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的最优监督分析

发表时间:2020/9/10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11期   作者:甘霖
[导读] 我国针对政府采购环节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在此采购法中表示部分采购项目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甘霖
         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 234000
         摘要:我国针对政府采购环节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在此采购法中表示部分采购项目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根据我国国情的发展,采用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方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因为此种方式满足社会分工要求、专业化的要求。政府在采用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时需要与此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还需要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工作。
         关键词:政府;采购代理;最优监督
         政府采购中采用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模式,需要在与此机构签订合同后实施监督工作,经常采用的监督方式是增加人力与资金对中介机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督的过程获取的信息判断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实施采购工作。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用的报酬模式含有两种:一是固定报酬、二是激励报酬。由于签订的采购合同存在不同的形式,采购单位要如何监督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一直是采购单位研究的内容。在固定报酬模式下,采购单位可以通过观测偷懒概率的方式进行监督,进而达到最优监督量的效果;在激励报酬模式下,监督的依据主要是观察机构行为的信息方差,如果方差的数值越小,获取的确定性收入越大。因此,在此模式中可以通过监督过程降低方差值,进而达到最优的监督量。
          一、固定劳务报酬下的最优监督
         为了实现最优监督,可以采用公式的方式计算出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偷懒现象,具体的计算公式为:U(w,a=w-C(a)),在此公式中的w代表的是固定报酬模式,而a表达的是努力的具体水平,C(a)表现的是成本。在此公式中的a假定是含有两个值:0或者1,数值0表示出机构处于偷懒状态,而数值1表达的是机构未偷懒。假设采购单位产生的选择变量主要是发现机械偷懒的概率,采购单位除了发现机构偷懒外,不存在任何信息可以作为依据奖惩机构。因此,可以将采购单位发现的偷懒概率设为P,如果机构选择的是不偷懒则应给予报酬w,而投入的努力成本设为C(1),进而通过公式U(w,1)=w-C(1)计算出总效用;若机构选择的是偷懒,采购单位在发现机构偷懒后可以终止合同,而机构只能获取保留的报酬W0,根据U(w,1)=w-C(1)可以计算出总效用为U(w0,0)=w0;如果机构偷懒未被发现获取了报酬w,那么根据U(w,1)=w-C(1)公式可以计算出总效用U(w,0)=w。因此,可以利用公式Pw0+(1-P)w计算出机构的偷懒期望效用。站在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在P=1时,表明采购单位在完全监督代理机构时,采购单位应该支付的报酬等于代理机构存在的保留报酬;若P在1数值以下时,采购单位不达到完全监督的要求,而为了促进代理机构不会发生偷懒的问题,采购单位支付的报酬要高于保留报酬。从此过程中可以看出P值越小,采购单位对代理机构采取的监督难度越高,而需要投入的报酬也越高。在P值等于0时达到无法监督的结果,即使支付再多报酬也不能促进代理机构不偷懒。
          二、激励报酬下的最优监督
         激励报酬模式是签订合同时的另一种方式,要达到激励报酬下的最优监督目的,也同样需要采用公式进行计算。假设代理机构的努力水平处于a时,采购单位期望获取的收益为B(a),通过观测信息方差后可得到x=a+ε,ε的含义为服从正态分布,均值处于0,而方差则为σ2,如果将报酬合同设定为w=a+β.x。若代理机构含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总等价收入可以有效确定,具体值应用如下公式获得:TCE=B(a)- .ζ.β2.σ2-C(a)。从此公式可以表明出σ2的值越大代表着受到的激励越小,而最终得到的确定性收入也越低。如果采购单位能够将σ2的值进行有效降低,可以显著提出确定性等价的收入。

而要达到降低σ2的效果,需要采购单位加强监督力度,但是在增强监督力度的同时会增加投入成本。因此,采购单位在采取监督措施时,应在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合理控制,达到平衡化的要求。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效监督
         在我国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已经针对政府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明确指出:“采购单位在采购时需要采购代理机构为其进行代理采购工作时,需要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之间签订采购代理合同,合同内容由两者进行协商签订,还要将双方的职责与义务进行明确,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内容。”虽然两者之间签订了合同,但是需要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能够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工作,提高代理机构的努力水平,进而达到最大限度满足采购单位效用的目的。因此,采购代理单位在实施监督工作时,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督力度:
(一)运用新技术进行监督防范
         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下诞生出先进的技术,比如电子商务技术,采购单位在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后,要实施监督工作时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实施有效的监督,并且在应用此技术时具有速度快且投入成本低的优势,通过速度快的特点能够让采购单位及时发现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偷懒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代理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合同内容。电子商务属于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只具备专业的能力,还配备了较多的人才,利用网上招标代理是保证最优化监督的重要措施。分析电子商务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过程可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采购单位的采购委托后,再通过应用网络实施招标采购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出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并优质完成代理采购任务,经过总结具有的优势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购效率方面。通过引入网络招标采购后能够大幅度提升采购效率,并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降低了采购周期,特别是达到了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其次,严格遵循三公原则,在政府采购时应严格遵循三公原则,避免发生腐败的问题影响政府良好的发展;最后,提升招标代理的质量。在采用招标代理模式时应加强提升质量与效率,进而达到政府采购的目标要求。
(二)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审计
         在政府采购实施招标代理措施时应采取全面审计与局部审计两者结合的方式开展,所谓全面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相关的程序审计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所有流程。此过程的审计工作能够发现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达到审计结果具备较低的观测方差,但是却存在着耗时较多且工作量大的不足,特别是投入的审计成本较高。应用全面审计措施适用于规模较大、投入金额较多的招标代理项目中;局部审计的含义是针对部分招标代理活动采取审计工作,具有耗时较短且工作量较小的优势,特别是投入的审计成本较低,能够针对某一个方面实施深入调查工作,但是却存在着不能全面反映整体活动的过程。目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审计资源有限的问题,如果将全面审计与局部审计两者进行结合应用,具有较好的审计效果。另外,还应实施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的措施,事后审计是指在完成招标代理活动后,针对活动的结果实施审计工作。采用事后审计工作具有的优势在于含有齐全的资料,可以通过审查齐全的资料发现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较好的监督效果,但是分析招标代理活动的发展过程主要是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进行发展的过程,并且形成实物形态后还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如果采取事后审计的措施会存在较大的观测方差;采用事中审计措施,能够解决事后审计存在的不足,可以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进行审计工作,能够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善。因此,在监督过程中应采用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而达到了最优的监督效果,并且在此过程中还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发生实物变化无法把握的现象。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采用与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实施采购的措施,而要保证政府的利益最大化需要实施最优化的监督措施,而要如何达到最优化监督成为政府部门一直研究的问题。通过采用应用新技术进行监督防范、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审计的方式,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文淼.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及改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0,(2).45-47.
[2]肖美瑶.采购项目废标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中国商论.2019,(1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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