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锋
广州协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通过对某市高风险放射源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巡查,发现该类型辐射实践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隐患形成原因进行了探讨,向辐射环境监管部门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避免发生辐射环境污染和人员误照射事件。
关键词:高风险放射源, 辐射环境污染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公告 2005年 62号文,《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方法的公告》,某市环保部门将可造成永久性损伤和致人死亡的放射源以及辖区内监管困难的放射源定义为高风险放射源,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重加强对此类放射源的监管。现某市有高风险放射源使用企业8家,放射源规划使用量678枚,其中Ⅰ类放射源584枚、Ⅱ类放射源83枚、Ⅲ类放射源11枚。本文通过研究该市高风险放射源监管系统,分析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的季度巡查发现的问题,确定高风险放射源的环境防护风险和涉源单位存在的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向监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提高该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水平,防止发生辐射安全事件。
1 某市高风险放射源系统监管现状分析
某市辐射环境监管体系由辐射与固废管理处、环保执法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生态环境分局组成。
其中放射源的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分工为:辐管处主要从事辐射环境监管相关行政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牵头每年全市监管工作,整理基础数据等;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全市Ⅰ、Ⅱ、Ⅲ类放射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全市核技术利用项目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Ⅰ、Ⅱ、Ⅲ类放射源每年的监督性监测,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和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Ⅳ、Ⅴ 类放射源的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材料的入口和出口,按照改革要求已纳入了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
根据辐射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该市及各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没有设置单独的辐射监管机构,在实际的操作中将其与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合并设置。因为人手缺乏,并且基层辐射条线工作多为兼职,一旦人员调整,就不得不面临很长时间的适应期。
辐射监督管理从环评审批、许可证颁发到监督检查的相关度很高,职责分工如果为几个部门各自实施,在统一要求和配合上容易脱节,不熟悉情况的监管部门可能以常规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套用到辐射建设项目上。
辐射建设项目和常规建设项目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不涉及核电、辐照、探伤等复杂的辐射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中,经过业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流程的非专业背景工作人员也能够很好地承担日常辐射监管业务。但在某些涉及较大辐射环境风险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由于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以及辐射污染后果的严重性,对辐射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普遍辐射监管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大,行政部门需要特别警惕非辐射专业出身的行政人员由于不熟悉辐射监管业务而造成非主观意愿的失职或渎职现象。
2 某市涉源单位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2.1存在的问题
通过四次巡查情况来看,8家高风险放射源使用单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环保手续不完善。如某公司注册地址已变更,但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时未按要求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导致系统中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该类问题若放置不管,可能导致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况出现。
第二,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如存在γ射线探伤机工作前后及出入库前未按要求进行源容器表面剂量监测的问题;个人辐射防护用品未定期保养维护,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配备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无法正常运行等。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几时发现卡源或放射源丢失事故,造成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第三,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检查发现,高风险放射源使用单位及抽查的一家医用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中,存在忽视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监测仪表的维护维修的情况,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没有可遵循操作规程或指导文件,增大了人为原因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
2.2原因分析
2.2.1辐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辐射防护知识匮乏
高风险放射源使用单位所配备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对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而不是自发地为了满足自身的辐射安全管理需求。因此,可能存在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生搬硬套,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会导致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况发生。
2.2.2移动放射源监管难度大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执法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进行,重点检查项包括人员资质、放射源台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但是由于移动放射源的作业特点,使得法规标准制度、人员防护、现场安全措施等都在作业现场实施,仅有少部分可通过台账资料反应出来,监督检查并不一定能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移动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更多依赖使用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人员自我约束,此种状态难以保证各项法规标准要求的有效落实。
2.2.3核安全文化素养提升不足
高风险放射源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善问题,根本原因是相关人员素质、能力和接受培训不足。核安全文化素养欠缺是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夜间野外探伤作业,工作人员过度疲劳和思想麻痹大意,增加了事故风险。
2.2.4放射源运输监管不严
根据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的要求,需要根据放射源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但对于放射源短途移动运输,频次高、时间短,难以实现常态化管理。
3 高风险放射源监管对策
3.1保证人才培养的延续性和监管体系的完整性
要从新进人员的专业背景上做要求,又要未雨绸缪地将辐射监管纳入生态环境的整体考虑之中,实施必要的人员轮岗,切实有效地培训出深谙法律法规和技术程序的辐射监管人员。加强对区放射源安全监管人员的专项指导工作,切实做到目标明确、监管到位,保障市、区两级健全的放射源监管体系。
3.2在线监控规范企业行为
移动放射源监管的最大难点是难以对现场及运输过程开展有效的监管,在线监控是突破这一难点的有效途径。通过剂量和定位监控,能实时了解放射源的位置和状态,实时掌握现场工作状况,起到远程监督的作用。
此外,通过对上下级监管的各个系统进行整合,将现有的网上审批、电子标签监管、重点放射源视频监控、应急指挥、放射源基础数据库等方面的信息化功能与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有效融合,构建上下连接顺畅,功能强大的统一管理平台,可促进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3完善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体制
制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如对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督促涉源单位落实有效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保措施,执行好日常巡查与记录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4加强核安全文化宣贯
企业既是辐射实践的主体,也是安全责任的主体。长期坚持核安全文化的培育,是提高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之一。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督执法的同时向企业进行宣贯,或定期组织企业的辐射安全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案例解析、情况通报,提升核安全文化素养。
4 结语
放射源作为高新技术之一在我国的各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各单位因管理能力的良莠不一导致出现一系列威胁到社会安定与公众健康的情况。因此就需要落实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监控管理放射性物质,清除安全隐患,进而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公众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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