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影响分析

发表时间:2020/9/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4期   作者:曾锋
[导读] 摘要: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做了较为简单的规定,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暴露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较为明显,成为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制约了振兴乡村、生态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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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做了较为简单的规定,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暴露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较为明显,成为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制约了振兴乡村、生态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有必要从多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检视,既保障城镇化发展,又能绿水青山常在。
        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引言
        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管理法》历经四次修改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呈现出将党中央的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审慎稳妥推进等修改规律,修法内容也始终引领整个自然资源法治进程和方向,同时,在个别方面也有所持守,呈现出不变的特点。
        1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主要变化
        1.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通过列举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明确了土地征收可以在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地块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下依法进行。这一规定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在不扩大解释的情况下,很好地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1.2在征收程序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情况的知情权,新《土地管理法》公告将在原征地获得批准后发布。相反,在申请征地时,当地政府应在拟征地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内至少30天内公布征地范围、土地状况、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此外,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机制不完善的情况,新法将原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的计算方法由年产值倍数法改为以地区综合地价为基础的补偿标准,在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补偿成本。这项规定完善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1.3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次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通过制定和公布该地区的综合地价来确定的,这完全改变了过去按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征地方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2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2.1补偿模式单一和农民征收补偿信息滞后
        但是各地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时,为避免矛盾采用最直接的货币补偿方法,虽然这种补偿方式能切实将土地补偿费手对手的交到农民群众手中,保障了失地农民生活,但从长远看来这种补偿方式过于简单,不利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也无法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而且该方法虽然简单实用但最关键的点便是政府资金是否到位,而经济落后本就是该地区的主要矛盾,这种面对面的补偿方式一旦出现波折,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便会毫无缓冲的宣泄出来。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非市场化条件下,无论是产值倍数法还是片区综合定价都是由政府主导定价,对于这种政府征收并且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行为,农民只有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才能得知具体的征地补偿细节,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过程中。


        2.2公共利益界定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相比过去有所进步,但范围仍然较为宽泛,尤其是最后两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和“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是各级地方政府土地收储的主要来源,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将受到严格限制,土地财政面临较大影响。在“成片开发”的标准尚未制定前,地方政府认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论是什么用途都属于成片开发并实施征地,不仅没有达到立法缩小征地范围的本意,反而扩大了征地范围。
        2.3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标准不一
        目前,不同地方有两种补偿安置标准。一种是传统的“产值倍数法”,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不同土地类型的年产值乘以相应的倍数计算。第二种补偿方式是“土地征收综合地价”,即按照统一的土地征收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确定补偿价格。这种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大多数地区,地上附着物大致分为水果作物、花卉、苗木、中药、谷仓和温室等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这些作物能否移植的具体补偿分为两种类型:移植补偿和征用补偿。然后,根据种植程序是否合法,按照果园种植行距标准计算补偿费。由于地上附着物种类繁多,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方式不确定,许多农民抢走了种子。然而,土地价值不仅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交通、地域、规划和投资目的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虽然统一年产值和地区综合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地补偿标准,但并没有消除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价格中主导地位的烙印。各区的补偿标准也反映了相邻地区补偿水平的巨大差距。不同的地方有相同的价格,这将导致新的矛在一定程度上盾。
        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工作的建议
        3.1尽快出台“成片开发”界定标准
        为避免地方政府对成片开发的扩大化,应尽快出台“成片开发”的界定标准。除了法律上明确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还应对“成片开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执行和操作。
        3.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
        (1)地方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维护集体土地权益的利益。对于农村和城郊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应再征收,应该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除“成片开发”以外的公共利益项目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提高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应该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情况和国有土地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确保集体经营性用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度不断加快,农民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各地征地上访案件逐年增多。同时,民以食为天,食物来源于土地,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土地资源变得更加重要,发展与征地问题之间的矛盾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和谐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做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这些举措无疑为以后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提供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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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蔡洪岩,赵庆大,李志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问题探微[J].国土资源,20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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