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学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发表时间:2020/9/10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54卷12期   作者:程大伟
[导读] 从课程特征上而言, 法学是一门对积累性和应用性要求很高的学科。
        程大伟
        淄博市淄川区教育中心
        从课程特征上而言, 法学是一门对积累性和应用性要求很高的学科。在中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中, 法学教师的授课目的不但包括提升学生的法学学习能力, 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学知识, 而且也在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 引导学生在遇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 能够充分运用已学的法律知识妥善解决问题。简单来讲, 法学学习的重点就是既需要学习好理论知识, 也需要将理论知识真正运用到实践中, 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 我国中职学校法学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 学生学习法学积极性不高, 因此, 如何提高我国中职学校法学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这是我国各大中职学校应重点探讨的课题。
一、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 并未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以前的法学教学方式下, 以教师口吻讲述法律知识已是很多中职教师采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很难提高中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他们也无法真正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 从而导致法学教学效果低、学生学习提不起精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因为中职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很难全面提高, 也很难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体系, 这样导致中职法律教学难以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 降低了法律课堂整体效率。
(二) 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相脱节
        法学是一门对应用性要求很高的学科, 它不但在审理法律案件中应用, 而且也出现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中。从教学目的上来讲, 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教学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 日后在走上社会后能够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以前法律教育教学中, 教师以传授课本内容为主, 期末考试内容都是课上教师讲过的内容, 这样就导致学生为了期末拿到好成绩, 死记硬背一些法律知识, 以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的学习能力, 忽略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综合判断, 影响了中职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也影响了他们法律学习能力的提高。这就导致中职学生分析问题和理解能力有所欠缺, 在应用法律法条中有很多问题, 也无法做到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的相脱离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逐渐下降, 也让法律教育教学有些死板、无趣。同时, 以前的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教学忽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让学生过度关心个别案例, 而忽略了找案例间的关系, 在这样的实际状况下, 学生只能处理单一的法律案例, 一些内容复杂的案例就不知如何下手了, 做不到举一反三。简言之, 就是以前中职学校法律教学模式只为法律理论知识与案例教学构建起单向关系, 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个案与规律相脱节, 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热情。
       (三) 过于古旧的授课内容
        在外部环境与教学条件的限制下, 很多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教学依然以“黑板+粉笔头”授课形式为主, 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其优势, 但是却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影响了课堂教学效率。学生想要更加深入地掌握法学知识, 需要不断深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学素养, 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在课堂中, 法学教师会引导学生记录一些法律知识, 并将记录的知识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展开讲解, 以帮助学生学以致用。

但是, 因为授课内容过于枯燥, 课本教材内容有限, 教学内容与学生实践相脱节的情况经常出现。所以, 学生即便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 但所学知识的运用已经很难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实际上, 在审理和评判案件过程中, 法官和律师经常会选择一些最新的案例, 并对评判与辩护的依据不断更新, 以此来确保法学原理与日常生活密切融合。所以, 授课方式和内容的过于陈旧影响着法学应用价值的发挥, 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以致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方法
       (一) 审判实践观摩的教学模式
        观摩审判实践的教学模式要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应组织中职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经典的案例, 这样能够拓展学生的法律思维, 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还能让学生对各种诉讼程序充分了解, 特别是庭审程序, 观察和研究法官庭审办案技能, 以此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尤其是在学习程序法过程中, 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亲自参加一次庭审的观摩学习, 其最终的学习效果要比在课堂上法律教师辛辛苦苦讲十节课的效果好的多。在结束观摩后, 应组织法学专业的中职学生进行交流和讨论, 说出自身参加这次庭审观察的体会, 教师再进行针对性的总结。
       (二) 课堂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课堂案例教学与教师平常讲授法学课程时运用的举例说明是有差异的, 其是转变传统法学“满堂灌”的教学形式, 教师要对案例精选, 并提出一些与学生法学能力相符的问题, 组织学生积极思考, 从法律理论与法律条款的联系中, 提出自身对这些案例的看法和观点, 并组织学生充分讨论各个观点, 之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在讲评过程中, 重点看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准确、解决问题的渠道是否正确等, 而不能一下子否决错误的观点, 这样会导致学生以后学习中有想法、有观点也不敢讲述, 打消了学生发言的主动性。
       (三)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运用
        模拟法庭教学是深度测试学生学习状况和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在观摩审判实践中, 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调动中职学生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积极运用, 在模拟诉讼活动中学生全面介入其中, 扮演好相应的角色, 在扮演角色中把握如何运用各种法律理论知识, 以此来锻炼自身实践应用能力。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 教师决不能将自身的思维和想法强加到学生身上, 应成为学生实践学习的引路人, 引导学生自行思考。教师的作用不仅仅局限在传授知识上, 更为关键的是要引领中职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学习。依据法律教师提供的框架性案例教学材料, 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证人、审判长等角色, 按照法院开庭程序展开。
三、结语
        总之, 在社会法制程度的快速深入下, 很多人都开始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并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修养。显然, 法律意识的逐渐深化下, 对中职学校法学教育教学也有着新的要求, 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在法律教育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 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学学习效果。同时, 学习法学专业的中职学生, 想要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这门课程, 就需要在课堂上注意听讲、与教师和同学经常交流、在课后认真总结和分析等, 以此来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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