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婷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自《教师法》实施以来,人们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身份一直争论不休,存在着多种说法。因为人们对教师身份的不清楚,使得教师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为了让教学活动更好的进行下去,需要明确教师的身份。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身份 国家公职人员
正文:
一直以来教师这个职业就被人们所重视,也是人们最熟悉,最容易接触到的职业。教师是人类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教育越来越被国家所重视,教师这个职业也成为人们热议的对象,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对于中小学教师身份有几种说法:国家公务员、专业的技术人员、普通的劳动者、国家公职人员,那么我国中小学教师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身份呢?
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吗?从义务教育的特点、教师的职业职能、权益保障方面来看,“公务员”似乎能很好的诠释教师的身份。但公务员要受到国家政治的限制,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行政权力,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度;并且教师工作具有公益性特征,但不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与公务员的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在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见,我国的公务员仅限于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不包含教师在内。所以即使教师具有公务性质但并不属于公务员。
我国中小学教师属于普通劳动者吗?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07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在事业单位全面建成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的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由此可见,中小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既不同于《合同法》等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人事关系,所以教师的身份不是劳动者。
我国中小学教师是专业人员吗?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指明了教师的职业性质,确认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新法律身份。专业人员也称专业技术人员,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但是专业人员只是一种职业性质或者说职业的社会属性,仅仅指明了教师身份的一个方面,具有片面性,不能体现出教师的特殊性。在充当“看客”的“杨不管”事件中,当学生杨某和同桌陈某发生矛盾争打时,正在上课的杨老师没有及时的制止,最终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 “专业技术人员”仅仅只能体现教师的一些硬性的条件,而作为一名教师,除了具备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具备对学生突发状况的处理能力。由于社会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与变化,现行教育法规中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或者与变革中的制度设计相互矛盾。
而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后的法规并不完善,给中小学教师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救济途径的保障以及中小学教师整体队伍的建设带来新的困惑和挑战。所以单纯说中小学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还不够完善,比较片面。
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劳动者和专业人员,那么教师的身份到底是什么?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7年6月,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中学校长周常德就曾在全校师生面前双膝跪地,双手合拢,大声呼喊:“求求你们,不要再玩闹了,好好学习!”据媒体当时的报道说,这是周校长执教生涯里的第6次下跪,2010年,湖南省娄底市一中英语老师在教室给学生下跪之事引发无数关注,这两位中小学教师通过下跪的形式来感化学生。自古以来,下跪在我国都是一种最为隆重的仪式,学生犯错,反而是老师下跪,这无疑是一种讽刺,也突出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无力。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定为公职人员,使教师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享有较高的社会待遇。使其社会、经济地位得到保障,从而有利于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中小学校教师定位为公职人员之后,教师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非因法定事由,以及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解聘中小学教师,从而有利于建立中小学教师的职业保障制度。
在湖南株洲市语文教师“入学教育”事件中,这位老师对学生说书就是赚大钱,娶漂亮的老婆,是为了自己,这样的观点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教师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教书育人的使者,说出的话语应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是属于正能量的话语。很显然,这位语文老师的话语从教师的身份角度来说是不对的,不符合我国的价值观,如果每个人都那样自私自利,一切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准则办事,那社会将呈现出一股很浓烈的物质风气,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教师在进行教学时,传授知识是基本,重要的是要育人,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能力出众、思想健康的人才。在大地震“范跑跑”事件中,范某某丢下学生逃跑的行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死亡面前,逃跑是人们的天性,是人的一种本能体现,但是作为一名教师,这样的行为是不妥的。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范某某在地震是不管学生独自逃跑,违背了关心学生的教师职业道德。而中小学校教师定位为公职人员后,其所从事的教育工作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
最后,把教师规定为公职人员不仅涉及中小学教师,而且对整个教师队伍都产生了影响,促使人们正确地认识教师聘用制改革,有助于对教师职业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及时纠正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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