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蒋忠原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省成都市 610213
摘要:想要研究好“军事法学”,就要明确好“军事法”和“军事法学”的概念问题。这两个问题将作为我们研究“军事法学”的起点。“军事法学”这个学科研究的正是“军事法”。“军事法学”的概念是“军事法”中重要的一个系统化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体系,想要深入研究和系统地分析军事法学"和"社会主义军事法"的关系和基本原理就要正确地界定"社会主义军事法"的基本概念和"社会主义军事行政法学"的关系和基本概念。这两种概念的关系是我们深入研究它的一个重要起点,前者时后者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军事法”的一个系统化、理论化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体系,能够正确地分清“军事法学”和“军事法”的基本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探究这两者自身的知识基本原理框架和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法学;概念研究与分析
“军事法”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军事法”的逻辑思维。它是构建“军事法学”重要理论基础。有关专家指出:“军事法的概念是军事中最基本的理论之一,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及所有体系等一系列问题都由军事法决定,同样也决定了军事法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军事法概念的学术界限
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于军事法有两大概括:1.把军事法界定为其他法律的附属体系法。2.为军事法设立独立的部门法律。在这两种观点中,一是把军事法划分到刑法当中,第二种观点则是认为军事法就是行政法。在百科全书中就写到:“军事法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建设”。可是在军事法中并没有其他法律体系分类明确清晰,军事法的界线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歧,比如:“军事法为军队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据事发使用现役军人及相关军事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军事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利益关系的法律综合体系”、“军事法调整范围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法律范围的总体观念”、“军事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用来调整整个军事领域”等等观点。
二、军事法的概念的法理分析
从上述中的军事发的法学概念中,可以看出来军事法究竟能不能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非常有争议的,但是后来经过了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各类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专家及有关部门的知识结构的提升,各方各面都比较统一一个观点:可以考虑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来进行建设和界定的。但是确实还有几个部分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整体和局部的研究和考量。
我国在军事法的制定上,主体应该是指国家,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据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立法权隶属于国家权力,不能单方面牢靠军队或者军事问题,还要把很多社会关系和国家其他机关考虑在内。这是因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具有立法权和修改法律的权利。
正是因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只有国家的特殊机构具有国家的立法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内,军事立法可以说是有多轨性。第一点就是国家相关机关和不相关机关立法存在多重性。第二个则是军事立法存在着法律、军事法规的多种层次。我国有关内容规定的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是非常明确和清晰的。但国家非军事机关中地方军事机关立法权限还需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商讨。关于军事法的法理则更加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去调查研究和商榷讨论,完善制度,进行改革。
三、军事法常见的表现形式和实施保证
实际上,军事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军事法产生的两种形式,一个是“制定”和“认可”。认可军事法含义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市面上很多的军事法著作对此都进行了回避,只有极少数的作品对此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制定在军事法的含义里是比较容易分清的。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军事法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力指的一个是国家是强制实体,主要包括警备力量、监狱等等,第二点的含义就是执行遵守,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力借助国家特定的军事法律和行政机关要求包括军方内外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于军事法,法定的所有军事义务和权力它仅由军方享有,还要求军方去履行法定的所有军事法律义务。至于所谓的制裁和奖励的含义则主要是第三点。所谓的制裁和奖励的含义主要是指一切未完成于军事法的犯罪行为,都由其相关的法律或者国家最高权力行政机关对军方进行民事的制裁和刑事的制裁,以此来确保军事发的遵守和执行。如果单位或个人遵守军事法成绩突出,应该给予相应的奖赏以此来推动军事发的形成和实施,奖励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给予,鼓励个人和组织的模范性行为,让群众和组织更好的餐晕倒建设法律体系中去,努力建设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四、军事法特征的法理评析
军事法的本质和外在表现就是军事法的特征,军事法的社会关系本质和外在的表现就是决定了军事法的社会关系特征,军事法和社会关系的特征决定于一个国家军事发的社会关系调整及其对象。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以外的行政部门和司法以外的其他国家军事行政法和司法部门所需要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就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地说军事法具有一定的军事性,虽然如此,但军事法所需要调整的均象就是社会关系却直接地具有一定的军事性。可以把它分两个角度来看,从主体来看,军事法律关系作为主体必须参加;从内容上看,军事权力和义务也必须要明确的表现出来。从客体上看,军事方面的文、行为和财富都是所必需的。如果某一台法律不是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这种法律就不能为国家所用,就不能为社会带来好的建设,就不可能被国家相关机关所认同。
结束语:综上所述,军事法学就是研究军事法的一门学科,军事法学不光是研究军事法,同时对我国多个法律体系都有着增益作用,可不仅仅是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发展规律。而军事法要想在我国法律体制内有效的出台并实施,就需要各界专家的不懈努力。只有研究好军事法学,才可以在军事法中提出或作出自己的重要判断和决策,才有可能为国家法律建设添砖加瓦,要想研究军事法和军事法学的发展规律,就要努力探究军事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参考文献:
[1]茹怡. 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现代化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8(02):174-179.
[2]张兆晨,张麟,潘淼.论军事法原则与军事立法原则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8(04):185-186.
[3]谭正义.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述论[J].武警学院学报,2014,30(07):35-38.
作者简介:
沈阳(1998-08-25),男,汉族,籍贯:安徽省合肥市,学历:本科
蒋忠原(2000-01-03),男,汉族,籍贯:湖北省荆州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军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