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0/9/10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4月第10期   作者:谭景耀
[导读] 从自然角度上来说,森林被誉为是地球的肺

        摘要:从自然角度上来说,森林被誉为是地球的肺,在地球整个呼吸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如此,森林也是一种资源,是维持人们生活、学习的重要绿色资源。在当前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地提升,但在生活、生产过程中对森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提高了对森林的采伐。而对森林进行合理科学地管理不仅能够使采伐的森林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正常需求,同时你能够保证森林发挥的作用,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措施;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采伐限额管理目前是我国对森林采伐制定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森林的年度生产技术、对于商品林进行采伐限额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这一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减少对森林的滥采滥伐,将森林资源的消耗控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内,从而对森林资源科学、规划利用,以此推动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生态环境绿化效益最大化[1]。但实际上,结合我国当前对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明显的问题,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之间产生的矛盾越加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科学的对策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使森林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发挥最佳价值。
二、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社会经济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而在这一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其中包括对森林资源的使用需求。而通过科学有效地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对采伐工作进行指导能够合理控制对森林资源的过度使用。但结合我国对森林采伐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局限严重阻碍着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林业工程建设的发展极为不利。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缺乏规范性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发证人员需要具备林木采伐许可证书以及专用名章发证,并且需要是省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进行颁发,同时在对林木在实际采伐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持证上岗。但实际上部分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存在没有严格按照这项规定的情况,一方面发证人员的资质不足,另一方面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出现了盖明章的问题。此外,对于林木采伐许可证台账在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缺乏严谨性,出现了管理混乱等地问题,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集中化的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效果较差。另外在采伐验收工作结束之后没有及时对采伐许可证收回,进而使得个别单位出现违规使用、印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因此导致林木采伐工作无法规范正常运行。根据研究分析,出现以上不良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通知在实际中开展林木采伐工作,进而导致采伐工作较为混乱。
(二)缺乏科学化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国家对于长期经营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通过建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原则的。在制定过程中需要整合利用多种有效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对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进行确定,同时制定的这一年度计划进行逐级上报。一般来说,不同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制定的年度限额采伐计划需要与国家相关森林资源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相匹配[2]。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经营单位主要是以自身单位的经济利益为主,并没有从全局考虑,导致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并没有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相结合,导致森林资源出现过度采伐或者是其他不良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地方森林经营单位中生态效益的奖励缺乏重视度,整体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进而导致地方森林资源经营者出现续保采伐限额等获得更多不正当的经济收益。总而言之,地方森立资源经营者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采伐限额进行上报必然会导致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因此对我国林业建设的稳定发展具有严重地阻碍作用。
(三)设租和寻租现象严重
        尽管我国对于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制度的制定相对具有完善性合理性,但采伐现象长期存在,除了地方森林资源经营单位或者是相关不法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林木过度采伐外,另外重要的一项原因则是在设租和寻租的情况出现,这两种方式一般出现在发放森林资源采伐许可证时或者是进行审核时。所谓设租即就是在政府对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产生的经济活动中或者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权利个体的干预,而权利个体获得与自身利益的外部条件后破坏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过程中良性供应链。一般的权利个体主要指的是掌握森林资源采权的人,因此导致以权谋私的现象和行业内行贿受贿的行为比较频发。而寻租则是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时采取的不正当活动,这一方式主要是通过向政府获得相关特权或者庇护出现的。

这两种行为对森林资源形成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其一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并没有重视对森林资源设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形成严重的滥砍滥伐行为,尤其是严重影响森林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甚至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会威胁人们的生存环境。其二则是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平衡稳定,甚至助长了不良风气。
三、对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完善的措施分析
(一)建设的森林的采伐管理制度适应性应较强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对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在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获得较多的收益,满足社会生产、人们生活的需求,以此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得和谐稳定。但其中建设、制定的采伐管理制度应具备适应性较强的特点。对于我国的公有制林业,就需要充分考虑森林经营者与管理中所获得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效益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化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3]。而对于非公有制林业,则是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应能够与产权残缺这一问题充分融合,使制定的制度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这就要求,以国家政策为基础,对公有制林业的部分经营权限适当放宽,使经营主体的采伐权利更加灵活,并且对经营者的所有权制度不断完善优化,以此使经营者在投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对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完善
        及时对当前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完善。在制定森林资源年度采伐限额管理计划时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的生长量大于其消耗量的标准编制和管理可持续发展政策。省级林业规划部门首先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对商品材限额进行预留,以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从而满足对森林资源的额外需求,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活动。若是出现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情况则可以通过对天然林采伐限额进行弥补,同样若是森林资源在生长过程中出现采伐限额不足的情况,则需要使用主伐限额。实际上对森林资源采伐的限额总量在进行调整时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实际需求以及森林资源的实际消耗量为基础,从而使调整的结果能够维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增强对森林资源的可利用率。
(三)减少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制,合理展开森林分类经营
我国对森林资源制定和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另一目的是对市场控制力不足的情况进行弥补,具体是通过政府工作的干预,有计划地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量进行控制。尽管这一方式具有良好的管理效果,但实际上助长了设租和寻租的现象,通过分析主要是因为政府存在过度干预的问题导致的。而针对这一问题,可适当对政府的林业经营干预行为适当减少,但若是政府对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的管控力度放宽后则会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4]。因此在解决这一矛盾时,应加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其双向互补的能力,在共同作用下促使森林资源你的采伐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有效。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分类是减少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权力的重要措施,但对于生态公益森林资源的采伐管理工作应注重让政府进行调控和管理。在对商品林进行采伐时,政府应确定森林经营者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可减少干预。
(四)增加更新造林力度
当前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高,但实际上我国的森林面积比较少,因此就需要及时增加森林种植面积,这就要求政府能够重视更新造林的力度,并且能够采取合理的不同的措施和方法针对不同的造林群体进行支持和保护。首先政府对林业基地的开发投入应重视并合理增加,尤其是通过资金对部分专业造林大户进行扶持。可以通按照造林面积对造林或者是特产基地开发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并鼓励企业能够深入发展如对林木进行深加工等,以此增强附加值,若是附加值增加到相应标准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另外对于从事造林的专业大户或者是特产基地开发户等综合考虑,合理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如信贷政策等给予一定支持。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资源建设多个方面的不断完善,对促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实际上在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制度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林采伐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越加突出,严重阻碍着我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现。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问题和影响、制约因素深入客观地分析,并提出相应地解决管理措施,如建设适应性较强的采伐管理制度、对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完善以减少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制等方面以此推动我国林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璟.如何提高森林采伐调查设计精度和效率[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06):124.
[2]由丽新.森林采伐作业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分析[J].农村实用技术,2019(01):101-102.
[3]陆锡永.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林业科技情报,2019,51(01):20-21.
[4]赵新邦.林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现代农业,2019(0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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