完善
2.21补偿范围较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我国征地补偿只涉及相对人的直接损失,如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且大多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方式,而未考虑与征收标的物存在间接联系的损失,如新划拨土地耕作产能较低而导致的作物减产损失等,更未涉及其他非经济损失。
2.22补偿标准较低
测算依据不充分目前我国的征收补偿费仅考虑土地原有用途及其原产值,而未考虑土地自身价值。其安置补偿费一般按照有宅基地的户内人口数计算,且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前三年年产平均值的30倍,而农民所收到的补偿款远不能维其未来生活,造成农民极大经济损失。
2.3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滞后,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1981年11月,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再次强调:“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中国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2003年至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纵观我国有关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征收补偿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而没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色彩。相关法律、法规的历次修正,仅仅是对补偿数额量的改变,没有将补偿问题置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层面,补偿标准背离了价值规律。甚至,《土地管理法》至今仍然被冠以“管理”二字,足见其行政色彩之浓。可见,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制度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
三、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构建问题的主要对策
3.1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界定
为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为具体的土地征收行为作出正确的指导。具体而言,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严格遵循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原则,确保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分配。这便要求对公共利益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有效划分,除去军事用地、机关公益事业用地和交通、公共设施用地外,还应对公共利益用地的定义做出有效明确,确保能够正确区分公共利益用地,以免出现集体土地征收的矛盾问题。
3.2建立科学的征收补偿程序
其一,建立土地征收前的听证程序。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对拟征地情况进行公告,组织征收方和被征地所有权人、农户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听证会,就土地征收的“公共目的性”、征收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听取被征收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立法应明确规定听证会的程序、听证内容以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是决定征收的重要参考。
其二,增加征收补偿的行政审查程序。在该程序中,立法明确规定重点对“公共目的性”、征收符合城市规划性、补偿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设置补偿安置听证会。由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被征地农户代表参加,确保补偿安置公平合理、科学高效。
其四,建立征地被批准的事后审查程序。核定8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9月用地面积、地类及权属登记并支付补偿。
3.3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需要设计土地征收程序,结合当地土地征收具体要求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公共利益的认定,包括程序申请、程序调查、程序确认以及程序征收公告等。结合所用地人员提出的征收申请,政府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申请的审核,判断征收申请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审核之后判断征收是否具有正当性并确定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其次,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土地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以及听证协商程序,明确补偿方案,保证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土地征收人员和被土地征收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征收方进行财政补偿并完成征收,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和法院裁决的标准,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费用补偿,然后双方人员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使得征收人员获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从而可以进行后续土地使用和开发工作。
结语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这就标志着地资源成为大部分人获得经济收益的主体,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时,必定会影响到征收人员的自身利益。为了保证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应积极解决土地征收作中的矛盾问题,根据土地价值对于农民做出适当的资金补偿。同时,也应对公共利益行有效界定,确保土地需征收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房绍坤.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19(4).
[2]薛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困境反思与制度重构[J].理论月刊,2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