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层公司纪检监察派驻制的思考 刘佳宝

发表时间:2020/9/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4期   作者:刘佳宝
[导读] 摘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也在探索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存在领导体制、地位、职能、权限、管理等多项实际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需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公司纪检监察派驻工作的措施,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国有企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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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也在探索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存在领导体制、地位、职能、权限、管理等多项实际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需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公司纪检监察派驻工作的措施,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国有企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
        一、实施国有企业基层公司纪检监察派驻制的意义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二)治理“微腐败”的需要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战略性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拓展,同时要看到,“大老虎”越打越少,“微腐败”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近年来查处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来看,国有企业微腐败呈现七种表现形式。
        (三)深化改革发展的保障
        2019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增长态势,完成营业总收入625521亿元,同比增长6.9%,实现利润总额35961亿元,同比增长4.7%,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以及在国计民生、战略产业、国家安全及社会责任等方面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更加彰显。因此,在新形势下,只有充分了解国有企业的业务流程,关注正常业务背后异常状态,持续有效进行靠前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构筑企业健康、和谐、高效、快速、有序发展的“防火墙,”才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转型升级提供组织保障。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体制问题
        双重领导体制明确了派驻人员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且也明确和强调了上级纪检部门对派驻纪检人员的领导责任和领导作用。应当肯定“双重领导”体制的形成,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只有自觉地坚持和完善“双重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双重领导”体制的独特作用,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国有企业领导重业务轻党务,放松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上级纪检部门由于自身编制少、人员紧、工作多,故多忙于自身工作,疏于对派驻纪检机构工作的指导、督查。
        (二)地位问题
        由于编制限制,企业内对纪检监察人员派驻时,人员少,职务职级较低,有责没有权,有权没有利,造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工作没有倾注太多的精力,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深入开展。同时,基层公司部分干部认为派驻干部讲话没分量、不重要,相应的对其工作的支持力度也会打折扣,这就影响了纪检监察派驻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职能问题
        派驻纪检监察员的职能就是对同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监督对象的监督执纪问责。在现实工作中,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员职能的发挥,由于领导体制原因,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在基层派驻机构工作中发挥不是很到位,“处理难”问题比较突出,惩处不到位,力度差,甚至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的整体声誉。综合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薄弱方面:一是监督检查工作薄弱。二是执纪问责工作薄弱。三是纠风工作薄弱。四是党纪政纪教育工作薄弱。五是源头治理措施和警醒建议薄弱。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履行职责不到位;三是政策法规掌握欠准确;四是管理考核待加强。


        (四)权限问题
        就派驻人员的权限,在实践中,主要行使较多是监督检查权。即根据党章、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后监督检查的权力。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反腐败斗争中责任大、任务重、群众期望值高,但应有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又缺乏人力和物力,因此难以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对违纪的党员干部立案、取证、处理难的问题在基层单位依然存在。
        (五)管理问题
        加强纪检干部管理,对于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落实干部政策,坚持干部标准,选拔、培养、使用纪检人才,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纪检干部队伍,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个阶段的纪检任务,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纪检干部管理制度,还有不完善、不健全、不科学的地方。如录用制度(把好进人质量关);调配制度(包括对纪检工作人员的安置、配备、调剂,妥善安排,岗位合适、职位恰当,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性);任免制度(任职、免职、降职、晋级、升级、降级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科学化,考核程序规范化,考核过程民主化,考核结果公开化,考核工作经常化);奖励制度(有功则赏,有过则罚,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奖罚分明)。
        三、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公司纪检监察派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直接领导。充分发挥“派”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派驻机制由党委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派驻人员由企业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名和考察,报请党委,由党委会研究任命,确保基层公司纪检监察员派驻全覆盖。制定纪检监察派驻人员任期和期满轮岗交流制度,企业纪委具体负责指导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派驻纪检监察员属企业纪委工作人员,由企业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企业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企业纪委对纪检监察员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企业党委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驻在的公司班子及其成员廉政作风问题沟通干预,对驻在的公司重大问题建议否决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二)明确派驻人员的定位权限。充分发挥“驻”的优势和延伸,明确派驻纪检监察员与驻在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公司应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关注派驻公司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参加驻在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参加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强化对派驻人员的统一管理。加强业务管理,企业纪委安排派驻人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员请销假实行“一事双请”制度,即向驻在公司请销假,向企业纪委报备。派驻纪检监察员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公司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等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企业纪委报告;企业纪委对掌握的反映驻在公司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等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监察员通报。
        (四)厘清派驻人员的工作职责。派驻纪检监察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重点监督对象是驻在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项目经理、党员。督促驻在公司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驻在公司的佣金支付、财务收支、内部分发包、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负责驻在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总结,每半年向企业纪委上报驻在公司纪检监察情况总结;承办企业纪委布置的其他工作,如参加专项检查、信访调查和执纪审查等工作;服从企业纪委的工作调配,办理企业纪委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结语
        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健全仍需要与时俱进的革新。派驻制度对权力监督的意义重大,但其仍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的问题。机制的建立并非真正意义的全面覆盖,只有派驻制度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产生实效,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和意义,确保国有企业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1]朱建磊.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的基本经验[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7(4).
        [2]戴季军.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思考[J].基层论坛,2020(06).
        [3]罗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优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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