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锋
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 274000
随着美丽乡村、小城镇建设的蓬勃发展,一座座新村,一排排漂亮宜居的民居,一条条宽敞整洁的街道及照明、给排水设施的配备,为广大农民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生活条件。但是,个别集镇、社区在这些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建设施工、工程款结算等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有的在施工中就出现了纠纷,工程停建;有的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严重分歧;有的甚至出现工伤事故,对理赔责任争论不休,最后诉至公堂,原本友好合作的双方反目成仇。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目前,我省又提出合村并镇的新农村发展战略,为更好的实施这一战略规划,我们认为有必要仅就小城镇建设方面涉及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与业内同仁共同探索。
本案例为某乡镇新村新建一栋商住楼,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工程概况、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建设工期、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约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固定单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
主体工程施工至最高一层(共5层),发包方提出在本层与其他标准层相同层高的标高处增加一层平板,原设计的坡屋面部分增高墙体,即增加一个第六层。如此重大的变更,发承包双方没有对因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及时另行约定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计价办法。也不是双方纠纷的原因,而是因为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等产生了纠纷,施工方在工程没有全部竣工的情况下撤离了工地,工程一度停工。发包方又重新找了施工队伍完成了剩余工程。发包方接受了工程正常发售并投入了使用。
由于施工方向建设方索要工程价款,建设方以施工方没有完成合同工程量为由拒付。施工方把建设方诉至公堂,原本友好的发、承包双方变成了涉案双方当事人。
受理法院委托鉴定目的要求是对施工人施工的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
案情简单直观,委托目的要求明确,我们在熟悉了法院转交的书面材料后,即提请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勘验涉案工程现场。在委托人的见证下,会同各方当事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同对工程目前状况、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详细查勘、现场询问,做了勘验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确认。
接下来,轻车熟路的工作程序,我们首先按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规定的对固定单价合同鉴定的技术路线,按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分别计算出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的完全造价和实际完成工作内容的造价,二者相除,求得已完工程量占应完工程量的比例,则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固定单价×该比例(系数)×建筑面积,鉴定委托目的已达到,我们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由委托人转交各方当事人进行征求意见。随后,被告方提交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提出施工洞的封堵、整个楼的垃圾清理等十几项工作是发包人另找人施工的等意见。我们经认真核查,分别予以调整和解答,并按程序向委托法院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工作完成。
人民法院参考我们的鉴定意见进行调解,双方结清了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圆满结束。
几个月过去了,在售房过程中,有村民提出了第六层的层高没有以下几层高,对售价提出了意见。这时候,主管该工程建设的社区领导才想起这个重大失误,第六层仅在原设计与标准层同层高的部位加了一个楼板,在原设计墙体高度的基础上仅增加了一米多高的墙体,其施工量、投入的材料人工大大低于标准层的用量,按合同约定的每㎡固定单价支付原告工程款太亏。由于在鉴定工作中进行现场勘验、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都有过接触,被告方社区领导找到我们陈述了这一情况,并询问是否能重新出具鉴定意见或挽回这一损失 。
我们向被告方社区领导做了耐心的解释:
1、我们的鉴定意见是根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目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和省、市对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涉案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记录等做出的;
2、在你们的民事诉状事实与理由、庭审质证笔录等资料中均未对此事提出诉求,即使在我们出具了征求意见稿后,你们也未对此事提出补充意见或申请;
3、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4、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7.1.1款强制性条文:“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且你们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固定单价均无异议,因变更增加的第六层符合该涉案工程适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5、如此重大的变更,应该及时作如下工作:
(1)及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2)请原设计部门论证变更方案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年限有无影响,出具正式变更设计图纸;
(3)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计算因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建设投资,论证投资和收益的比较值;
(4)及时和施工单位另行签定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和结算办法。
基层社区干部的责任心和增加农民开支的压力,社区干部们表述他们不会放弃。那将会什么结果呢?重新诉诸法律或艰难漫长的索债之路,原本友好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产生了不和谐的杂音。
面对这些社区干部无奈的表情,简单客气之后转身离去疲倦的背影,我心中莫名的闪过一丝忧虑,本来一宗平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会不会因索债而发生刑事案件,虽然我立即对这一闪念进行批驳(目前全民素质都提高了,绝不会出现这类事情),但心情沉重,久久不能平静。我不知道在街道、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是否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期盼能加强对辖区内大多数从未接触过一定建设规模的社区干部进行工程建设方面的培训,帮助、指导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方面的操作。为在美丽乡村、合村并镇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减少纠纷、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