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0/9/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4期   作者:曹宁宁
[导读]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工程项目监理投标的现状,列举了监理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通投标、评标办法不够完善、背离监理投标要求订立合同、违规转包等典型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包括完善程序,严格按照监理投标法进行操作;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监理投标监督执法;加大引导力度,杜绝违法转包等对策。
        身份证号:37290119900104XXXX  邮编:274000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工程项目监理投标的现状,列举了监理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通投标、评标办法不够完善、背离监理投标要求订立合同、违规转包等典型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包括完善程序,严格按照监理投标法进行操作;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监理投标监督执法;加大引导力度,杜绝违法转包等对策。同时通过分析违规串标的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投标;问题;对策
        前言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监理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配套的市场环境己基本形成,但是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造成监管部门无法有力的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管,使得很多的问题在监理投标过程中都时有发生,例如监理投标市场缺乏秩序、行政监管缺乏力度、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赂、区域保护主义滋生等。所有这些现象和问题都与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原则相背离,严重地妨碍了监理投标制度的有效运行,对监理投标体制的推广和应用也产生重大阻碍。因此,在工程项目监理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目前监理投标市场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城乡建设的开展,大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相关的管理机制仍然处于不断改革完善之中,在工程招投标过程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损坏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严肃性及公信力。因此,深入开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合法规范,保护建筑市场领域竞争机制的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项目监理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在监理投标过程中,监理投标主体之间违反程序,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私下串通以及投标人之间的私下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包括:招标人为了使特定的投标人尽可能中标,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有关情况泄漏给特定投标人,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标价;在评审标书时,与评委、专家们串通,对特定投标人的标书实行特殊优待;许诺投标人在公开招标中压低标价来提高分值,中标后再给予额外补偿,以排斥其他投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漏标底等秘密信息。
        (二)评标办法不够完善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中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报价,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报价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
        (三)背离监理投标要求订立合同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监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监理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监理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还有些单位不按监理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三、工程项目监理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程序,严格按照监理投标法进行操作
        串通投标的发生,主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程序的漏洞。因此,我们要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上下功夫,要针对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强制性规定和程序进行进一步地完善。要严格按照监理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投标,切实保障公平公正性。公开招标工程必须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规范,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不能随意制定一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部门规定,从而影响监理投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变更为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法。要加强对监理投标资料的备案,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监理投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整理归档,送监理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查。从而在程序和制度上堵住各类串标行为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串通投标行为的产生。
        (二)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
        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评标和定标过程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专家库的管理直接影响着监理投标活动的效果。因此,要想发挥监理投标制度的良好作用,必须要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二是要强化对专家的评标行为监督,借助现场录像和监督以及其它有效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三要实行持证上岗,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对评标过程中没有责任心,缺乏认真态度的专家,以及职业道德素质不达标的专家都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操作的专家应取消资格、及时清理出评委会。
        (三)加强监理投标监督执法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加大监理投标监督执法力度,能够很好地督促制度的落实。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针对监理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比如罚款、吊销资质。对违法招标的,应坚决废标,重新依法招标,对多次违法招标投标的,应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通过强化监督执法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整治监理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遏制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结论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承包目的、选择或组织监理人,有效协调合同相对方间的义务、权力、风险和责任,并监督与管理承包人的生产及工作。站在建设工程监理定义角度,监理人属于建设工程建设中的第三方,位置相对比较独立,这给监理人在建设建设工程过程中公正协调处理合同方间的关系打下了基础。投标竞争既是投标单位间实力、信誉、经验的竞争,也是投标技巧和投标策略的竞争,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其实现进一步研究探讨,以为相关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马太建,陈慧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85
        [2]李春玲.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8(7):23-26
        [3]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监理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18(8):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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